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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 理行为和流程,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述合同,是指在学校基本建设中,以X大学 名义签订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补遗 等,具体包括施工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 合同。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 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第
2、四条基建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 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五条基建处综合科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合同档案和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和相关文件等;(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按授 权代表基建处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三)参加招标文件中合同部分的起草、论证、审查等工作;(四)参加合同纠纷处理。第六条基建处工程管理科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按授 权代表基建处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二)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 的法律、
3、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办法;(三)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负责会签;依法办理合同的签订、 变更、终止、解除手续,对所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 性负责。(四)合同签订后负责履行合同,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五)保存好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资 料(含合同当事人之间往来的电传、电报、信件、信函等相关资 料);(六)参加处理合同纠纷;(七)合同签订和履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处领导,并提出建议。第七条基建处总工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参加招标文件中合同部分的起草、论证、审查等工作;(二)审查合同条款;(三)参加合同纠纷处理。第八条基建处总经济师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
4、)参加招标文件中合同部分的起草、论证、审查等工作;(二)审查合同中涉及造价的条款;(三)参加合同纠纷处理。第九条基建处处长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参加招标文件中合同部分的起草、论证、审查等工作;(二)审查合同条款;(三)参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条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及重要合同应经法律顾 问审查。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 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 组成部分。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格式和条 款签订;校内招标项目的合同格式和条款按职能划分由具体负责
5、科室或个人负责拟定。第十二条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 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名称、标的、数量、承包 方式、履约方式及期限、技术规格要求、安全质量要求、合同金 额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验收方式、质保、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条款。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由基建处综合科组织甲方项目工作组、监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清标,并 形成清标记录。清标工作主要包括对报价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报价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措施费 与技术标是
6、否一致等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合同审查程序及内容:(一)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由基建处领导,主持合同评 审,参与人员:甲方工作组、监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汇总形成 评审意见;(二)合同审查内容:负责审核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 致;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是否明确;施工 组织设计、合同执行计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目标;技 术方案、设备、材料选型是否合理、优化;合同内容与谈判或招 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是否解决;(三)清标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合同中已明确。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会签审查制,任何合同均须按照附件 1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会签单签审完成后方可订立。会 签部门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不
7、超过5个工作日。第四章合同履行及变更第十七条依法订立的合同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价款支付办法及流程如下:(一)合同款项支付依照合同约定,按照附件2X大学基 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进行审批后办理,10万元以下的, 由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含)的须经学校 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如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合 同承办部门需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按照附件3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超过合同金额情况说明报告签审单进行签审,计划财务处以此作为付款依据之一。第十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8、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改变。合同变更应遵循下述要求:(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 面协议。(二)合同变更,视同新合同,必须按照合同会签审查制度 履行手续。合同的变更均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原合同约定的 费用计算原则确定变更费用。(三)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必须及时办理合 同解除、终止手续,项目组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合同过程中 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 同的手续,保存好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一)工程索赔是指由于
9、工程承包商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 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发 生索赔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变更、工程延期、施工现 场变化、加速施工、业主违约、合同缺陷等。索赔方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项目组在接到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甲 方项目组、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法律顾问、计财处、审计处 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评议,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 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保护学 校利益。(二)工程反索赔就是利用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利,对承包商 违约的地方提出索赔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程反索
10、赔包 括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施工缺陷且未完成修补、其他 因承包商过失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等情况。反索赔由项目组提出,经工程科审议和主管处领导批准后用 书面形式送达对方。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应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合 同签订后,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整理、归档。合同正本送基建处 资料室负责保管,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甲方代表留存,并分 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乙方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备案的合 同,由综合科负责分发;富余合同文本交资料室留存。第二十二条基建处综合科应当加强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 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基础资料台账和档案。第二十三条合同基础资料包括合同签订前产生的、合同履行 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产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 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 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会签表、合同登记表、 起诉状、答辩状等。第二十四条合同基础资料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纠纷处理 完毕后30日内,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合同档案 目录顺序为:合同登记表,合同评审表,合同会签表,合同正本、 副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信函、电报、 图表、视听资料及其有关文书,合同批准文件,公证、见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