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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xx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2、保障金 )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缴纳的资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x至x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x.x%。用人单位安排残
3、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x年以上(含x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x名持有残疾人证(x至x级)或残疾军人证(x至x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x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x.x%-
4、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x年以上(含x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 xx)。自xxxx年x月x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
5、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九条 自xxxx年x月x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计征保障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xx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第十条 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x%(含) x.x%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xx%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x%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xx%缴纳保障金。第
6、十一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二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x月至xx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
7、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一)每年x月xx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二)用人单位可于每月xx日前向税务部门填写报送xx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xx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税务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xx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xx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
8、况审核确认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八条 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在职职工人数在xx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x月xx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
9、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x月xx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x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x个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
10、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x月xx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部门应于每年x月xx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11、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
12、其他支出。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13、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xx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xx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