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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20 【实施日期】2023.03.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灯饰治理,亮化美化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户外灯饰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夜景照明装饰的灯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以下灯饰的设置治理适用本方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
2、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第四条 市和各区户外灯饰治理机构根据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的监视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电业、商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灯饰的有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治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户外灯饰治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根据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需与主体建立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根据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现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治理使用人必需根据规划要求,设置和使用户外灯饰。对不根据规划设置的,由户外灯饰治理机构实行招投标形式,(来自:)确定其他单位设置。 第八条 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