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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模板汇总十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安康告知书吸其它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其次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讨论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
2、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患病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完毕,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
3、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
4、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缺乏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
5、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完毕后,治疗没有完毕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
6、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
7、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其次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次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
8、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全都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9、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安康
10、(); (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打算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打算。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终24小时为
11、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全都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缘由。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托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
12、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3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其次条 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
13、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托付的其他特定事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展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
14、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效劳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商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依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 6、有权依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展必要的相
15、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治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打算;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缘由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患病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商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猎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治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准时签
16、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担当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准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承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视和指导,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展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视治理部门的治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治理要求;
17、 8必需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依据甲方需要,帮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准时将全部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依据中国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
18、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户名: 帐号:开户行: 4、甲方依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便利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别缘由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全都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19、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担当甲方因此患病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担当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
20、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
21、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22、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
23、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
24、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安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
25、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状况,应在安康 状况栏内据实填写。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平安保险不慎。 年 月 日 二、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本公司依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安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
26、疗险金额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保险储金金额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保险公司签章 注 年 月 日 签章:_ 复核:_ 保险合同 篇5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担当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根本的缘由。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连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又一重要缘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
27、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商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开头。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从当事人达成全都的协议时开头。 (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商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汽车若一次事故全部损毁或推定全损,足额赔付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 (4)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需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全都,才产生终
28、止合同的后果。保险车辆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缘由中途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
29、,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
30、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战斗或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
31、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
32、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保险合同 篇7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状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
33、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简单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
34、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消失,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连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都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
35、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简单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
36、法院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
37、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进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熟悉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简单,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比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
38、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屡次消失,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认项,则可能会因此而患病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治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治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治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消失诸如带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