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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教学建设的积极性,提升 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教学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 法。第二条教学项目主要指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 设、实践教学、教学研究等相关的项目。教学项目的级别分 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第三条教学项目管理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鼓励 创新、关注过程、强调实效”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 集中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基 础较好、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方案可行、对人才培养具有 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第四条教学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一)教务处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立项评审、考核验收 等工作,并从学校重
2、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请省级及以上教学 项目。(二)二级学院、体育部(以下统称教学单位)负责组 织一般项目的立项评审、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将立项、验收 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各教学单位还需负责对本单位的项 目进行日常管理以及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教学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布置。一般在每 年上半年集中发布申报通知,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第六条教学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由教务处将申报指标下 达给各教学单位。申报指标测算的主要依据是各教学单位的 专业数、学生数、教师数、近几年教学项目的完成质量等。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调动 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统筹规划,有针
3、对性地组织申报。(一)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主持项目建设与研究工作的能 力,并能担负实质性的建设与研究工作。(二)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已承担校级 教学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四)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项目。课题 组成员应结构合理,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五)项目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应承诺提供必要的建设 与研究条件。第八条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项目申请人填写相应 的申请表,由各教学单位汇总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统一 报送教务处。第三章项目评审第九条各教学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或者聘请专家,采 用通
4、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初评。初评结束后, 根据申报限额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排序,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 送教务处。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终评,视不同情况采用通讯 评审或会议评审或采用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出重点项 目,其余项目列为一般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 本人为教学项目课题组成员的,或与教学项目课题组成员有 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择。(一)教务处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二)教学单位负责专家的推荐工作。推荐的专家应具 有正高职称,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人才培养和 管理工作,为人正直,具有奉献精神。(三)推荐的专家信息统一报送至教务处,经学
5、校批准 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四)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评审纪律:(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二)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三)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基 本标准是:(一)项目建设与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富有创新性,致力于研究和解决人才培养中面临的关键问题, 对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有整体的研究与 实施方案,有明确的预期成果。(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较好的推广价值。
6、(四)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在人员、 经费和条件等方面有保障措施。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教学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 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 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 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务处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学项目,由学校审批后发文 公布,下达立项通知书并核拨相应的建设经费。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六条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在批准的建设与研究 任务和经费预算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主持项目建设与
7、研究 计划的实施,负责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及建设与研究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教学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 严格把关。(一)项目建设与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 请延期1年,但须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二)变更项目主持人,原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所在教学 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一)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明,项目主持人难以按原计 划完成建设与研究任务。(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三)项目验收不合格,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者自愿放 弃继续建设与研究的。凡被撤
8、销的项目,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自项 目撤销之日起2年内,该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教学类项目。 撤项情况将作为教学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 经费资助,批准立项的一般项目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或项目 主持人自行筹措经费。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建设)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差旅费。(二)图书资料费、文印费、翻译费。(三)教学软件、小件设备、耗材等。(四)研讨活动费。(五)专家指导费。(六)成果展示或出版费用。(七)其它与项目研究(建设)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等。第二十一条项
9、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 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一)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 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项目经费的正常使用。 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经 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二)经费报销人持报销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 续。报销凭据须由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共 同签字。(三)所有报销凭据均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如果 项目设备涉及采购范畴,则须通过招标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 入帐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在结题之日起(以学 校发文为准)的3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逾期未报销的, 剩余经费按学校财
10、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可 以通过实地检查、项目主持人现场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进 行。验收基本要求:(一)完成项目申请表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任务, 取得预期成果,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提交结题报告与相关 佐证材料。(二)项目研究应重视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注重科学 性和实践性,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建设除外)、教 学研究等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 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2篇,与研究 项目主题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论文,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 须为“学院”。(四)主持人
11、的贡献应在结题成果中占有显著份额。第二十四条一般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 组织。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验收结果和 有关材料集中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材料后组织复核。对 复核中发现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验收基本要求:(一)完成项目申请表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提交结题报告与相关 佐证材料。(-)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建设除外)、教 学研究等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 级期刊公开发表1篇与研究项目主题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论 文,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学院”。(三)主持人的贡献应在结题成果中占有显
12、著份额。第二十五条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的项目,由学校 颁发结题证明或鉴定证明,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布。其中 建设与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项目,在教学成果奖评选时予以 优先考虑。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教学项目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和项目主持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 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仍需继续 开展研究的,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教务处或者项目所在 教学单位同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否则,作撤项 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是学校教学项目管理的基本规定,各 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的推荐评审、过程监控、经费使用和验收结题等方面的管理,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