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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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 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 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行政程序规定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 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 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合作,特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同、协 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以下类

2、型:(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 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 然资源使用权、探勘权、开采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 承包合同;(三)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经催告后 仍不履行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发生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

3、交预警 报告,并抄送县司法局。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 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一款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 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 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履 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 与县司法局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施行。第三十一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 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 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 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按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解决,并按照

4、有关时效的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 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第三十二条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纠 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合同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 于县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起诉权、上诉权。以县政府 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 经合同承办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 弃属于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起诉权、上诉权。第七章备案和归档第三十三条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编号、 登记、归档,并在合同签订10日内将正式文本向县司法局 报备。(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

5、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的调查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及会议纪要等;(四)合法性审查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档案的保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期限。重大合同档案材料应 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拒不采纳审查意见或者经审查 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磋商、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

6、人恶 意串通,损害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三)在合同磋商、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六)擅自放弃政府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起诉权、上诉权;(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第三十六条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 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派出机

7、构、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 业单位订立政府合同,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 法有效期五年。(五)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六)行政区划勘定、边界共建合同;(七)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A)其他政府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审查、 履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 办法。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相适应的原则, 遵循事前

8、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事后监督、补救为 辅的原则。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 保障。第五条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本办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专 项职能监督。第六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法律法规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 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 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二章承办单位和审查机构第七条 签订

9、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 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第八条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受县政 府指派,以县政府名义起草、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 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 同中,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为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事项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修改;(四)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的论证把关;(五)负责将政府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县司法局进行 合法性审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发生

10、的纠纷和发现 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七)配合县政府做好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等活动;(A)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 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第九条县司法局和合同承办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内 设机构为合同审查机构。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参与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 合同;(二)对报送的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三)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代理或协助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 讼活动;(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 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第三章磋商和起草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合 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 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 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预 先进行分析,论证和研判。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 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 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 充分的了解。涉及重大

12、、疑难问题或初步认为风险较大的, 可以会同县司法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 状况开展调查。第十四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各界重点关 注的合同磋商、起草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与县司法局 沟通,听取法律意见。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内容由当事双方约定,应当具备以 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 详细内容;(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签 订补

13、充协议和重大合同变更也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 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决定。第十七条 以县政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 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 为签定主体的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参加。以县政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县 政府安排,县司法局可以派员参加或者委托法律顾问参加。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三)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条款是

14、否完整、有效;(四)民事合同争议处理条款是否优先选择本地争议解 决机构;(五)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合同工程结算条款是否约 定以审计结论调整工程款;(六)涉外合同是否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是否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七)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 财政资产的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否会产 生不利影响;(八)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用国务院相关部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 文本并且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 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解决机构 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送审合

15、同时,应当 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合同文本;(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有关会议纪 要等,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 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四)合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五)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送审合同时,还应当提供本单 位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县司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 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县司法局可以要求合同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 关材料;合同承办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县司法局可 以将送审材料退回。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在审查政府合同过

16、程中,可以提 请政府同意,由政府办牵头,征询发改、财政、审计、监察、 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合同意见,被征询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 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 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在前款规 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 理由告知合同承办单位。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及向承办 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征询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期 限内。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与 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修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 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合同审查机构再次

17、审查。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内部使用,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第五章订立和履行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 同专用章。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 围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程 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 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 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的,不得改 变合同约定内容。第六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 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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