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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及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对 外聘人员队伍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用工制度,合理设置 外聘用工岗位,提高外聘人员素质,依法维护外聘人员的合 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聘人员的聘用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聘用原则。外聘人员的聘用必须以有关政策 法规为依据,依法完善聘用手续,明确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 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权益。(二)平等自愿原则。外聘人员的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
2、,通过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三)按岗聘用原则。根据工作特殊需要和岗位空缺情 况,按需设岗。(四)择优聘用原则。在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对应聘 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基础上,根据工作需 要择优确定聘用人选。第三条非学校主要岗位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人员享受同等餐费补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外聘人员随同学校在职人员一起参加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 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者,月工资晋升标准为80元,绩效 考核上浮20%;对学校年度考核合格等次者(不含基本合格), 月工资晋升标准为每月50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 劳动合同
3、或劳务协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 关政策规定专题研究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生效之前与学校已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外聘人员,可以不受本办法中关于外聘人员年龄与学 历的限制。第四十条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 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组织人事部 负责解释。第四条对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 退休返聘的用工方式,原则上管理岗位不返聘。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外聘人员及管理。第六条 外聘人员是指:除在职事业编制人员以外,根 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于约定期限内在我校工作,并在组 织人事部登记备案的人员。外聘人
4、员分两类:(一)全日制外聘人员,是指学校辅导员岗位、一般管 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外聘人员。(二)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在我校工作且已办理正式退 休手续的,或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的退休 人员。第七条 学校在编制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 留校实习的学生、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与学 校签订聘用协议的特殊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劳动纪 律等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二)具有胜任所应聘岗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三)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执 业资格。(四)男性年龄
5、为18-45周岁,女性年龄为18-40周岁。(五)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要求。第九条除具备第八条基本资格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下列岗位要求的资格和条件:(一)辅导员岗位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党 员,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组织协调能 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二)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应聘岗位对口。(三)退休返聘人员须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已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返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经学校批 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三)与其他单位有劳
6、动(聘用)关系的。(四)无法正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除 夕卜)。(五)不符合应聘基本资格和条件要求的。(六)有违纪违法记录或曾被用人单位开除过的。(七)其它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外聘人员必须根据本部门人员 编制数和工作量,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严 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第十二条各部门聘用外聘人员前,必须事前提出用工 计划,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方能聘用。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根据用工部门的工作量和编制 情况,核定外聘人员人数,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下达编外 用工计划。第十四条 由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将其身份
7、证、学历证、从业资格证、 身体健康证、社保缴纳单据、待业(下岗)证等原件及复印 件提供给组织人事处存查,并填写外聘人员登记表。第十六条对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返聘人员的 聘用由用工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 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印制劳动合同书,由学校与受聘人 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第十八条劳动合同(附件1)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用工单位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提供复印件备查);(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任务;(五)工资待遇;(
8、六)社会保险;(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或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 事项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与学校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组织人事部 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期限一般为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 及时解除。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须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第二十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工部门书面通 知后,聘用人员不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书 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当依法向聘用人员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
9、退休返聘人员,在上岗前签订劳务协议 (附件2),协议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原则上最长返聘期 限总计不超过三年)。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协议期限、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劳务报酬等内容。第六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是学校外聘人员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对全校编外用工总量、需求岗位、资格审核、劳 动报酬标准、聘用期限、聘用和辞退手续等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批准,部门严禁擅自用工。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在聘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 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坚持公开公正, 严格聘用条件,规范聘用程序,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有特 殊要求的岗位,按程序报人事处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后,聘用 条
10、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聘用外聘人员必须按程序报人 事处同意并经学校批准。未经同意擅自聘用外聘人员等属违 规用工,引发的纠纷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擅自用工部门承 担,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 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 合同和岗位职责要求对外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 品质、职业技能、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情况。考核等次分 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没有进行考核 的不得续聘、上调工资等。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考勤按照学校相关考勤管理办 法执行,用工部
11、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将外聘人员考勤情况按 月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核,作为核发工资和加班工资的依据。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的加班考勤记录要详细到某个时 间段的小时数。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报告并妥善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旷工三 天以上的;(四)一年聘期内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 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规定其他情形的;(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能完 成工作任务,或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的活动,或给学校、 用工部门造
12、成重大损害的;(七)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 同的;(A)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外聘人员档案,个 人信息登记表、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考核情况、劳动 纪律记录,以及涉及编外人员切身利益的其他相关材料,应 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用工部门欲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 须在本次劳动合同聘期满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部提交续聘 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签。第三十条外聘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日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工部门与外聘人员终止
13、劳 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人,且详细说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工部门须在外聘人员离职的当月报组织人事部就终 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签收手 续,并办理停保、开具离职证明书等手续。第三十一条 用工部门要维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积 极处理劳动(劳务)争议。劳动(劳务)争议发生后,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学校办公室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第七章工资及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用工部门按时核发外聘人员的工资。工资 表包含劳动时间、劳动者姓名、工资数额、本人签字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三条 工资按月支付,工资表的项目统一规定为 基本工资、岗位补贴、
14、加班工资、奖金、其它等部分,其中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最低工资标 准变动和岗位等级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特殊岗 位寒暑假期间正常工作的按补充协议执行;加班工资按国家 相关法定标准支付且应与考勤挂钩;相关补贴按学校有关规 定执行。加班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 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指派加班的外聘人员,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外聘人员加班需提交书面加班申请, 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方认定为加班,并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交考勤记录。加班费计算方法: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最低月基 本工资标准为基数,以计薪日21. 75天计算日工资标准,以 计薪时174时计算时工资标准,以加班考勤计算实际加班天 数或小时数,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加班费。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外聘人员缴纳相关的保险费 用。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计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退休返聘不再重复参保。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外聘人员发放校园一卡通,与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