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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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作为监管银行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中国XXXX年【】月28目录第一条定义4第二条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4第三条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4第四条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5第五条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6第六条证券化服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8第七条业务监督12第八条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13第九条监管费15第十条协议终止15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6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8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9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9第十五条其他20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

2、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月【】日在xx市签署。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或简称“xx银行xx支行”)负责人:住所:xx邮编:100101资产服务机构: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法定代表人:住所:x邮编:100101鉴于:1、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3、,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xx证券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及使用专项计划资金以滚动方式后续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按照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持有、处置及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3、xx银行xx支行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xx证券和xx拟委托xx银行xx支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xx在xx银行xx支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提供监管服务,xx银行xx支行愿意接

4、受该委托,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对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各方现就证券化服务账户监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监管银行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日止的期间

5、(“监管期间”)内对证券化服务账户内款项进行监管;监管银行愿意接受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账户监管服务。第三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向监管银行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2) 业务经营资格。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就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

6、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计划管理人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计划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计划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计划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计划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 政府审批或许可。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

7、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5) 可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计划管理人正式签署,即对计划管理人有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计划管理人向监管银行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四条 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监管银行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8、和经营。(2)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监管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监管银行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监管银行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监管银行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监管银行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监管银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3) 政府审批或许可。监管银行签署和

9、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4) 可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监管银行正式签署,即对监管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服务机构向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

10、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2) 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资产服务机构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11、;(iv)不会导致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3) 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除非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4) 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已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资产服务机构申请强制执行。(5)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

12、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第六条 证券化服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1 证券化服务账户xx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在监管银行以xx的名义开

13、立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归集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流,同时循环投资小额信贷资产;在进入分配期后,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收取并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小额信贷资产投资回收款。证券化服务账户开立后,由各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格式)的格式制作并签署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该经各方签署的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2 证券化服务账户的使用与监管6.2.1证券化服务账户的资金划付方式为网上银行。资产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操作,计划管理人有权查询证券化服务账户。监管银行分别向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开通证券化服务账户网上银行的相关权限。6.2.2

14、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只能向以下账户划付:(i)原始权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循环购买小额信贷资产的购买资金账户x(ii)专项计划账户,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监管银行仅对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付款对象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6.2.3证券化服务账户的款项止付6.2.3.1计划管理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通知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并有权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款项止付手续:(1)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服务协议之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资金划付义务(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

15、延),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条款、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资金划付顺序划付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b)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条款、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资金储备额度储备证券化服务的各科目;c) 资产服务机构将证券化服务账户资金向本协议第6.2.2款约定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付。d) 在循环期,资产服务机构未将资金用于循环购买小额信贷资产(专项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2) 于循环期的任一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循环购买的小额信贷资产所对应的债权未偿本金余额与购买价款之间的误差单笔/累计超过10(含本数)万元人民币;6.2.3.2发生第6.2.3.1条规定任一

16、情形,计划管理人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止付手续的,应按照附件二止付通知的格式发出通知。监管银行在收到符合格式要求的止付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证券化服务账户止付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6.2.3.3计划管理人认为资产服务机构的整改已达到要求的,可按照附件三解除止付通知的格式要求监管银行办理解除止付手续。6.2.3.4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授权计划管理人、监管银行进行上述操作,且该项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6.2.4监管银行与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3个月届满之日对应的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的前一工作日对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金额进行对账,如双方记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尽快核

17、对资金到账记录等资料,以纠正错误。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对账不一致的情况及问题解决的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6.2.5专项计划结束后,监管银行按照资产服务机构的划款指令将账户内余额划转至xx账户。6.2.6监管银行不得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合并,且不得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抵销或截留以用于偿还任何对监管银行所欠的债务。6.2.7监管期间内,如证券化服务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计划管理人应促使资产服务机构、且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计划管理人要求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的账户,并重新向监管银行出具授权书,将新开立的人民币一

18、般存款账户作为证券化服务账户,但司法冻结的原因系因专项计划文件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除外。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相当于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回收款金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6.3 监管银行的义务6.3.1. 监管银行应定期或在计划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将证券化服务账户的收付款情况(包括现金流入、流出及结息情况)以对账单的形式提供给计划管理人,而无须事先获得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同意。6.3.2. 监管期间内,当监管银行收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拟对证券化服务账户作出任何索偿或行动的通知时,监管银行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6.3.3. 监管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事项,监管

19、银行应不迟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管理人:(1) 资产服务机构提出更换证券化服务账户或证券化服务账户预留印鉴的要求;(2) 资产服务机构要求将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划付至本协议第6.2.2款约定的账户之外的账户时,监管银行应拒绝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拨付指令。第七条 业务监督7.1 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监督7.1.1 监管期间,监管银行应记录证券化服务账户的资金划拨情况。7.1.2 监管银行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第6.2.2款的行为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7.1.3 计划管理人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限期纠正并同时将

20、该通知抄送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并同时将该回函抄送监管银行。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服务机构改正。7.2 计划管理人对监管银行的监督7.2.1 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调看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查看证券化服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7.2.2 计划管理人发现监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限期纠正,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监管银行改正。7.3 监督协助资产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计

21、划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监督、核查。资产服务机构或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计划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第八条 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8.1 监管银行的解任8.1.1 专项计划发生本协议第8.2款约定的任何监管银行解任事件时,计划管理人有权解任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解任监管银行的,应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监管银行解任的生效日期。8.1.2 计划管理人发出监管银行解任通知后,监管银行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计划管理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计划管理人

22、任命继任监管银行生效之日;(b)监管银行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在此期间内监管银行有权继续收取监管费。8.1.3 在继任监管银行被任命后,在符合被解任的监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和xx向继任监管银行移交证券化服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客户回单和剩余资金。8.1.4 除了第8.2款所约定的情形之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解任监管银行,且监管银行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8.2 监管银行的解任事件在本协议项下,构成监管银行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1) 监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或计划终止该项业务;(2) 监管银行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且该

23、等违约行为自监管银行收到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持续超过5个工作日;(3) 监管银行在本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4) “评级机构”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降至A级;(5) 发生与监管银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8.3 继任监管银行的委任计划管理人解任监管银行时,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应委任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高于A级的继任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应保证其所选任的继任监管银行将做出以下承诺:即继任监管银行一经任命,继任监管银行即成为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专项计划监管职能的承继者,并

24、应承担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继任监管银行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监管银行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义务。8.4 计划管理人的更换除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须向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委任的继任计划管理人转让的情形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向继任的计划管理人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该等转让经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后对该方生效。任何继任计划管理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计划管理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

25、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义务。在继任计划管理人获得任命前,原计划管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8.5 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8.5.1 除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外,资产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启用备用资产服务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并促使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证券化服务账户,并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除经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书面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做出适当修订外,任何继任

26、资产服务机构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资产服务机构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义务。8.5.2 在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前,原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后,原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与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占有的回收款或其他应属于专项计划的资金划付至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第九条 监管费各方确认,监管银行不就本协议项下的监

27、管事项收取监管费,但监管银行有权收取证券化服务账户所发生的支付结算等其他服务费用。第十条 协议终止发生以下任一事由时,本协议终止:(1) 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宣告专项计划设立失败;(2) 专项计划终止且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1.1 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计划管理人应赔偿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11.1.1 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提

28、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1.2 计划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受到损失。收到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11.2 监管银行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监管银行应赔偿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1.2.1 因监管银行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协议项下监管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或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11.2.2 监管银行在本协

29、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2.3 监管银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监管银行收到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应向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若监管银行对该等赔偿或补偿的金额及方式有任何异议,则按照本协议第14.2条解决争议。11.3 资产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资产服务机构应赔偿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监管银行因以下事

30、项而遭受的损失:11.3.1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3.2 资产服务机构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收到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

31、、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12.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12.3 不视为违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32、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i)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但根据租赁合

33、同中的保密条款规定不得对承租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ii)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评级机构、托管人、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iii)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iv)依照上市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及(iv)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

34、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法规。14.2 争议解决14.2.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xx。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2.2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五条 其他15.1 通知15.1.1 除非本协议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做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

35、签署。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如以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收件方联系人或代理人签收视为送达。15.1.2 各方用于第15.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地址:xx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珍楼一层邮编:100101电话:传真:联系人: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邮编:100026电话:传真:联系人:资产服务机构: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邮编:100086电话:传真

36、:联系人:15.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15.2 可分割性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15.3 有限追索和

37、诉讼禁止本协议各方承认,除针对计划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专项计划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15.4 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和加盖公章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

38、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5.5 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15.6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15.7 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计划管理人持有贰份,监管银行持有贰份,xx持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

39、律效力。15.8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以下无正文,为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本页以下无正文,为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本页以下无正文,为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资产服务机构: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附件一: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格式)

40、兹经各方确认,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化服务账户信息如下。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按照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的约定作为监管银行对如下证券化服务账户进行监管: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户名:xxx账号: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授权人签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公章)授权人签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授权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冻结通知】格式止付通知编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根据编号【】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的约定,

41、现我司特此通知贵行办理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户名:【】;账号:【】)止付手续。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该账户解除止付时间以我司向贵行出具的解除止付通知为准。特此通知!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附件三:【解除冻结通知】格式解除止付通知编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根据编号【】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的约定,我司于【】年【】月【】日向贵行发出了编号【】的止付通知。现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符合解除止付条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现我司特此通知贵行办理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户名:【】;账号:【】)解除止付手续。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特此通知!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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