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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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xx年【】月目录第一条监管账户的开立3第二条监管账户的监管4第三条监管费用5第四条监管银行的职责5第五条业务监督6第六条陈述与保证7第七条违约责任8第八条通知方式9第九条保密义务11第十条不可抗力12第十一条监管期限和协议终止13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3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3附件一:监管账户预留印鉴模板16附件二:通知函及回执(计划管理人)(样本)17附件三:划款申请(样本)18附件四:通知(原始权益人)(样本)19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x

2、x年【】月【】日在【】签署: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计划管理人”)(作为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住所:邮政编码:541004联系电话:传真:乙方: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或“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xx住所:xx邮政编码:016000联系电话:传真: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 “监管银行”)负责人:xx联系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真:x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鉴于:1 热力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

3、内合法享有供热经营权与收费权。2 计划管理人与热力公司签订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由计划管理人设立“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以专项计划项下募集资金受让热力公司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未来120个月内基于其供热收费收益权收取的热费收入等款项(以下简称“基础资产”)。3 为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安全性并确保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的实现与分配,计划管理人与热力公司协商一致,委托监管银行对热力公司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实施监管。监管银行愿意接受计划管理人、热力公司的委托,对热力公司在监管银行

4、处开立的监管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监管账户监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1.1 监管账户1.1.1 热力公司在此确认:本协议签署前,热力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立了以下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亦为本协议以及专项计划项下的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接收自热力公司相应的收款账户划入的热费收入:账户名称:xx市热力公司账号:开户行:1.1.2 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热力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热力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由热力公司保管,预留印鉴模板见附件一。1.1.3 热力公

5、司只能对监管账户办理“柜台业务”,监管银行不得为监管账户开通通存通兑、网上银行(除查询功能外)、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任何非“柜台业务”的业务,不得购买、开立汇票、本票。监管账户开通对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的网上查询功能。1.1.4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热力公司不得办理监管账户的更换、销户手续,不得对监管账户或其中资金设立账户质押、存单质押。1.1.5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前,热力公司应保证监管账户的持续、有效使用,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热力公司不得对监管账户进行变更、销户,监管银行不得对监管账户办理变更、销户等手续。1.1.6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前,如果发生监管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

6、,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计划管理人有权要求热力公司在监管银行另行开立新的监管账户,本协议所有适用于监管账户的条款对新的监管账户适用和有效。发生上述监管账户限制使用情形的,监管银行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通知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1.2 监管银行确认监管账户的功能设置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1.3 在监管账户每次发生任何资金的划入或划出,监管银行有义务保留相应的划款凭证、单据等备查。第二条 监管账户的监管2.1 监管账户的资金归集原始权益人应在当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每月最后一日(节假日顺延)将各一般收款账户归集的当月全部热费收入均归集至监管账户,直至实际划入监管账户的资金达到当个特定期间的必备金

7、额。2.2 监管账户的资金划出2.2.1 热力公司应于每个专项计划账户收款日(即R-11日)前一个工作日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申请或转账支票,要求监管银行于相应专项计划账户收款日(即R-11日)上午10:00前将监管账户内收到的该特定期间内的热费收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直至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为止。若热力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出具划款申请或转账支票,则热力公司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监管银行以上述操作权限,监管银行按照上述约定于当个专项计划账户收款日(即R-11日)上午10:00前将监管账户资金直接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对热力公司免责。2.2.2 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按照本

8、协议约定划至专项计划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或取现;监管银行不得接受热力公司将监管账户的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外的任何其他划出或支付指令,否则,应对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监管费用3.1 监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热力公司、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无须支付任何监管费用,但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第四条 监管银行的职责4.1 监管银行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4.1.1 监管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监管银行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通知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4.1.2 监管银行应在归集期内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监管账

9、户收付款情况(明细账)以传真形式或将明细账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计划管理人。每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若热力公司向监管账户实际划入的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的,监管银行应于监管账户余额达到必备金额当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和热力公司。4.1.3 本协议约定的监管银行应履行通知义务的其他情形。4.2 监管银行在此确认:4.2.1 热力公司申请从监管账户划出每笔资金,均应提交已加盖监管账户全部预留印鉴的划款申请或转账支票(格式参见附件三);除向专项计划账户划入资金外,监管银行不得接受监管账户的其他任何划款申请。4.2.2 热力公司特别授权监管银行,若热力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及其他专项计

10、划文件的规定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申请或转账支票的,则监管银行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无需另行取得热力公司的同意。4.2.3 若原始权益人未按照本协议第2.2.1款约定向监管银行提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资金申请的,则监管银行应根据原始权益人在该等条款中对监管银行的授权自行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根据计划管理人的通知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无需另行取得原始权益人的同意。第五条 业务监督5.1 监管银行对原始权益人的监督5.1.1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并记录监管账户的资金划拨情况。对于原始权益人作出的任何违反本

11、协议规定的资金拨付指令,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并拒绝执行该指令。5.1.2 监管银行发现原始权益人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格式见附件四)原始权益人予以纠正,原始权益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原始权益人改正。5.2 计划管理人对原始权益人和监管银行的监督5.2.1 原始权益人在此特别授权: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查阅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账户明细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无需另行取得原始权益人的同意,监管银行应根据计划管理人

12、的申请提供该等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等信息。5.2.2 原始权益人应于每月【10】日之前(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别将上月其基础资产项下的供热收费情况、新增用热户、热费拖欠情况、发票等热费收入确认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五)以传真形式提交计划管理人。如果计划管理人对供热收入金额有异议,有权前往原始权益人处开展包括现场查阅系统数据在内的核查工作,原始权益人应配合计划管理人的核查要求。5.2.3 计划管理人发现监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纠正,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送回函。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监管银行改正

13、。监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监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5.3 监督协助5.3.1 原始权益人和监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计划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督、核查。原始权益人或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计划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6.1 热力公司在此陈述并保证:6.1.1 热力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6.1.2 热力公司已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履

14、行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6.1.3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热力公司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6.2 计划管理人在此陈述并保证:6.2.1 计划管理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6.2.2 计划管理人已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6.2.3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计划管理人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6.3 监管银行在此陈述并保证:6.3.1 监管银行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全部合法权利、权力

15、和授权,且其在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时没有超越其分支机构权力;6.3.2 监管银行已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6.3.3 本协议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监管账户的任何款项划出;6.3.4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监管银行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一般原则7.1.1 本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其任何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各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7.2 监管银行的违约责任7.2.1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监管银行应赔偿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资产或原始权益人因以下事项而

16、遭受的全部损失:(1)因监管银行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协议项下监管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而导致监管账户失控;(2)监管银行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3)监管银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7.2.2 收到计划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应向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资产或原始权益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7.3 原始权益人的违约责任7.3.1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原始权益人应赔偿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资产或监管银行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7、(1)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2)原始权益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7.3.2 收到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原始权益人应向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第八条 通知方式8.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8.2 通知应采用专人递送方式,或传真方式,或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

18、或电子邮件方式。依照上述方式发给有关收件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满足以下要求即视为送达(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到达者为准):8.2.1 专人送达的通知,通知方取得被通知单签收所列日;8.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8.2.3 传真: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当日。8.2.4 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个工作日。8.2.5 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次一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

19、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8.4 本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为:8.4.1 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8.4.2 乙方:xx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人:xx联系地址:x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x8.4.3 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行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真:x3电子邮箱:x8.5 本协议中约定的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文件,应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

20、原件寄送对方。各方同意,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与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为准。第九条 保密义务9.1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

21、受保密合同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托管人、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3)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未经本协议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9.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第十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地震、瘟疫、战争和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袭击、蓄意的破坏活动等(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合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

22、履行,则不应视为违约,该方也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不可抗力事件不包括罢工以及各种劳动纠纷、设备或物资延迟送货及经济情况困难等。10.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同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10.3 不视为违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

23、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监管期限和协议终止11.1 监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且清算完成之日”止;监管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11.2 本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提前终止或延期。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12.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12.2 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任

24、何一方均应向计划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13.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标准条款中的含义相同。13.2 因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产生的资金汇划费由热力公司另行承担,不得直接在划转金额中扣除。13.3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该等不合法、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内容一样

25、。13.4 本协议各方承认,除针对计划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重大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本协议双方进一步同意,且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一步同意且承诺,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13.5 本协议提及的“日期”、 “金额”等,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期间、归集期、必备金额、权益登记日等,均由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另行提交给监管银行和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以计划管理人提供的该等文件

26、为准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13.6 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计划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管子公司设立完成的,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新设资管子公司承继,并由新设资管子公司履行专项计划项下计划管理人的职责。13.7 本协议经三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甲方、丙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并于专项计划设立日生效。13.8 本协议一式拾份,三方各执贰份,剩余备用,由计划管理人持有,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9 本协议附件为协议组成部分,与正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

27、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xx市热力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附件一:监管账户预留印鉴模板热力公司财务印鉴热力公司公章预留印鉴人:xx市热力公司(盖章) xx年 月 日附件二:通知函及回执(计划管理人)(样本)通知函编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行为“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的监管银行,现我行根据账户监

28、管协议(编号:【 】)第【 】条的约定,将如下事宜通知贵司,并征求贵司的意见:【 】特此通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盖章)201年月日 回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贵行发出的通知函已收悉。我公司作为“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现同意不同意【 】。此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201年月日附件三:划款申请(样本)年月日编号:【】-【】-【】页数:第页,共页付款单位:xx市热力公司开户银行:账号:请于年月日 :00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收款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对方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非必填项):资金用途及附言:热力公司财务印鉴及公章

29、(如自监管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监管银行经办:监管银行复核:备注附件四:通知(原始权益人)(样本)致:xx市热力公司抄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的下列行为已违反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第【】条的约定,我行现通知xx市热力公司于接到本书面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盖章)201年月日回函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抄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已收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年月日发送我司的上述通知,我司就上述通知事项特别说明和纠正如下:xx市热力公司(盖章)201年月日附件五:供热收费月度报告(报告

30、日: 年 月 日)本报告内容依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而编制。本报告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计。n 报告期间: 至 n 重大事项说明重大事项是否a供热经营许可证失效b新增银行贷款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融资c决策通过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年初资产总额5%以上)d金融机构借款无法按时偿还或者预计将无法按时偿还e供热面积大幅下降(当月减少面积占年初供热面积总额的2%及以上)f供热价格发生变化g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占年初资产总额的5%以上)n 基础资产总体特征说明(以下“”选择打“”)报告期间截止日热用户数量 户与上一个报告期间截止日相比,增加 户 减少 -户

31、报告期间截止日缴费热用户数量 户报告期间截止日未缴费热用户数量 户报告期间截止日欠费热用户数量 户报告期间截止日累计欠费率 %金额(元)金额(元)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收到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监管账户划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中国银行xx市新华东街支行)收到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中国银行xx市新华东街支行)向监管账户划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xx银行黄河支行)收到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报告期内一般收款账户(xx银行黄河支行)向监管账户划入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附件:一般收款账户开立银行以及监管账户开立银行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收款进账单复印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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