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产品管理细则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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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产品管理细则篇 书目 矿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刚好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平安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重大

2、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平安标记的建议。 其次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平安标记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平安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

3、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状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改变的; (五) (五)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依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

4、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平安标记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平安标记证书与标识的运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矿山平安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平安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刚好向矿用产品平安

5、标记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平安标记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确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确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6、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运用平安标记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未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平安标记运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平安标记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

7、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运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平安标记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运用平安标记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平安标记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扰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

8、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复原运用平安标记。 被撤消平安标记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平安标记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安检查制度 h矿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刚好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平安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

9、督管理工作。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平安标记的建议。 其次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平安标记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

10、平安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状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改变的; (五) (五)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

11、管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依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平安标记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平安标记证书与标识的运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

12、平安标记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矿山平安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平安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刚好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平安标记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确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确定是否进

13、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运用平安标记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未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平安标记运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平安标记并予以公

14、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运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平安标记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运用平安标记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平安标记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扰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15、(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复原运用平安标记。 被撤消平安标记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平安标记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以下简称平安标记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 平安标记证书是确

16、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运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负责平安标记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平安标记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平安标记证书,在平安标记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平安标记标识后,方可出售和运用。 其次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平安标记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批打算案。 第七条 平安标记证书的式样: 平安标记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平安标记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徽; 平安标记证书(国内

17、)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平安标记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运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平安标记编号是平安标记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平安标记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平安标记证书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扬材料上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条 取得平安标记证书的生

18、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和管理制度,对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平安标记证书进行误导宣扬、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对平安标记证书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须要更换平安标记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觉产品标准存在平安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有权收回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的,暂停

19、运用平安标记证书;被撤销平安标记的,平安标记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发放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运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平安标记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发放和平安标记标识管理。 其次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平安标记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

20、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样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状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持续或变更平安标记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

21、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持续平安标记证书。 第八条 平安标记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平安标记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平安标记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运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平安标记管理书目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平安标记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平安标记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纳新技术、

22、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平安标记证书。 对与已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管理单元,平安标记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相同。 对必需在运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平安标记证书,供现场安装运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平安标记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平安标记证书,平安标记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持续平安标记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平安标记证书,平安标记编

23、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刚好公告取得平安标记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平安标记,收回平安标记证书: (一)平安标记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平安标记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运用的; (三)平安标记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平安性能,持证人不能满意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平安标记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平安标记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平安标记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运用平安标记标识。平安标记标识的制作、运

24、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平安标记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平安标记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平安标记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平安标记。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平安标记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平安标记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平安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平安运用产品,产品运用说明书及其它宣扬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根据规定对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加施平安标记标识,不利用平安标记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

25、和非法运用平安标记;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平安性能时,刚好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与平安标记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担当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平安标记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肃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监制。 其次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平安标记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矿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26、加强对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以下简称平安标记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平安标记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运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负责平安标记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平安标记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平安标记证书,在平安标记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平安标记标识后,方可出售和运用。 其次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平安标记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27、矿平安监察局)批打算案。 第七条平安标记证书的式样: 平安标记证书规格为297mm_210mm; 平安标记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徽; 平安标记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平安标记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运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平安标记编号是平安标记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平安标记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平安标记证书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

28、和管理 第九条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扬材料上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条取得平安标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和管理制度,对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平安标记证书进行误导宣扬、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对平安标记证书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须要更换平安标记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平安标记有

29、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觉产品标准存在平安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有权收回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运用平安标记的,暂停运用平安标记证书;被撤销平安标记的,平安标记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费管理方法 h矿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现场评审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平安标记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

30、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平安标记管理产品实力、满意平安标记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平安标记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平安标记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平安标记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安排。 其次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安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

31、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平安标记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持续产品平安标记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联系人:秦经理 q q: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别状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值权益的须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安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协作。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

32、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缘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值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气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样。 (三)生产设备应满意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实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意产品检验要

33、求。 (五)影响产品平安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选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详细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实力和产品平安性能保障实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平安标记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样性、生产与检验实力等影响产品平安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

34、改看法的落实状况。 第十四条 依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平安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推翻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状况属于推翻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实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实力不满意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意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样,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意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意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推翻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

35、论按评审状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状况与其供应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峻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平安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长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长评审创建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

36、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实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其次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支配、评审纪律等。 其次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根据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其次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其次十三条 检验实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实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实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状况。 其次十四条 综合评定。

37、 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实际状况,根据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其次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状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觉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其次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其次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

38、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支配对整改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平安标记。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推翻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根据本条其次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平安标记。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状况支配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平安标记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平安标记

39、。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其次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敬重申请人(持证人)的学问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隐私; (三)不供应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询问;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与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

40、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通报指责、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惩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担当评审相关费用。 h矿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平安标记证书(以下简称平安标记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依据矿用产品平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平安标记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

41、售和运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负责平安标记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平安标记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平安标记证书,在平安标记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平安标记标识后,方可出售和运用。 其次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平安标记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批打算案。 第七条平安标记证书的式样: 平安标记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平安标记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徽; 平安标记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42、; 平安标记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平安标记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运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平安标记编号是平安标记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平安标记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平安标记证书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扬材料上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平安标记证书。 第十条取得平安标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和管理制度,对平安标记证书的运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平安标记证书进行误导宣扬、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运用平安标记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对平安标记证书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平安标记有效期内须要更换平安标记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平安标记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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