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民币支票业务操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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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支票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支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支票业务的有序发展,规范支票业务的业务操作,防范支票业务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营业机构的人民币支票业务,包括支行营业部、二级支行、分理处和各后台作业机构。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支票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办理支取现金和支付同城或异地款项等资金结算的行为。第二章 基本规定

2、第四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使用支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支票。第五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第六条 支票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没有印刷“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分为打印磁码的普通支票(也称“磁码支票”或“清分机支票”)和没有打印磁码的普通支票两种,本细则没有特别指出的,均包括普通支票和磁码支票。支票可以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办理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委托收款业务。第七条 在普通支

3、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未划线的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但已背书转让的支票不能支取现金。第八条 支票的有效期为出票日的次日起10个自然日。出票人或持票人应当在支票出票日的次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付款人或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支票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到期日。第九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票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条 申请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必须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且信誉良好

4、,未涉嫌参与洗钱活动。申请人信誉情况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进行查询、了解(通过征信系统查询须经客户授权,授权书样式见附件2);(三)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四)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综合申请表,愿意履行使用个人支票的义务。第十一条 申请对公支票结算账户的条件。(一)知名企业、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注册资金不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三)存款余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四)资金收、付频繁,资信良好,客户要求开立支票账户的原存折账户;(五)注册验资账户、增资验资账户;(六)开户机构或者客户经理已经了解的客户。第十二条 人民币支票结算账户是凭印鉴支

5、取的银行活期结算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人民币的存取,计息利率执行活期存款利率。支票结算账户不另发给存折和信通卡,可以另行开通网上银行,由客户自助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对公支票账户还能开通电话银行办理自助查询和传真对账单业务。支票结算账户一般只能办理通存业务,除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办理行内委托收款、影像支票和大同城支票提入借记支付款项外不能办理通兑业务。单位支票账户如使用了支付密码器并已开通通兑协议的,可将密码器产生的密码记载于支票上,加盖印鉴后办理支付和通兑业务。从支票结算账户取现或转出款项,必须使用支票、业务委托书等重要凭证。将现金存入支票结算账户,由综合柜面系统打印存款凭证交由客户确认。客

6、户与我行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后,可用支票结算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支票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业务时,本行凭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扣款,不需要客户签发支票。第十三条 新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客户,开户行应在其开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在了解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后才能向其出售支票。出售支票前,应按本行空头支票管理办法核实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空头支票黑名单范围,经核实该单位或个人在黑名单范围或在本行有签发空头支票、签发印章不符支票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向其出售支票。单位或个人使用支票办理结算业务,年度内累计签发3次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行为或被列入空头支票黑名单的,开户行应停止其使用支票办理结算业

7、务,并要求收回其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和作废的支票。对于被停止使用支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购买支票的,应按本行空头支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开户行向单位或个人出售支票时,应在每张支票指定位置打印本机构行名和单位、个人的存款账号和支付系统行号,并在综合柜面系统登记支票的起止号码。开户机构行名、存款账号和支付系统行号必须完整记载。出售磁码支票的,还应按规定在支票的打码位置打印支票号码、交换号、账号等有关信息。第三章 签发支票的规定第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

8、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手工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或部分手工填写部分使用打印机打印,并按照本细则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见附件3)的要求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用于向其开户行支取现金。第十八条 支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第十九条 支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支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用红笔划线并填写正确字段,由原记载人

9、签章证明。原记载人为单位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原记载人为个人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原记载人为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其出票时的签章相一致。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时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和其他付款条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的,所记载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付款人应予付款。第二十一条 出票人所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不符、密码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参照空头支票处罚的有

10、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对于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的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行为的支票结算账户,要求收回其未使用的支票,并转为存折账户办理业务。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上填写的出票日期大于签发日当天的日期。持票人持出票日期大于提示付款当日日期的远期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持出票日期大于提示付款当日日期的远期支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其开户银行拒绝受理。第四章 会计核算手续第二十三条 持支票办理转账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出票人或持票人持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办理转账业务,应同时填写两联式进账单。付款人接到相关资料时,应审查确认:(1

11、)支票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真实非伪造;(2)出票人按规定签发支票;(3)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齐全完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未经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支票未超过提示付款期限;(4)支票的签章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正确; (5)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已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粘接处签章;(6)持票人在支票的“背书人签章”栏签章,作成了提示付款背书的,在背书人签章栏内同时填写了“提示付款”字样;(7)出票人签发支票或背书人背书时未记载 “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8)支票未被挂失、止付,预

12、留银行印鉴未被挂失;(9)支票的出票人在本机构开户,出票人名称、账号与进账单上填写的出票人名称、账号一致,支票的收款人(或最后背书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一致,支票的大小写金额一致,与进账单上填写的金额相符;(10)出票人账户有足够支付的款项;审查无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时足额付款,办理转账。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支票支取现金,应在支票背面首格“背书人签章”栏签章。持票人为单位的,其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持票人为个人的,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支取现金时持票人为个人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支票背面附加信息栏填写:“身份证件名称”、“

13、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等内容;支取现金时持票人为单位的,经办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支票背面的“附加信息”栏签名,并填写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持支票支取现金的会计核算手续出票人或持票人持支票支取现金,付款人接到支票时应审查确认:(1)支票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真实非伪造;(2)出票人按规定签发支票;(3)出票人的签章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正确;(4)支票记载的收款人已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其签章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经办人在支票背面填写了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签名;(5)支票无背书转让行为;(6

14、)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齐全完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未经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支票未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大小写金额一致;(7)支票未被挂失、止付;预留银行印鉴未被挂失;(8)出票人账户有足够支付的款项;(9)支取现金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在记账后支付现金给收款人。第二十六条 持支票办理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手续持票人持他行的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应同时提交两联式进账单。持票人开户行除按第二十一条审查支票票面和进账单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确认支票已作成了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书人栏加盖托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及法

15、人或经办人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农村商业银行”字样。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持他行的支票到其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视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十八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远期支票,以及不符合本细则关于支票签章、出票、背书等规定的支票,持票人持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由集中作业中心退回后,在综合柜面系统打印两联式业务凭证,作为退票理由书,交由客户签收退回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作为持票人直接办理业务的,可不作成退票理由书。第二十九条 出票人签发不符合本细则关于支票签章、出票、背书等规定的支票,或者远期支票,或者持票人未在本机构开户,或者支票

16、未记载付款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或者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持票人持支票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不予受理,受理网点因视客户需要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第五章 假支票的收缴与管理第三十条 假支票是指伪造、变造的支票。伪造的支票是指仿照真支票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支票。变造的支票是指在真支票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支票原形态的假支票。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支票业务时,须由双人通过紫光灯、ETO等防伪仪器对支票进行审验,确定为假支票的,应当面予以收缴。客户需要收缴回执的,由营业网点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收缴说明。第三十二条 集中作业中心在办

17、理支票业务发现假票的,在综合柜面系统中正常办理退票,电话通知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并在退票原因中注明:“假支票已做收缴处理”。第三十三条 假支票按照“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在发现假票的当日应电话通知运营管理部相关责任人,并在2日内将假支票原件及假票报告报送至运营管理部,假票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票据基本信息,主要特征,发现经过,彩色正背面扫描件等。第三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相关假支票责任人应妥善做好假支票的保管工作,并在发现假票的3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人民银行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细

18、则与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人民银行制订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本人签名”是指和其身份证件登记的名称相符的签字。“签章”指签名或盖章,个人的为该个人本人签名或本名的盖章。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2:授 权 书 支行:本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19、,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为本人开立个人支票账户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授权贵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授权人: (按指模处)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3: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

20、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三、中文大写金

21、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四、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

22、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八、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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