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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计划管理人:xx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邮编:201207收款账户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或简称“xxxx支行”)负责人:XX住所:XXXX邮编:xx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xx典当行”)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x邮编:xxx鉴于:1、 xxxx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受托
2、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拟发起设立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 xxxx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按照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回收款。3、 xx北京xx支行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xxxx和xx拟委任xx北京xx支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xx收款账户提供监管服务,xx北京xx支行愿意接受该委任
3、,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和原始权益人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对xx收款账户进行监管。4、xxxxxx银行北京xx支行具体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现就xx收款账户监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收款账户的开立1.1 xx收款账户xx开展典当业务中用于归集日常经营典当本金及利息的现有银行账户-“xx收款账户”,开户银行:xx银行北京xx支行,户名:北京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账号 XXXXXX。监管期间内,未经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书面同意,该账户不得开立网上银行,不得开立票据。1.2 专项计划收款账户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成立日或之前设立专
4、项计划收款账户,专门用于监管、记录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该账户名称为【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或简称“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具体为:(a) 若xx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系指在xx收款账户项下设置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二级会计核算科目,或xx根据服务协议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b) 若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系指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二、xx收款账户的使用与监管2.1 xx收款账户是xx用于归集日常经营典当本金及利
5、息及相关款项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其资金来源包括两部分:(1)xx持有或管理的基础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产生的收入;(2)xx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已经转让给计划管理人但受托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管理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及相关收益(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回收款”。xx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应使用xx收款账户归集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并将其全额记入其二级子账户专项计划收款账户。xx不得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归集基础资产回收款。2.2 监管期间,xx典当行在将基础资产回收款从日常收款账户划入在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处开设的xx收款账户的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监管银行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基础资产回收款,若属于基础资产回收款,监
6、管银行应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通知书当日(最迟不超过次一工作日上午 12:00)根据资产服务机构的书面通知将该笔款项计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若因循环购买原因导致当笔基础资产回收款未能及时划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监管银行有权在接到资产服务机构的书面通知书后,从xx收款账户(或xx在监管银行及监管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设的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补足基础资产回收款。2.3 监管银行与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计算日前一工作日对xx收款账户及专项计划收款账户中的金额进行对账,如双方记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尽快核对资金到账记录等资料,以纠正错误。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对账情况和对账不一致的情况及问题解决的结
7、果通知计划管理人。2.4 监管银行应于每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计算日之后两个工作日之内将xx收款账户及专项计划收款账户上一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期内的资金交易明细打印盖章后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给计划管理人。2.5 在每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计算日起至对应的回收款转付日期间,xx不得使用该账户的资金对外支付(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收款账户监管银行有权拒绝xx的对外支付申请。2.6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 16:00 前将前一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期内回收款全部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监管银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无需经过xx同意即可以无条件的将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内前一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
8、期内全部基础资产回收款(不包括该等回收款在xx收款账户内产生的银行利息,该等利息由xx享有)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xxxxxx。专项计划账户信息为:户 名:【xx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户行:【 】账 号: 【 】2.7 监管银行不得将xx收款账户与资产服务机构及原始权益人的任何其他账户合并,且不得将xx收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抵销或截留以用于偿还任何对监管银行所欠的债务。2.8 监管期间,如xx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计划管理人应促使资产服务机构、且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计划管理人要求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的
9、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回收款,并重新向监管银行出具授权书,将新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xx收款账户,但司法冻结的原因系因专项计划文件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除外。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相当于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三、监管银行的义务3.1 监管银行应定期或在计划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时间随时将xx收款账户的收付款情况(包括现金流入、流出及结息情况)提供给计划管理人,而无须事先获得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同意。3.2 监管期间内,当监管银行发觉或收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拟对xx收款账户作出任何索偿或行动的通知时,监管银行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
10、务机构。3.3 监管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事项,监管银行应不迟于该事项发生后第 1 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管理人:3.3.1 资产服务机构提出更换xx收款账户或xx收款账户印鉴的要求;3.3.2 资产服务机构要求动用xx收款账户中的资金,而该项动用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此种情况下,监管银行应拒绝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拨付指令。四、业务监督4.1 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监督4.1.1 监管期间,监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并记录xx收款账户的资金划拨。对于资产服务机构作出的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指令,监管银行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并拒绝该指令。4.1.2 监管银行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
11、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并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服务机构限期纠正,资产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银行发出回函。在限期内,监管银行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服务机构改正。4.1.3 计划管理人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监督行为。4.2 计划管理人对监管银行的监督4.2.1 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调看xx收款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查看xx收款账户的明细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4.2.2 计划管理人发现监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限期纠正,监
12、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监管银行改正。监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监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4.2.3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及本约定通知监管银行将基础资产回收款划转至专项计划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计划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将计划管理人确认基础资产回收款划至专项计划收款账户,监管银行的上述行为无须征得资产服务机构的同意。4.3 监督协助4.3.1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计划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xx收
13、款账户进行监督、核查。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或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计划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五、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5.1 监管银行的解任5.2 计划管理人有权解任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解任监管银行的,应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监管银行解任的生效日期。5.3 计划管理人发出监管银行解任通知后,监管银行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计划管理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计划管理人任命继任监管银行生效之日;(b)监管银行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在此期间内监管银行有权继
14、续收取监管费。5.4 在继任监管银行被任命后,在符合被解任的监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和xx向继任监管银行移交与xx收款账户有关的全部账户记录、银行单据和账户资金。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办理必要交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5.5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解任监管银行,且监管银行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除外)。5.6 监管银行的解任事件在本协议项下,构成监管银行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1)监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或计划终止该项业务;(2)监管银行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
15、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3)监管银行在本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是虚假或错误的;(4)评级机构对监管银行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降至 A 级;(5)发生与监管银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5.7 继任监管银行的委任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应保证其所选任的继任监管银行将作出以下承诺:即继任监管银行一经任命,继任监管银行即成为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专项计划监管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继任监管银行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监管银行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监
16、管银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义务。六、计划管理人的更换6.1 除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须向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委任的继任计划管理人转让的情形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向继任的计划管理人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该等转让经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后对该方生效。6.2 任何继任计划管理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计划管理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义务。在继任计划管理人获得任命前,原计划管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计划管
17、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6.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如发生上述情形,管理人有权将专项计划文件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协议各方在此承诺,同意上述转让,协议各方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协议。但发生上述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进行通知。七、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7.1 除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外,资产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启用备用资产服务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应通知监管银行
18、,并促使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xx收款账户,并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除经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书面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作出适当修订外,任何继任资产服务机构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资产服务机构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义务。7.2 在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前,原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后,原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与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办理交接
19、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占有的回收款或其他应属于专项计划的资金划付至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的xx收款账户。八、监管费8.1 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收取的监管费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小写:¥XXXX 元)。8.2、收款账户银行的监管费按下述方式进行支付监管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 X次,每 X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分别为人民币XX万元(RMB:XX元)。由管理人复核后于每个 R-1 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收款账户监管银行。九、协议终止9.1 专项计划终止且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本协议终止。9.2 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十
20、、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11.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2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十二、协议生效12.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十三、其他13.1 本协议中
21、的词语或简称与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3.2本协议正本一式拾贰份,计划管理人持有贰份,监管银行持有叁份,xx持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之签署盖章页)计划管理人:xx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以下无正文,为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之签署盖章页)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以下无正文,为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之签署盖章页)收款账户监管银行:xx银行北京xx支行(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