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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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运用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 收运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 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税 2015) 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按比例支配残疾人 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 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支 配残疾人就业,或支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

2、数1.5% 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支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 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运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运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根据规定的

3、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运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运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 反本方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运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郴州市财政局会同郴州市地方税务 局、郴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样的,以本通知为准。郴州市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应缴保障金核定申报表申报单位(章)纳税人识别名邮编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在职 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

4、残疾 职工人数社保登记编码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等级月工资社保个人 编号备注申报年度:年单位负责人:填报人:申报日期:年 月 日郴州市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应缴保障金核定书N0 :申报单位|单位性质纳税人识别名核定结论:经核定,你单位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人,根据1.5%的比例应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人,实际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欠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人,根据你单位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你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为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核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主营地方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缴纳保障金。核定机构(章) 复核:初审:核定日期: 年 月日认 定 残 疾 职 工

5、名 册姓名残孰证残辉人证号核定缘由备注未 予 认 定 残 疾 职 工 名 册提示:申报支配有残疾人就业的,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必需出具核定书; 无核定书或核定书不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未支配残疾人就业全额申报缴纳。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 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l.5% 一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支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

6、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 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 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 用工(临时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7、,以公 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支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所支配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二)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已与所支配的残疾人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 同酬,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根据国家法定为所支配就业的残疾人足额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注: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

8、村合作 医疗)。第八条 用人单位支配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的人员就业的,根据支配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支配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第九条保障金申报。(一)已支配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4 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支配残疾人 就业人数(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 (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等非 县区级所属用人单位向郴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 时供应下列资料:郴州市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及应缴保障金核定申报表;本单位上

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含在职职工人数、在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信息);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用人单 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 保险费缴费资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支配就业的残 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用人单位(与财政有常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 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支配残疾人就业。(二)未支配残疾人就业应按月(按季)缴纳保障金的用人 单位(与财政有常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于每月(每 季末所在月份)1日至15日干脆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保障金。

10、申报时,应供应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 均工资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条保障金征收。保障金根据费随税走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与财政有常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 障金,实行按年缴纳,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由同 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应缴纳保障金核定。1、由财政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供应各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汇总表等相关数据资料。2、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支配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对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

11、书,并刚好 将审核状况供应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3、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 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出具核定书上规定的应缴保障金金 额向财政部门申报。4、财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应缴保障金申报后,于每年6 月30日前干脆从用人单位帐户上扣除应缴保障金金额,同时转 存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同时将扣款明细供应 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5、银行必需刚好将财政部门转存在专户的保障金不留余额 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二)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的管理费中列 支,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 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征收。用人

12、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所 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 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第十一条保障金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觉用人单位 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保障金缓减免。用人单位如遇不行抗力自然灾难或其他突发事务遭遇重大干脆经济损失须要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根据郴州市财 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郴 财非税2013) 5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郴州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并附 相关资料,经地方税务机关签署初审看法

13、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受 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再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件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 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时需供应以下资料:由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看法的书面申请报告;遭遇灾难造成损 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 会计报告;其他证明资料。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 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 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须要 办理退库的

14、,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 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第十三条保障金入库。(一)中、省驻郴用人单位,即与省财政有常常性经费领拨 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100%为省级收入。(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市、县区分成, 详细级次比例是: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 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 局征收的保障金入库级次为“省级5%,市级95%”;北湖区局、 苏仙区局、资兴市局、永兴县局、桂阳县局、嘉禾县局、临武县 局、宜章县局、汝城县局、桂东县局、安仁县局等11个县市区 局征收的保障

15、金入库级次为“省级5%,市级5%,县区级90%工(三)征收保障金应主动实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款横 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按规定的预算科目(1030218,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第十四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 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刚好、足额征缴到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 减免或缓缴保障金,不得自行变更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 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 合会应当加大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宣扬和监督检查,促进按比 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落实。协调督促人社、金融单位、工商

16、、国税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 税务登记、入库和社保信息等工作的互通共享。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 度。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份之前向社会 公布上年度本地区用人单位应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支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 障金状况。第十七条保障金运用管理。(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支配, 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化和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供应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 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支配残疾人就业所需 设施设备购

17、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协助性就业机构建 设和运行费用。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敏捷就业的经营场所 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 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 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4、嘉奖超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支配残 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或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协助性就业、敏捷就业,收入 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

18、障金的征管费用,按当年末实际 入库金额的5%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支配。征管费用主要用 于保障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扬、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状况公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八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 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支配。第十九条主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选购法律 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化、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救济等 工作。其次十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对残疾人的劳动爱护义务,或者 不供应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造成残疾人人身损害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惩罚

19、。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根据残疾 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 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根据 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应当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经催告仍不 缴纳的,由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变更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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