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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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

2、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

3、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

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

5、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

6、变更。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

7、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险合同 篇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

8、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

9、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

10、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

11、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保险合同 篇3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通讯地址: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通讯地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

12、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总则(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二、代理范围(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二)业务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3、本合同

13、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三、代理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

14、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

15、的代理手续费。(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六、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

16、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2、甲方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权利(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2、乙方义务(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

17、领事宜等服务。(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七、担保(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八、合同的变更

18、(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九、合同解除与终止(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6、法律规

19、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2、本合同期满。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十、违约责任(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

20、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十一、争议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盖章):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乙

21、方(盖章):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4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二、 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三、 乙方必须连续在

22、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四、 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五、 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六、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七、 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1、 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 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八、 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

23、续缴养老保险金。1、 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乙方:保险合同 篇5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

24、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25、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

26、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11._ 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

27、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

28、)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29、(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

30、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

31、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

32、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

33、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34、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 篇6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

35、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

36、择。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

37、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

38、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

39、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被保险人生存至约

40、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

41、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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