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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方法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方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须要,建设有利生产,第五条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代建筑和名胜古迹,必需严加爱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施工中发觉地下历史文 物,应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处理。第六条因施工须要搭设临时设施,私人平房扩建、翻建和社员建房,原 有建筑物变更结构、外形、主要干道和铁路两侧搭盖雨棚、遮阳棚以 及设置宣扬牌、广告牌.、邮亭、商亭等,均须向所在区城建部门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临时建筑运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不得转让、买卖。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需经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 容检查验收。不符合
2、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否则,不发给运用执照, 不准供水、供电、安置户口。第八条凡在原居住区建房,房屋长边与长边之间的间距在同一地形标高 时,不得小于一比一点五。高层建筑、独立式等特别体型建筑与原有 建筑物的间距按规划要求确定。山墙和房屋长边之间,依据房屋层数, 按六至十二米限制。山墙与山墙、住宅与其它用房的间距以及在原有 建筑物正面(主要朝向)两侧新建时,按防火、卫生等有关规划执行。 新建筑物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未经城建、房产部门批准擅自开挖 的门、窗,不考虑采光、通风等影响。原建成区改造时,道路两侧的新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按规划要求确定。第九条凡未经城建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而
3、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的 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以及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属于拆迁范围而不 拆除的建筑物,个人盖的小房、棚厦,均属违章建筑。建章建筑要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则强行拆除,以料抵 工,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罚款。本方法实行前的违章建筑,凡 严峻违反规划要求,侵占绿地和风景点,阻碍交通、消防、损坏房屋 结构,严峻影响市政设施、市容观瞻和四邻通风、采光,不听劝阻, 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需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按上述 建章建筑方法处理、其余的国家建设须要时,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前, 依据建筑面积,收取违章占地费。单位违章建筑、违章占地不听从处 理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或不抓紧处理的
4、,城建部门可短暂停办违 章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一切用地、建筑手续。有关部门应停止施工、 拨款、拨料、供水、供电。对违章建设单位和违章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均处以十至三十元罚 款。凡单位违章,由市城建局负责处理。街道和个人违章,由所在区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执行强拆任务时,公安部门要派人 参与。城市房产管理第一条对城市公有房屋、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产,无论是单位还是个 人都有爱护的责任。如因爱护不善或违章运用造成的损失,必需按章 负责修复、赔偿或处以罚款。其次条凡承租市管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租和退租市管房屋,必需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凭发给的承 退租房屋证明办理迁入、迁出户
5、口。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2、必需按月交纳房租,不得借故拒付或拖欠。拖欠租金者,按章加收滞纳金。3、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住房转借、转租或转让,不得变更房屋用途,不得乱拆乱建、乱改乱装,开门开窗和私建阳台等。4、由于房屋失修失养而造成塌房事故,住户受到的损失,房管部 门要负责赔偿。如遇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而造成的损失,租赁双 方均不得要求赔偿。第三条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建、调拨、交换和买卖,须向房管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或交易手续。单位因撤销、外迁腾出的通用房屋,必需移交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不准擅自处理。自管房屋的单位,要执行市 有关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房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
6、条市区私有房产,由房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经登记取得合法执照 的,要予以爱护,允许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市区私房买卖,须 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交易等手续。严禁私自交易、高价出售 或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第五条抢占房屋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借口抢占房屋, 主管部门应劝服教化,直至责令其限期迁出。逾期不倒者,可强行迁 出。对带头哄抢或抗拒处理者,要依法肃穆处理。市政设施管理第一条市区全部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堤坝、护坡、河道、 路灯、电力、电汛、交通、消防等设施,都必需加强养护修理,充分 发挥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惜,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变更用 途。其次条履带车、超重
7、车及其它对道路、桥涵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市区道路、桥涵前,要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经市公安局签许后,在不损 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路途通行。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 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各种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试刹车,必需在指定地点进行。设停车场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缴纳 占地、占路费。第三条市区各种道路,包括人行道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准占用和开挖。凡 须要临时占用、挖掘时,必需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 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和掘路修复费;封闭道路须 登报公布;施工单位要集中力气,限期完成。占用、挖掘期满,必需 清理现场,报城建局检查验收,刚好修复。新建及
8、翻建道路两年内不 准挖掘,因特别状况必需开挖者,要加倍收取赔偿费。大面积掘路单 位须在年度前提出掘路支配,统一平衡后方可挖掘。第四条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要按规划建设,不准乱插、 乱接、乱动。修建专用下水道、检查井及各种管线,必需经城建局审 查批准。工程结束,报城建局检查验收。专用下水道、检查井等由城 建局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清理。第五条下水道采纳雨水污水分流制。河道和各种排水管、渠、沟须定期 养护清理,确保畅通。严禁占压、堵塞、损坏、倾倒垃圾、乱植树木。 河道和公用下水道两侧必需留出五米,不得占用。已占用者,市政须 要时,须无条件退出。穿过各单位院内雨水沟渠的淤积应由各单
9、位负 责清理运除。便利生活,文明、整齐、美丽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城市建设必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 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扬教化,依靠群众,组织各有 关部门分工负责,亲密协作,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第三条市区规划限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 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全部居民,均应遵守本方法。第六条在桥涵、地下管线上,严禁进行建筑或安装其他设施,已经修建 的必需无条件拆除,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各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必需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 可排入城市
10、下水道。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腐蚀管或有害养护工人身体健 康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第八条各种水源设施必需严格爱护,不准损坏。水源卫生防保地段,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开采或挖掘破坏;不准排放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和乱倒废渣,违者要严厉惩处。第九条违章占用或挖掘道路者,每平方米按占用或挖掘费的二至五倍收 费;违章试刹车,通过重车等损坏路面者,每米轮痕收费二十元;损 坏、占压、堵塞下水道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一点五至三倍收费;损坏 其他市政工程设施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二至三倍收费;违章向沟、渠 河道倾倒垃圾者,每立方米罚款十五元。园林绿化管理第一条市区全部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爱护树木、
11、花草和绿化设施 的责任。要充分发动群众搞好普遍绿化。其次条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全部权 和收益权归国家全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投资种植的树木, 全部权和收益归单位;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全部权和收益权归 个人。市区全部树木的砍伐和更新,均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未 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更新。要加强对树木的爱护和管理,电力、电汛、市政和交通等部门须要修剪或移动树木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在园林专业人员指导下进 行。移动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第三条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不得改作它用,现有的园林绿地不得随意占用,已经侵占的必需限
12、期退出。第四条要加强对市区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管理,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和古树、名木要严加爱护,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有损风景面貌的活动。对放牧和凿石等须依据规划经批准统一支配。要爱护林 木花草,禁止攀枝、剥皮、采花、摘果等破坏活动。要爱护好园林设 施,严禁刻画、涂抹和毁坏、移动。对于破坏绿地、损坏树木花卉和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 轻重,赐予指责教化并按价赔偿或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非法侵占园 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处以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三十元罚款外,并 从发觉之日起,收取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五分至二角五分,直至 撤出绿地或做其它妥当处理为止。第五条园林绿地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商业部
13、门的指导下,由园林部门 统一管理。园林部门要主动规划,增设网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 好地为游人服务。市容管理第一条市区内应常常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市容整齐,井然有序。全部单 位和个人要坚决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市容卫生管理的各 项方法和规定。其次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风景巡游区严禁修建有碍市容观瞻的棚厦和 其它设施。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需实现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齐,各种垃圾必需 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已设立的各种垃圾箱(桶)、公共厕所、 污水池等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违者按有关 规定惩罚。第四条建筑物立面必需保持整齐,门窗、墙壁、围墙等要刚好整修粉刷。临街阳台、走廊禁
14、止悬挂、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不准将阳台改为房 间,违者以违章建筑论处。第五条市区内各种宣扬牌画、商业牌匾、单位名牌、交通标记、候车廊 等必需常常保持整齐、艳丽和美观。全部广告、海报必需在指定的公 共广告栏内张贴,不准随意张贴、涂写、绘画。第六条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浴场、停车场、影剧院和名胜古迹等 公共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实行保洁责任制,搞好市容卫生, 保持场地整齐。第七条要保证交通平安和道路畅通。不准在公路上进行打球、玩飞碟等 影响交通的活动。附则第一条各单位应常常宣扬城市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教化广阔干部、 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方法有显著成果者, 赐予表扬
15、或嘉奖。各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方法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赐予指责 教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条罚款和占地费,应按规定定期限缴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 分之一。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交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 令照章缴纳。如仍旧拒交,由司法部门处管。个人违章应缴纳的罚款, 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交付。罚款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缴纳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宣扬教化、执行任务 等开支。第三条用地管理第一条在市区规划限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 集体全部,均须听从城建部门
16、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 和租借。其次条凡在市区规划限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需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对拒不执行本方法,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 序,危害公共平安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谩骂、殴打工作人 员的,应肃穆处理,情节严峻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各国治安管理 惩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惩处。第四条本方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法有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五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制订本县建设管理方法。各主管部门 可依据本方法制订实施细则
17、,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上是整理的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方法,省、市支配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 市区规划限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依据规定 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 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支配;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 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 理用地手续。第三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全部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运用权, 不得擅自变更运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 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 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
18、的院内空地、运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 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 新的运用单位。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短暂运用的土地,其全部权仍属国家,国 家建设须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第四条运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运用费和市政配套费;运用农业 耕地,应按规定赐予补偿,支配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 纳市政配套费。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须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 定缴纳运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接着运用的,须重 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 施。市区社、队建设用地,亦须报城建部门批准,依据规划建设。第五条在征、拨用
19、地范围内原有的道路、树木、管线、测量标记及其它 地上、地下设施,如必需拆除、砍伐、挪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用地单位负责动迁、补偿。第六条在市区规划限制范围内采沙、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深 度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照章向建材部门缴纳采掘费 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七条凡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成其马上停止开挖,限期腾出占 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逾期不腾出者,应收取违章占 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五分,直至腾出该地或作其它妥当处 理为止。建筑管理第一条市区内各项建设必需搞好环境设计。城市建设的尺度、体量、形式、色调等都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精
20、神,发扬青岛的独特建筑风格。其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员)在市区规划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 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 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需报请城建部 门批准,经现场验线后,方准施工。第三条市区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具体规 划。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需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和先地下后地 上的原则进行,并同时建设市政公用、庭院绿化、文教、卫生、财贸、公安。消防、邮电等必要设施。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执照时,须持国家、省、市支配部门批准的文 件、土地证件、工程设计图纸和对原有建筑物的处理看法,到城建部 门办理手续。有污染及易爆、有毒、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需落实治理、 防护措施,否则,不发给施工执照。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砌筑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