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h**** 文档编号:9405361 上传时间:2022-04-0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7.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篇一: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方法 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削减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平安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运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

2、运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本方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 (二)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 (三)涉及事项较为困难、法律风险较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本方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 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务而实行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

3、,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限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审查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审查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审查管理。 其次章 政府合同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看法;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以及担保状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4、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将重大纠纷处理状况刚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状况的年度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二)依据实际须要,组织专家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并刚好出具书面审查看法; (四)对备案的一般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对发觉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的合同赐予风险提示; (五)对政府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汇总; (六)帮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参加政府合同纠纷处理; (七

5、)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合同订立 第八条 政府合同订立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重大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调研、谈判、起草、签订合同等事项。 第九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协商、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遵循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探讨确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

6、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部门内部运用的政府合同审查看法; (六)泄露商业隐私; (七)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须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根据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政府合同在其承办单位完成合同文本代拟稿后,应刚好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般政

7、府合同其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第四章 政府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的,承办单位应刚好主见权利,实行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 机构报告。 (一)出现不行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约实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

8、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当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政府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政府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刚好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政府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篇二:彭州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彭州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彭

9、州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所签订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平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行政授权或托付的有关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合同标的较小的及法律风险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细则。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须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样所达成的协议。 第四

10、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选购合同;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八)须经市政府审批签订的投融资合同; (九)市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须要与自然人

11、、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 (二)担当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 (四)负责将起草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问题刚好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详细的解决

12、方案;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保管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市政府起草、修改合同; (二)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三)参加市政府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牵头组织专家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依程序报送合同的履行状况,定期向市长汇报; (三)帮助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建立市政府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

13、及其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确定承办机构和详细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等状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看法;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或移交。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14、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合同订立程序 (一)审查。合同承办部门起草的合同,经细致斟酌并由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将合同、谈判文件、签约资料、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律师审查看法,以及相关背景资料等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查,经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出具书面看法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二)会议探讨。市政府合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须经市政府领导集体探讨探讨,原则上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探讨探讨,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确定。 (三)签字及盖章。探讨确定签订的市政府合同,须经市

15、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市长书面授权托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市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市政府合同未经本细则相关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署。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合同订立程序 (一)审查。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和详细承办人须与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人会同本单位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看法。 (二)会议探讨。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须集体探讨探讨,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确定。 (三)签字及盖章。探讨确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四)其它。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对外签订合

16、同标的较大或关系重大利益的,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对需经市政府集体探讨确定的,报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交会议探讨探讨,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审查同意后签字。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交合同审核监管部门(机构)备案: (一)合同正本; (二)合同订立的背景材料; (三)依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程序对合同形成的审查看法;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四条 对依法签订的合同,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

17、质、按量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有关人员应刚好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实行的措施向原合同签订人汇报,刚好处理。 第十六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原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者其他缘由须要变更合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并报请原合同签订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必需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承办部门(机构)应刚好将上述状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交合同审核监管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

18、便函,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妥当保管,须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原合同签订人批准。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必需马上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向原合同签订人汇报,主动实行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状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看法,用书面形式报原合同签订人。 其次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机构)应刚好与有关单位或机构协商,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详细方案,报原合同签订人批准,并参加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

19、六章 档案管理 其次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其次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其次十三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表、传真),应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 其次十四条 合同审核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执行状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其次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对外签订合同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迫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签订或解除合同; (二)托付临时机构或非本

20、单位公务员对外签订合同; (三)托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四)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及程序对外签订合同,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说明。 其次十八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先实行。 篇三: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方法 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预防和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

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照本方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 本方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整理合同; (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买卖、出让、承包经营合同; (四)政策信贷合同; (五)行政机关托付的科研、询问等合同; (六)技术服务合同; (七)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合同、工程发包合同

22、; (八)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 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方法自行管理。 政府选购合同由县选购办根据政府选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在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备案管理的监督过程。 本方法所称的合同审查,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先送交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审查看法、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合同备案,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的活动。

23、其次章 合同监督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司法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书面审查看法并出具最终审查看法; (二)对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的活动进行指导; (三)宣扬、讲解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帮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扬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对备案合同开展后评估、审查活动,刚好提出补救措施及建

24、议; (五)帮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须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 (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等状况,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 (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向县政府办公室移交档案。 县政府确定由县司法局起草合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担当审查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未经县政府书面授权,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

25、各部门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并邀请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参与。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经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可以签订的,应当经过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探讨;特别状况下也可以实行领导会签方式。经县政府探讨的重大合同,须报经县委常委会议探讨同意方可签订; (二)县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先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三)县政府拟签订

26、的一般合同,经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可以签订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县长汇报后方可签订; (四)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经集体探讨确定,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五)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理签订的,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包括托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托付事项、托付期限,并经托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未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本方法规定的合同。 送交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同时供应拟签订的合同所须要的相关资料,以便县司法局全面审查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后须进行变更、签订补充协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本

27、方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10日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县司法局审查。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送交的各类合同文本应当严格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看法,并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 县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失职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审查合同时,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单位提出询问的,起草单位不得拒绝,应当刚好回复或派员进行必要的说明说明。 合同起草单位不供应资料,或供应资料不全面、不真实的,县司法局有权拒绝审查,并将合同退回起草单位。 合同起草单位或

28、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应当主动进行探讨、协商,若无法达成一样看法,应当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对合同审查后根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签订该合同明显违法的,出具不予签订合同的最终审查看法; (二)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合同相对人资信、履约实力状况不明的,出具不予签订合同的看法或变更签订主体的建议; (三)合同文本不完整、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看法,由合同承办机关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或对发生争议没有约定救济渠道,或者约定不明确、不恰当的,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并按司法局审

29、查看法进行修改、完善。 合同承办部门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当责任。 第十七条 经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县司法局认为可以签订的合同; 1、应由县政府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及审查看法等材料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签订; 2、应由各部门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签订。 (二)县司法局审查后认为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司法局审查看法书后5日内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交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再次审查后,出具可以签订合同的最终审查看法,根据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县法制办进行合同

30、备案。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草案、正式签订的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立卷归档,妥当保管。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仔细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合同承办部门向法制办备案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二)签订合同时收集的资料、材料及授权托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 (三)县司法局出具的合同审查看法;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其次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机关应全面实际履行,并负责刚好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觉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书面刚好向相对方提出。合同承办部门要留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31、有关状况。 第六章 纠纷处理 其次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实行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可按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其次十三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马上向县政府报告。按下列书证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诉讼做好必要打算: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合同签订、履行时或纠纷发生后的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

32、他有关资料。 其次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争议处理结束后10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归入备案档案。 第七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 其次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会同县政府督察室、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方法要求,每半年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合同履行状况进行一次督查,提出合同履行的建议。 其次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签订的合同,未经县司法局审查而擅自签订的,追究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干脆责任人赐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无正值理由拒不根据

33、县司法局的审查看法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导致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县财政局不得核拨项目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其次十九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擅自由合同上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县长印章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赐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格外,还应追究其肯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根据本方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核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峻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报请县政府赐予通报指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合同时,应当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