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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酒市场运作创辉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将2000年确定为“企业营销创新年”,力争尽快实现企业运作市场化全方位转换。汾酒集团公司积极采取网络集聚、品牌优化、质量升级、科技创新、阳光采购等一系列应变举措,把优化销售网络和销售市场目标集聚作为巩固市场的新举措。 为确保目标实现,汾酒集团公司制定了企业内部管理更新观念、转换机制的“四大创新”、“五大突破”实施方略。 所谓“四大创新”,即机制创新、网络创新、品牌创新和人才创新。以“营销创新年”为契机,引导企业彻底摆脱目前庞大市场体系与落后销售机制下极不协调的矛盾运行,逐步营建起一个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大营销体系。“机制创新”,就是将与
2、市场营销密切相关的各业务部门改革重组,成立营销协调委员会,打破各自为政的旧格局,形成以市场营销为中心,核心支持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决策高效的市场营销运作新体系;“网络创新”,一是总结出一套工商联合网络建设的成功模式进行推广,在全国各区域市场培养一批大户并通过优化联合结构提高联合质量;二是结合新产品开发,迅速培养一支直销队伍,在制定直销发展规划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培育终端和直销为主的运营网络;同时探索海外市场的网络组建;“品牌创新”,首先是加大工商联合开发的力度和广度,按照开发一代、储备一代的思想,分层次、分区域、分价格开发独特新品,重塑名酒全新形象;其次是进一步发展、改进名酒系列产品,丰富其品牌内涵
3、,完善其包装形象、增强其品质诉求;同时对杏花村系列酒全新组合定位,提高新系列酒勾兑技术水平,形成发展规模,重点完成出口系列酒中国民族传统文化饰品与酒文化产品的有机完美结合;“人才创新”,则是人事、市场、销售各部门务必要把建立一支市场化、专业化、知识化、阵容强大、素质过硬的市场营销队伍作为任务,逐步完善营销人才的发现、培养机制,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建立一个开放的、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体系,以推进企业营销创新。汾酒回归路上的六道门槛从汾酒近年来的动作可以看到,从2002年起,汾酒以加强市场开发、适时推出高端产品等举措,使公司的业绩逐步回暖;2009年,汾酒又以营销思路的调整和一系列变革,使公司的回暖得
4、到了提速;2010年,已显现改革成效的汾酒,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汾酒在逐步实现名酒回归的路途中,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并进入到了再度崛起的快车道。笔者认为,步入发展快车道的汾酒,尚在品牌战略、全国化发展路径等层面,存在着几个高阶“门槛”,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变革。战略门槛:肩负品类重任,战略有待调整曾迷失于“名酒”变“民酒”之中的汾酒,籍由“国酒之源、清香之祖、文化之根”和“清香汾酒、国际香型”的战略定位,将其进一步重塑高贵品牌形象的发展意长,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成为行业第三的发展规划,同样也显露汾酒实现王者归来的自信与决心。笔者认为,汾酒的战略变革和发展规划是成功的,但同样也是任重而道远的。
5、首先,基于清香型白酒的差异性和市场占有率现状,汾酒需要担负起品类振兴的责任,而这要求汾酒应以引领清香品类发展的高度,快速实现品牌形象的重塑、提升与推广,进而以自身品牌完成对市场和消费的有效带动与促进,将整个清香品类的蛋糕做大。其次,在全国化布局的路径中,汾酒需要在既定的品牌战略大背景下,从全国市场高度确立企业能够形成全国市场竞争优势的细分市场,进而明确战略目标,包括企业品牌目标、区域目标、销售额增长目标、占有率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再者,汾酒需要进一步明确资源配置,并围绕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战略路径,集中资源,在核心市场形成压倒性的优势,以此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市场门槛:实现细化分类,建立差异化
6、营销汾酒以山西省为中心辐射河北、山东、河南、内蒙等为主的区域布局,以及在完成华北市场圈地后南下华中的发展规划,在目前全国市场对清香型白酒接受度有待提高的环境下来看,不失为明智之举。针对市场发展规划和全国布局,汾酒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以区域市场的品牌基础和市场开发价值为标准,根据区域市场目标、区域市场特点和企业资源状况等情况,对区域市场进行有效分类,深化区域市场规划。其二,针对不同的区域市场,建立差异化的营销策略,集中资源,完成重点市场的突破。比如,重点市场可以由厂家建立运营中心,厂家直接管理营销团队,以前置性市场投入,加大品牌传播和终端投入。而非重点市场则以建立渠道基础、适量品牌传播为宜
7、。产品门槛:突出主导产品,实现销量优化“定位次高端,变单品为系列运作,进行产品线上下延伸,实现全价位覆盖,争做高、中、低档领袖品牌”的变革思路,使汾酒的产品线成功瘦身,从早期的千余个降至目前的几十种,形成了以汾酒为主线的清晰的产品结构,并变单品为系列运作,丰富产品线。截至目前,汾酒的产品线看起来已比较完整,但针对全国化的发展来说,其在产品的推广上还不够聚焦,各档位主力产品的产品力、品牌力还有待提升。因此,汾酒需要针对不同的产品明确企业品牌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定位和核心诉求。另外,在汾酒目前的销量中,老白汾占约四成左右,青花系列和国藏系列有待继续优化提升。从2006年起,汾酒针对旗下产品展
8、开了一系列的提价举措,提价范围涉及汾酒系列、老白汾系列、竹叶青系列等。经过近几年的多轮提价,汾酒以主导产品跟随提价的策略,已经实现清香型白酒和保健酒的中高端占位。笔者认为,建立价格标杆和如何进一步提价,是汾酒在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在全国化的发展中,汾酒的主导产品必须在某一细分市场以统一的价格定位,建立价格标杆,才能提升品牌形象,引导消费;其次,以国藏汾酒为例,其价格与茅台和五粮液的年份酒,以及泸州老窖的定制酒仍存在着不小的价格差距,而汾酒其他各档产品的价格设置,尤其是中高档价位均低于其他高端白酒品牌,由此可见,汾酒产品的提价潜力还未能充分得到挖掘,其产品线尚有进一步升级的空间
9、。品牌门槛:重塑品牌信心,注重整合传播汾酒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之后,已重新整合规划汾酒、杏花村、竹叶青三大品牌,并高举文化营销大旗,采取聚焦传播策略,在事件营销、公益营销中彰显高端白酒形象,重塑汾酒“清香鼻祖”地位。同时,汾酒则以大剂量广告投放,欲通过前期高额的市场费用投入换取未来的销量增长。曾经饱受品牌之殇的汾酒,因前几年的品牌伤害事件,使其品牌形象和品牌影响力受到极大打击。笔者认为,品牌力低下已经成为汾酒在全国化进程中的制约。重新构建、强化市场和消费者对汾酒品牌的信心,对于汾酒来说已迫在眉睫。另外,基于全国化发展的需要,汾酒在其品牌的整合传播过程中,应选择主流媒介形成聚焦,配合终端、公关、软文
10、、事件营销,与全国传播、全省传播形成互动。在这一思路下,汾酒需要在其相关品牌的整合传播上进一步深化和聚焦,如国藏汾酒,目前传播的重点是在行业内提升关注度,而在与目标消费者的深度沟通上明显不足。渠道门槛:完善全国化管理,兼顾统一与灵活变革后的汾酒在省内实行渠道扁平化建设及管理,将触角下沉到县一级,以深度分销掌控核心终端,完成对渠道的深度掌控。在省外,则采取区域经销制,变原先的品牌代理商为渠道经销商,不仅有利于公司直接掌控地市级市场甚至县一级的市场终端,更促进经销商对团购、名烟名酒店面、卖场、专卖店等核心终端的公关和销售的注重,提高了经销商的获利空间。关于汾酒的渠道变革,未来的工作重心应是进一步建
11、设、完善全国统一的品牌管理、销售管理指挥系统,兼顾全国统一管理和区域市场的灵活性。管理门槛:考验变革决心,管理持续深化在管理变革上,汾酒从人事、组织架构入手逐步推进激励机制、股权改革、薪酬考核等方面的改革,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制度。此外,从领导层到中层的人员均采用竞聘上岗,以此提高领导的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基础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并通过优化企业职能部门、推进扁平化管理等举措,实现了“营”“销”资源统筹管理,职能得以进一步细分,继而通过打造销售团队,实现了深度分销模式变革。汾酒在2009-2010年试图通过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显示出了汾酒为谋求回归而勇于承受的切肤之痛。但众所周知的是,面对全国化的
12、发展路径,汾酒领导层更需要坚定信念、把握方向,将其他改革设想和举措予以贯彻和执行,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体制的灵活性,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另外,随着汾酒销售区域的扩大和未来产能的扩展,必定对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身为国企的汾酒能否充分适应,还要经受管理体制的考验。浅谈白酒产品标准一、白酒产品标准发展过程我国白酒产品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标准,即浓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5083)、清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94184)、米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94284)三项部颁标准。上世纪80年代末,根据行业的发展和需要,又分别制定了白酒产品、分析方法、检验规则、饮料酒标签等16项国家标准。1
13、990年2000年又制定了液态法、凤、豉、芝麻、特香5项标准。2004年2005年,国家标委会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整顿工作,将浓、清、米香型高低度白酒六项国家标准整合为三项国标;白酒分析方法十五项国家标准整合为一项国标。二、白酒产品标准现状1.产品标准多(1)按香型划分,共11个香型,其中国标产品8个,行标产品1个,原产地域产品1个,企标产品1个;(2)按工艺划分,分为2个,即固液法、液态法。地方标准8个,原产地域标准(不完全统计)9个。2.指标重复多10个标准中:(1)高度优级:总酸0.3以上有2个产品,0.4以上有3个产品,0.5以上5个产品;总酯0.8有1个产品,1.02.0
14、有3个产品,2.0以上有6个产品。(2)低度优级总酸0.2以上3个产品,0.3以上3个产品,0.4以上4个产品;总酯0.55以上3个产品,1.0以上2个产品,1.5以上5个产品。3.标准理化指标要求不能反映产品质量产品中总酸、总酯、主要香味成分及主要香味成分之间的量比关系,靠人为操作均可以达到。“酒类质量等级认证”白酒产品质量感观评定中,有部分产品执行的是优级产品理化指标,而感观评定为降级产品;相反,也有产品执行的是一级理化指标,感观评定为优级产品。4.感观指标市场监督难执行感观指标好像只为品酒而设立,近年来品酒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感观品尝也被淡化。执法部门只检验白酒产品的理化指标,产品质量
15、公告从未公布过品尝不合格的白酒产品。5.白酒产品向淡、醇、甜方向发展各种香型白酒标准修订之前与修订之后,总酸、总酯都向低的方向发展,其中高度优级修订前后6个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2g/L、总酯平均降低1.8g/L,高度一级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4g/L、总酯平均降低2.35g/L;低度优级修订前后7个产品,总酸平均降度0.1g/L、总酯平均降低1.35g/L,低度一级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35g/L、总酯平均降低2.1g/L。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1目的和范围 1.1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16、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1. 4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级认证。 2. 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GB
17、/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 认证人员要求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4认证模式 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其他认证模式或增加技术要求实施认证。认证机构应就此制定相应的认证程序文
18、件,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2抽样检验 5.3初始工厂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获证后监督 6.认证实施 6.1认证 6.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酒类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 6.1.2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
19、记证明复印件); 2)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4)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申请认证产品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商标、品名、含量、规格类型)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适用消费对象、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类型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7)近一年内产品送质检、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20、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9)其它。 6.2抽样检验6.2.1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 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规格类型时,应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应从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类型,再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6.2.1.2抽样方法 按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执行。 6.2.1.3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除留存样本外,其余样本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
21、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产品检验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认证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1检验依据 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和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执行。 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6.2.2.2检验项目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执行。 6.2.2.检验方法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6.2.3利用其他检验结果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
22、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具有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6.2.2.1、6.2.2.2、6.2.2.3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机构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6.2.2.2的规定,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6.2.4感官品评 6.2.4.1从事认证感官品评的品酒师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
23、业注册资格6.2.4.2认证机构应组织注册品酒师组成七人以上专家组对认证产品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或增加的技术要求进行感官品评检测,自接收样本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认证机构增加的感官品评要求应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6.3初始工厂检查 6.3.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按照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受检查方进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6.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
24、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
25、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2人日数。 6.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6.4.2产品认证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初级要求”的有关规定;优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初级要求”和“高级要求”中不加“*”的规定;加“*”的规定作为企业持续改进的建议,不作为产品认证要求。 6.4.3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
26、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认证等级,并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对于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感官品评未达到申请人申请认证级别时,由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降等级处理;如申请人不同意降等级,按该不合格处理。 6.5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证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6.6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27、 6.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7.1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7.2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产
28、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项目内容。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数。 6.7.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
29、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
30、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7.5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同6.2.3规定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的监督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
31、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获证后监督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或者系列名称; 4)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认证等级;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通过每年的监督来确保酒类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 认证证书
32、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或商标、名称、规格类型等变更,证书持有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7.2.3.1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
33、次认证的产品对待。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研发达到模拟生产实际操作情况后,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7.2.3.2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应收回原有该生产场所的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7.3认证证书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 7.4认证的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认证证书持有人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8.认证标志 8.1认证标志式样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证书号 8.2标注方式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最终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8.3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9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收取认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