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细则1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管理细则15篇.docx(4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产品管理细则15篇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视治理的目的是催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准时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视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展调查处
2、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其次章 监视治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展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展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展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3、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以下状况下进展: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展监视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视治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性能监视检验等方法。依据监视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视审查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
4、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视检验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准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
5、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技术文件监视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和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展监视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打算是否进展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四章 监视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6、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展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监视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7、) (四)生产单位被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制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视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害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
8、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 【第2篇】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视治理的目的是催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准时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视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展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其次章 监视治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展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展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
10、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展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以下状况下进展: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展监视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视治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
11、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性能监视检验等方法。依据监视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视审查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视检验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
12、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准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技术文件监视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和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 确需评审的,
1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展监视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打算是否进展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四章 监视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展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视审
14、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监视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制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视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害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
15、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视治理,标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
1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治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其次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预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
17、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反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
18、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展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承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制止生产的、或发觉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
19、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标识治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治理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治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治理。 其次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
20、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全都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状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展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标准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展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标准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展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根底上对申请产品进展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连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展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1、,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连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根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章: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治理名目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展工业性
22、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治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治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样。 对必需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展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连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
23、中心网站准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制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意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撤消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治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治理应严格执行aq104
2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商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根据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
25、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准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与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承受监视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担当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视治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承受社会监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其次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效劳费及标识治理费用。 【第5篇】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
26、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视治理,标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治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其次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预
27、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_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反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 第九条安全
28、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展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承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
29、汰制止生产的、或发觉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经费治理方法 【第6篇】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展生产过程和生产治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
30、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治理产品力量、满意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视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展的评审;监视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展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治理文件,组建和治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标准及准则,制订和治理现场评审规划。 其次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规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消失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消失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
31、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视评审在安全标志监视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连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视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联系人:秦经理 q q: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别状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值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规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协作。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承受申办评审时,
32、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缘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承受监视评审。无正值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根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气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全都。 (三)生产设备应满意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力量。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意产品检验要求。 (
33、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选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治理。 (六)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治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详细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标准或准则,对申请人进展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力量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力量。 监视评审依据相关标准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展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全都性、生产与检验力量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34、落实状况。 第十四条 依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标准或准则中的评审工程分为拒绝工程、考察工程和一般工程。 第十五条以下状况属于拒绝工程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到达规定数额,或生产力量未到达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力量不满意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意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全都,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意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意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拒绝工程合格的根底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
35、状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工程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工程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工程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工程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状况与其供应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峻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给商进展延长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长评审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
36、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力量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其次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其次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根据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展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其次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其次十三条 检验力量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力量,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力量。监视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状况。 其次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
37、依据现场评审实际状况,根据现场评审标准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展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其次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状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觉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其次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完毕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其次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展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展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视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
38、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状况进展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拒绝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根据本条其次款的要求进展整改。监视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状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治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展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
39、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展监视治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标准性进展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展备案。 其次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标准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治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标准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敬重申请人(持证人)的学问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隐秘; (三)不供应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询问;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与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承受超规格接待。 第
40、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通报批判、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惩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完毕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应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担当评审相关费用。 【第7篇】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视治理,标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
41、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治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其次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预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
42、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反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展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承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