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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浙江 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 305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号)以及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调整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 决定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按照“合理 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 要求,通过禁养区划定,
2、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 局,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 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区 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定依据1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43号);3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 号);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 过);5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区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6 .关
3、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 ) 735号)。7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 办土壤(2020)33 号)三、划定原则(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 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加大污染综合 防治。(
4、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 处环境违法行为。四、禁养区域的划分(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包括饮用水 备用水源保护区):包含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 级(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 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公布的农村饮用水水源 保护地:包含大洲镇水厂、湖南镇水厂、周家乡板桥水站、 横路办事处贺邵溪水站、云溪乡棠陵邵水站、上方镇水厂等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 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
5、污染物排放 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 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 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包含乌溪江烂柯山风景名胜区、千里岗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及缓冲区。其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和风 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 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五、用语释义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种类动物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禁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 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 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按照下列 规模标准认定: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 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换算比例折算。六、其他事项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 通知(衢江区政发【201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