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重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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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经济法总论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名词解释5 个简 答 4 个论 述 2个案例分析2 个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规定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1,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营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主线特性的经济管理关系。(5)各学说基本共识:1、主体的广泛性2、国家-市场主体 模式3、双方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

2、的需求: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合法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的特性:(一)、经济性: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规定直接规定为法律。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二)政策性: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在变动之中。法的政策化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

3、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四)、综合性: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解决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公司和市场的关系。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1、垄 断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3、公共产品匾乏: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5、收入分派不公。(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国家职能的变化:(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律条件-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1、民法的社会化和经济法的产生。

4、2、经济法对民商法调整功能的局限性给予必要补充。7,经济法产生的意义:(一)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规定(二)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规定和标志(三)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8,经济法的调整原则:(一)遵循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原则(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 则(三)责任与义务本位原则(四)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9,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指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二)指导性方法:指导性方法重要是国

5、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通过依法制定各项与经济政策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三)参与经济: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四)综合处罚的方法:1、经济责任。2、经济行为责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3、经济信誉责任4、经济管理责任5、经济刑事责任。(五)奖励的方法9(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基本特性: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2、否认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相结合3、体现经济关系的专业性和灵活性1 0,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有独立的 调 整 对 象(二)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公法,第

6、三法域。1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生态目的(5)有国别特色,突 出 本 土 化(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1)强 调 意 思 自 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促进人们的 利 益(4)重 视 经 济 目 的(5)国际通用,强 调 全 球 化(6)稳定性较强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1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2、主体不同

7、3、调整方法不同4、法律合用的程序不同5、作用不同1 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基础地位(2)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民法的基础需要以经济法去奠定、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发明条件15,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新型形式,是市场主体在行使经济权利及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承担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宽恕制度1 6,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17,

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 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性:(一)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市场规制法1,垄断状态: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有弊害的独占和寡占两种市场结构。2,的种类:1、以垄断组织为依据的分类。2、以垄断性质为依据的分类-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八以垄断成由于依据的分类-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3,断法的合用原则:(一)自身违法原则:对于市场上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危害的结果,仅根据行为自身就可以鉴定其非法并实行制裁。(二)合理原则含义:法律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的

9、行为并不必然视为违法,而根据具体情况来鉴定,尽管该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公司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4,合理原则与自身违法原则的关系:自身违法原则是通过多次合理分析后得出的、不需要再一次进行合理分析的某些行为拟定违法的结果,是将合理分析反复印证过的一个结果固定成为一种法律规则。因此说,自身违法原则是从合理分析方法中衍生出来的规则。5,自身违法原则的利弊分析:1,利:自身违法原则以行为的发生为鉴定违法的依据,标准简洁明了,维持了法律规则的拟定性和可操作性,节约了司法成本。2,弊:对经济效

10、率的忽视。6,合理原则的利弊分析:1,利:符合经济现实的需要。2,弊:(1)合理原则的内涵不具有拟定性,弹性大。缺少指引性和可预期性。(2)司法成本较高。(3)增大错误发生的概率和滥用司法权限的危险。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区范围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9,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假如一个公司在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方面,可以对另一个公司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两个公

11、司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1、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位于同一个层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协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2,垄断协议种类:1、固定价格协议。2、划分市场的协议。3、联合抵制协议4、其他限制竞争协议。5,我国法上(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特殊性。3、垄断协议的形式: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或变更);(2)市场划分 协 议(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产品);(3)限制市场供应协议(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4)联合抵制协议(我国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6)其他。结合使用。二,纵向垄断协议

12、(区别:主体、目的、行为方式):(1)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或选择性交易。(4)其他。价格推荐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4,垄断协议的规制:一个垄断协议是否是不合理地和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和自身违法原则进行判断。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而使用自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合理原则,从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判断,以拟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协议无效、补偿损失)。3、刑事责任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概念:是指具有

13、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所实行的限制竞争的行为。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性: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实行的。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行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益。3、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即滥用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法律所严禁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产品市场、地区市场、时间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认定的因素。推定的情形。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基本类型:剥削型和阻碍型滥用。(1)价格垄断行为;(2)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理由);(3)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4)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5)独家交易;(6)强制交易;(7)搭售

14、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又称捆绑销售。(8)其他。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刑事处罚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几种;2,民事责任则赋予受害人提起处罚性补偿的权利:3,行政制裁一般有专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机构作出,可以严禁滥用行为,宣布有关协议无效。9,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出、外

15、地经营者);(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限制竞争。(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只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解决权。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有限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有规定。1 3,反垄断法的合用除外制度概念:合用除外,又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指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本应予以限制或严禁的行为,但因其对竞争的损害弱于其给宏观经济或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利益,而获得合法性的行为。1 4,.反垄断法的合用除外类型: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对外经济贸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16、目的在于推动科技的进步。其他,如中小公司之间,属于夕阳产业的公司之间的协作行为: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用的协调行为;工会组织为争取会员利益而从事的统一活动。特点是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之间的联合行为。1 5,反垄断法的域外合用制度概念:是指国内的反垄断法可以超越领土范围,合用于对国内产生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16、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行政委员会制,执法机构自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行政首长制,执法机构的独立性稍差我国是混合执法模式1 7,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共性: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18、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调查权、裁决权、处罚权、起诉权、审判权、规则制定权。19、反垄断执法程序:受 理

17、(备案)、调 查(措施、程序)、裁 决(承诺制度)、执 行(经营者集中特殊)。20,、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补偿损失,停止侵害,罚款,解散、分离、放弃合并公司、联营公司或子公司。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颁布禁令,引咎辞职。刑事责任:罚金,监禁。特殊责任:超额补偿,资格减免,颁发严禁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责任。2 3,不合法竞争的概念:不合法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2 4,不合法竞争特性:1、实行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4、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

18、争秩序2 4,反不合法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合法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5,不合法竞争与垄断的对比:(一)实行主体的条件不同(二)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三)实行的手段不同(四)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2 7,仿冒行为的含义:概念:指经营者使用与别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记和外观的行为。2 6,仿 冒 行 为 类 型:一,对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仿冒。二,对营业或服务标志的仿冒。三,除外规定1、使用商品的习惯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2、使用营业或服务的惯用名称或标志。3、善意使用自己姓名4、对别人标志在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前善意使用。四,网络环境下的仿冒行为。2 6,仿冒行为的

19、表现形式:(1)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别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2 7,虚假宣传:1、雇佣或者伙同别人进行销售诱导。2、在经营场合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其他文字标注。3、运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2 8,虚假宣传的类型:1、关于性质为引人错误的表达2、关于出产地为引人错误的表达3、关于制造方法为引人错误的表

20、达4、关于价格为引人错误的表达5、关于进货方法或进货来源为引人错误的表达6、关于销售动机或目的为引人错误的表达2 8,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广告;(2)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2 9,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3 0,商业诋毁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2,须以竞争为目的3、须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别人营业的不实的事情4、对于营业所有人或主管人员的诽谤3 1,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不同之处在于宣传的对象,即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毁是对别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一,是只虚

21、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不涉及别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与商业诋毁无关。二,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再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是损害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产生法律竞合。3 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且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状态,那么,非经权利人批准,获

22、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以不合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协议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 3,商业秘密的特性:1,秘密性: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实 用 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实用性。

23、3,保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己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别人的侵犯。3 4,商业秘密行为:1、不妥获取行为。2、不妥披露行为3、不妥使用行为35,不妥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3 6,不妥有奖销售特性:1、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2、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3、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3 7,不妥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抽奖式有奖销售:(1)欺骗性有奖销售(2)运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2、附赠式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

24、售行为3、一些新的不妥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售后服务中的有奖销售(2)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串 通(3)奖励由钞票、实物到提供活动3 8,不妥低价销售特性: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在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3 9,不妥低价销售的合用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解决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4 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和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

25、会的行为4 1,商业贿赂的特性:1、主体的范围广泛。2、主观上存在故意。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4、贿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4 1,商业贿赂种类:1.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以一定的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收买对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2、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代其履行一定职能的内部人员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并为支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4 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钞票、实物或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4 3,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

26、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涉及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4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4 5,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4 6,不合法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享有诉权的人:被侵害的经营者,但不限于经营者。(二)补偿数额: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2、两部分,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二是被侵害人调查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3、定额补偿(三)不特定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二、行政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处分三、刑事责任:商标侵权

27、、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4 7,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8,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贯彻 质量第一 的原则。2,统一立法和区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4,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4 9,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查制度2、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50,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5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2,担保原则。3

28、,严格责任原则。5 2,消费者的概念: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5 3,如何认定消费者: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 为生活消费需要 的动机或目的;例外: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涉及购买、使 用(商品)和 接 受(服务)5 4,消费者的权利(出案例,学会分析哪项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1、未向消费者告知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A)获

29、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5 5,经营者的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A)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5 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7,最终承担损害补偿责任的主体的拟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原公司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公司;3、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4、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的5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1、人身权:死亡;伤害;精神损害。2、财产权:(1)一般责任;(2)三包;(3)不合格商品;(4)邮购;(5)预 付 款(6)欺诈:处罚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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