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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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xx 县政府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平安及自然资源持续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xx 市政府合同管理方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订立、履行、归档、争议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务而实行应

2、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详细包括:(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的许可运用合同、国有自然资源运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国有无形资产的运用、许可运用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政府选购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六)各

3、类招商合同; (七)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行政征用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刚好、全面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县司法局是政府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参加、帮助和指导政府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 (二)对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刚好出具审查看法;(三)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进行备案; (四)对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资料归档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县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

4、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 (六)对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为承办单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该部门自行承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 (二)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与确认; (三)负责政府合同条款内容磋商、文本拟订和修改;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报送,以及政府合同的报批; (五)负责合同实际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觉的问题进行

5、调查处理;(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负责合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保管。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等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与政府合同有关的预算管理、政府选购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核准与政府合同有关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和大额投资项目;依法指导、协调政府合同签订前的招标投标等工作以及其他与政府合同有关的各项工作。其次章合同的拟订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并出具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

6、同,应当有法律专家以及其他技术专家的论证看法。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实力、学问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并作出书面审查看法。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托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采纳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磋商过程应当有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参加。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应当邀请县司法局参加,县司法局可

7、依据状况指定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加。第十二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国家、省、市已经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拟订政府合同文本,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实际情形确定合同条款。合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中应当包含相关的保密条款或者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对于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看法。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合同重要条款提出重大分歧看法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协调,达成一样看法;假如协调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报请批准签

8、署或者擅自批准签署,但采纳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须要履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签订的政府合同,应当将招投标文件报送县司法局或者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七条送审政府合同,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和相关部门、机构的看法; (四)合同风险评估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以及论证看法; (五)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的相关

9、材料; (六)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须要供应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须要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承办单位 3 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相关材料的,审查部门(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及送审材料退回。第十九条审查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全送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须要核查、评估、论证或者补充相关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其次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是否存在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平安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

10、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是否超越行政管理权限,合同相对方实际履约实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是否明确; (五)承诺的实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审查部门(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标的等问题进行审查,但必要时可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看法。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须要核实送审材料真实性的,可实地调查核实。其次十一条审查部门(机构)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可征询财政、审计、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的看法,被征询部门应当刚好反馈。审查部门(机构)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其次十二条审查部门(机构)应当制作书

11、面审查看法,并刚好通知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看法,对拟订立的政府合同进行修改。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看法有异议的,可要求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假如复审看法与承办单位看法仍不能达成一样的,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其次十三条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须要变更原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重新报送审查部门(机构)审查。第四章批准与签署 其次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县人民政府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把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探讨批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

12、,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审核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其次十五条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五章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其次十六条政府合同签订后,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依法刚好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违约、纠纷处理等问题。其次十七条对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刚好合理处置:(一)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

13、政策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三)遭受不行抗力,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约实力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重大履行风险的。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以上事项刚好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合同履行预警报告,提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并抄送县司法局。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由合同承办单位详细实施。其次十八条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刚好处理。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

14、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争议的,承办单位应当从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双方有无违约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次十九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先实行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条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承办单位应当刚好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解决。合同相对方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刚好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超过诉讼期限等导致败诉。承办单位申请仲裁、起诉以及参加应诉的案件,在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者托付县司法局处

15、理。第三十一条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第六章归档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送县司法局备案。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当年度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且于次年 2 月底前将分析报告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对当年度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状况,专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得或者留存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

16、协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实力等状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六)其他须要归档的材料。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应当对合同承办单位签订、履行政府合同以及政府合同备案、归档、报告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17、)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或者应当依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未采纳的; (二)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严峻失实的; (三)因过错导致政府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五)无正值理由不接受合法性审查看法的; (六)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刚好启动合同预警机制、提交预警报告及处理预案的; (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法承诺实惠政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八)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九)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放弃权利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十)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

18、属于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十一)泄露内部审查看法及批准文件造成严峻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合同审查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本方法应当参加、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与争议的处理,但拒绝参加、指导和监督的; (二)无正值理由合法性审查超出规定期限的; (三)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审计、财政、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照本办.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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