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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1.1 工程变更1.1.1 有关规定1.1.1.1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总监办签发变更令,由驻地办监督执行;1.1.1.2驻地办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报总监办批准。1.1.1.3总监办提出变更时,驻地办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1.1.1.4承包人请求变更时,驻地办根据权限办理,并报总监办备案或审批。1.1.1.5驻地办应就总监办发出的工程指令而引起的数量增减进行审核报总监办,并与业主、承包人协商确定。1.1.1.6变更的有关要求: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
2、单,详细申述主要变更设计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1.1.2 变更申报及审批程序1.1.2.1申报程序1、意向通知驻地办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文件内容。(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3)要求承包人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4)要求承包人提交此项变更对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2、资料搜集驻地办应指定专人受理变更事宜。重要工程变更应有工程部、总监办和设计代表参加。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必须着手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
3、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1.1.2.2审批程序1、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对于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将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对于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业主审批后也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2、对于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1)一般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一式四份,驻地办进行审定,并下达工程变更令。变更令制作完毕连同有关资料报总监办、工程部备案。报备3天后变更生效。生效后才能将变更令及有关文件资料反馈承包人。
4、未按本条规定报备的变更无效。(2)重要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四份,驻地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工程部,工程部对驻地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报总监办,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交驻地办指令承包人执行。变更令制作完毕连同有关资料报总监办、工程部备案。报备5天后变更生效。生效后才能将变更令及有关文件资料反馈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报备的变更无效。(3)重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一式四份。驻地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工程部、总监办审核批准后进行实施。3、对于由监理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驻地办提出的一般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总监办审批。驻地
5、办提出的重要和重大变更设计其报送和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人提出的重要和重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4、由总监办提出的变更设计由总监办直接下达变更令。1.1.2.3变更设计审批权限1、一般变更设计由变更所在合同段驻地办负责审批。2、重要变更设计经驻地办初审后报送工程部、总监办审批。3、涉及工程规模、技术规范、重要方案、路线走向等重大变更设计经总监办审核处理。4、例外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令必须事先获得总监办的批准,仅在下述情况时例外: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时,驻地办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时,驻地办可发布变更令,并应尽快将情况报告总监办。1.1.3 费用评
6、估驻地办必须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大概费用做出评估。1.1.3.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驻地办评审的主要依据是:1、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2、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1.2 工程延期1.2.1 有关规定驻地办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报总监办审批工程延期:1.2.1.1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1.2.1.2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驻地办提交工程延期意向。1.2.1.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驻地办提交有关延期详细资料,并根据驻地办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1.2.1.4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确定
7、的期限内,向驻地办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1.2.2 延期的主要类型1.2.2.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1.2.2.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2.3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1.2.2.4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殊情况。1.2.2.5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延误原因。1.2.3 临时延期如果影响延期的事件有连续性,驻地办可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临时报告后报总监办批准后可先给予临时延期。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后,再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但最终延期不准少于累计的临时延期。1.2.4 申报及审批程序1.2.4.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驻地办应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
8、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1.2.4.2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驻地办收到承包人正式的延期申请后,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2、延期申请应列明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评估。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将申请退回承包人。1.2.4.3延期评估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1、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4、申请延期天数
9、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1.2.4.4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1、正文受理承包人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调、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等。2、附件(1)监理人员对该延期的评论;(2)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1.2.4.5确定延期驻地办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报总监办审核,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1.2.4.6延期申报的程序框图延期事件发生28天内报正式延期申请书28天内报延期意向申请延期事件发生连续性以28天间隔报临时报告承包人申报程序驻地办审查延期申请书驻地办通知承包人驻地办填写延期审批书总监
10、办抄送驻地办工程部、总监办审批签发延期审批表监理审批程序是否1.3 争端与仲裁1.3.1 争端1.3.1.1驻地办在接到争议通知书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取证,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后通知承包人。1.3.1.2合同只要未被放弃或中(终)止,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1.3.2 仲裁1.3.2.1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驻地办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争议设法进行友好的调解,并要求承包人在此期间继续履行合同。1.3.2.2在进行仲裁调查时,驻地办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 1.3.2.3驻地办应在仲裁后,按要求严格执行裁决。1.4 违约1.4.1 业主违约当业主有下列事实
11、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业主违约。1.4.1.1由于不可预见的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1.4.1.2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1.4.2 承包人违约1.4.2.1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一般违约。1、给公共利益带来伤害、妨碍和不良影响;2、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4、不严格执行监理指令;5、未按合同规定管理好工程。1.4.2.2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1、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因而放弃合同;2、无
12、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拖延工期;3、无视监理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4、未经业主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1.4.3 违约处理1.4.3.1驻地办确认承包人属一般违约后,应采取如下措施:1、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弥补与纠正;2、提醒承包人一般违约有可能导致严重违约;3、上述措施无效时,书面报工程部;4、确定因承包人违约对业主造成的费用影响,办理扣除相应费用的证明。1.4.3.2驻地办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业主已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1、指示承包人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材料和货物的供应服务的提供等)转让给业主。2、认真
13、调查并充分考虑业主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1.5 工程分包1.5.1 分包1.5.1.1有关规定1、严禁承包人把大部分工程分出去或层层分包。2、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手续,承包人才能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量(按费用)不得大于30%。3、对分包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5.1.2分包申请与审批承包人若想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必须按下列申报程序报驻地办审查并经总监办审批(在投标书中列明的分包人除外):1、承包人必须事先向驻地办提出书面分包申请。分包申请应包括分包的工程项目,草拟的分包合同
14、书和分包人的详细资料。2、驻地办应检查分包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分包人企业的名称、资质、营业执照、简历、业绩;(2)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协议书或报告;(3)分包人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情况,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4)分包人过去曾承担过与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验收证书、质量评价意见等);(5)分包人的财务状况;(6)分包人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简历;(7)分包人对拟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若是重要分包工程,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8)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预算;(9)分包合同驻地办将审查后的分包申请附上意见报总监办审批。1.5.1.3分包工程的管
15、理1、驻地办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2、工程部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支付。1.5.1.4分包工程的验收:分包工程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驻地办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自行检验的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1.6 保险1.6.1 检查保险驻地办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人的保险进行检查。1.6.1.1保险种类一般分为工程和装备的保险,人员伤亡或伤残事故的保险,第三方保险(含意外伤害险)。1.6.1.2保险的数额应与实际价值相符。1.6.1.3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确认承包人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业主,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1.6.1.4保险有效期,应不少于合同工期或修订的合同工期。1.6.2 落实保险1.6.2.1当驻地办检查确认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单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2、承包人拒绝办理时,不得允许承包人开工或计量,同时通报总监办等待进一步指令;3、保险最终由业主补办的总监办应签发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