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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财税2021778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财税2021 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局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2、。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及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效劳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及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效劳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
4、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程。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进展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
6、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展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应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
7、方式征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到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
8、月。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展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
9、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第二十条 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有误的,应领先到地税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效劳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
10、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效劳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立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 各
11、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置效劳,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效劳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效劳和就业援助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承受社会监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12、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展处理处分。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 那么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以前年度保障金的应缴、已缴、补缴或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方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