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模板十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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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保险合同模板十篇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马上生效。乙方有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其次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详细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供应售后效劳。 (二)甲方依据业务进

2、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展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准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统一对

3、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消失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状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

4、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展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展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

5、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准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照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展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承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6、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安康告知书吸其它商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其次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讨论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患病意

7、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患病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完毕,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局部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局部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

8、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

9、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缺乏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

10、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完毕后,治疗没有完毕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

11、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12、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其次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次十五条本

13、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商定驾驶人员。商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

14、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裂,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

15、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

16、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7、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

18、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

19、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

20、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1、 赔偿处理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

22、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四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3、。 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五条保险车辆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六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商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赔偿的概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10,负同等

24、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偿的概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偿的概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偿的概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裂不扣免赔。 (五)商定驾驶人员的,非商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偿的概率5。 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举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举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

25、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的托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局部除外。 其次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以下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

26、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以下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

27、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裂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矗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四条在

28、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

29、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6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全部人 承包人

30、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工程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去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

31、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撤除工程 9.工地及四周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

32、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患病自然灾难(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阅历或同类施工方法的阅历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四周他人财产的分布状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殊条款 15.备注 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

33、除局部)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 地址_日期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局部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工程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

34、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殊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难: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行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掌握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大事,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

35、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缘由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工程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一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工程的根底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工程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

36、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商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简单在工程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担当、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承保方

37、案 1、保额:人民币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元份。 3、保险期间:_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_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

38、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保密商定 风险提示: 应商定保密及竞业制止义务,特殊是针对工程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消失合作一方在工程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工程权益的活动。 1、合作中,乙方供应的客户资

39、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当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商定合作完毕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隐秘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风险提示: 合同的商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需明确商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

40、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4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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