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模板十篇[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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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模板集锦十篇保险合同 篇1 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参加一些特殊商定。特殊商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展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置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一样。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商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

2、日起开头,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住宅地小区内的车辆丧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由于一旦丧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商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3、但其中的特殊商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商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商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商定系保险合同组成局部,在通常状况

4、下特殊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全都,遵循公正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商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展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商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解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商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商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篇2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达成

5、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

6、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 1.甲方不按合同商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准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7、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哄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商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的险种,依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以下义务:

8、(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帮助解决,供应必要的帮忙,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积极接受,促进代理工作进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秘。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

9、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担当以下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秘。 (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连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

10、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展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准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

11、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号码:_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 被保险人地址: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 被保险人营

12、业性质:_ 被保险人名称:_ 被保险人地址:_ 赔偿限额: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 人身伤亡:_ 财产损失:_ 总计:_ 累计赔偿限额:_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 适用于财产损失:_ 保险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 总保险费:_ 付费日期:_ 被保险人名称:_ 被保险人地址:_ 司法管辖(选择以下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殊条款: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 日期:_年_月_日 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年_月_

13、日 签发地点: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以下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缘由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

14、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行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掌握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大事,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保险合同 篇4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连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与报社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关系。 李

15、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头为李某购置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置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置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恳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到达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

16、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连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恳求,而与单位协商全都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示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力量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展劳动力量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17、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进展劳动力量鉴定。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力量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展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管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展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状况下

18、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假如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帮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

19、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20、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连续。是否保存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管是否保存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存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篇

21、5 (一)要约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固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承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承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说明投保人承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

22、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展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

23、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全都,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固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头。 保险合同 篇6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商

24、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需符合如下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必需具备肯定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需存解除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需在法律法规、当事人商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

25、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商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照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商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急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

26、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头,开头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头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工程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一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工程的根底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工程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

27、,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商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简单在工程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担当、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承保方案 1、保额:人民币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元份。

28、 3、保险期间:_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_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29、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保密商定 风险提示: 应商定保密及竞业制止义务,特殊是针对工程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消失合作一方在工程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工程权益的活动。 1、合作中,乙方供应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当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商定合作完毕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

30、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隐秘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风险提示: 合同的商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需明确商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8 劳动合同

31、的初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都意见。假如双方难以达成全都意见,一拍两散了,有没有什么分手费呢? 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公平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赐予经济方面的肯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法律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过去的企业用工制度历史中也是有着渊源的。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

32、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

33、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商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局部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爱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肯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根底;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凹凸,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充裕,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

34、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需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

35、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本钱,是合法用工状况下的用工本钱。在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预备金,并赐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

36、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意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金的特别状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

37、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状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于是劳动者本人不情愿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别情形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状况应当赐予经济补偿,详细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状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赐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38、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询问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成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全都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头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

39、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旧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商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

40、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全都终止劳动合同,恳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情愿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盼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

41、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情愿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员工并不肯定要听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听从员工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状况下,李某应当听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肯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好像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怀的一个根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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