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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政府合同管理方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县政府合同管理,有效防范政府签约履约法 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平安和自然资源、公共资 源的有效利用,优化鱼台县经济社会开展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政府合同概念及范围本方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鱼台县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县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合意性法律 文件。第三条 不适用范围本方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规范规定的其他合同。应对突发事 件而采取的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
2、,也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签订原那么政府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老实信用和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原那么,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充分考虑双方 履约能力,明确合作事项、完成时限,杜绝不切实际、急于 求成或者搞形式主义、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填报单位(公章):报时间:20 年 月日合 同 名 称合 同 主 体甲方:乙方:其他:承 办 单 位主要领导(签字)合 同 概 况( 包括:项 目 基 本 情 况、谈 判 经 过、主 要 条 款 说 明、 相 关 职 能 部反馈思见)门审查人:法年 月制 日分管局长:年 月日局长:年 月日机 构 审 查,Z5后、县 政 府思 见 备联系(承办)人:联系 :附
3、件2关于对鱼台县人民政府XXX工程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初审意见经对鱼台县人民政府XXX工程合作协议审查,提出以 下审查意见:一、“XXX”内容与XXX(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相 抵触,应当进行修改。二、鉴于XXX,建议删除“XXX”内容,或者修改为“XXX”。三、建议增加“XXX”内容。XXX (合同承办单位盖章)年 月日(联系人:XXX,联系 :XXX)附件3政后合同审召枕枯图1、合同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第五条禁止性规定政府合同,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或者第
4、三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范围的要求。(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集 体、第三人权益的内容。第六条 保密规定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 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 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第七条 合同文本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订立政府合同时, 应优先使用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对涉及给予资金、土地等支 持内容的工程合同,应当约定根据工程审批、建设进度等分 期兑现。通过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防止合同相对人空洞承 诺,约定合理的解除条款,防止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利益 受损。合同承办单位
5、应当根据协商谈判内容,参照工程合同 文本格式主动承当合同起草工作,不应依赖工程方起草合同 文本。政府合同文本应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 版本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合同条款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工程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九条 尽职调查签订政府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合同工程进行可行性审 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
6、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 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必要时,合同承办单位可 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合同审查要求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将拟订的合同文本按照 职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县 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前,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 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提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合同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合同文本草拟稿(附电子版);2 .合同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各相关部门反应的书面意见;3 .反映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的营业执照、税 务登
7、记证、知识产权证书、主要财产权利等相关法律证件; 6.拟订合同文本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及其他资料。涉及优 惠政策扶持的,合同送审单位还应提供确定扶持政策的领导 批示、会议纪要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材料;送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应当要求合同 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 的,县司法局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合同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审查期限县司法局自接受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 期限自承办单位将补充材料提交县司法局之日重新起算。根 据需要,可以委托或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进行审查、咨询 或者论证。合同
8、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司法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对合 同内容进行修改;确因工程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 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与县司法局及时沟通,并向县司法局 出具书面说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未经县司法局审查的合同,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经 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又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 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并注明变更内容、 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 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副县长代签。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重大政府合同以及战略合作事项事关重大、内容敏感、涉及 重要政策举措的,合同文本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各镇政府(办
9、事处)、县直各部门和其他单位以自己名义签 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设定属县级权限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涉 及县政府权利义务的内容,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各类法律争议 由上述单位自行处置。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县政府建立“法制机构统一管理、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的政 府合同审核监管制度。(一)县司法局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承当以下职责:1 .根据合同承办单位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 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 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2 .建立政府合同档案,备案管理各类政府合同文本及相关资 料,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二)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承当
10、以下职责:1 .对合同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 面了解;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2 .进行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3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档案的 保管。4 .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承 担催促、监督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政府合同 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 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 定。第十五条 履约情况报告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
11、约定进度及时向县司法局书面 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发生情势变更、合同相对人资产经营状 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 履行的风险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定应对方案向县政府 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县司法局。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正 当行使权利,监督其老实履行义务、及时兑现各项承诺。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 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 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变更事项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政府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 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12、,并向县政府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 报告。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 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 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第十七条合同争议处理政府合同争议原那么上应约定由政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进行管辖。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单位 应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 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单位应组织 评估合同争议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 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调解
13、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政府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 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或威胁政府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 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县政府书面报 告。政府合同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或专门 机构负责,并会同县司法局共同处理。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 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县司法局给予相应指导。第十八条 罚那么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政府合 同签订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14、十九条合同备案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政府合同正式签字盖章后5日内将合同正 式文本(一式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存档。第二十条其他合同管理各街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以自己名义 签订的涉及财政资金支付、国有资产处置、工程投资、优惠 政策扶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类合同一并纳入上述政府合 同审查备案范围。各街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以自己名义 签订的其他一般事务类合同原那么上不纳入上述合同审查范 围,由各相关单位自行审查(或委托法律顾问审查)、自行 签订、自行履行。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方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本单位的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订立和履行的合 同管理。第二十一条解 释本方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 日。附件:1.合同审批表.合法性初审意见(格式)2 .政府合同审查流程图附件1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