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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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威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威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2、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驻威海市市区的市属及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企业及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按地税现行控管范围进行征收。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

3、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威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4、,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威海市、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第八条保障金缴纳的数额按以下程序认定:(一)每年3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

5、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已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审核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三)每年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用人单位。第九

6、条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保障金缴至同级行政审批中心残联服务窗口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单位经费中代扣。(二)各纳税户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三)中央、省、威海市垂直管理(经费上拨)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

7、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收费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手续。第十一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纳税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征收期结束后,通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可适当降低征收标准,具体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的征收标准同时报市地税局、残联、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收缴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地税代征使用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各级残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连同专门刻制的征收专用章戳一起发放给同级地税部门代收使用。第十五条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第十六条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收缴的保障金,按规定拨付地税部门后,再按最终入国库总额的6%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市财政。其中,5%由市上缴省财政,1%由市安排用于全市残疾人事业。第十七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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