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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 乳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乳政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乳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乳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乳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
2、用住房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
3、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缴、交存、治理、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住宅(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商品住宅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七条商品
4、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数额为本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公布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及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并适时调整。住宅小区内低层住宅、非住宅、别墅等比照多层住宅交存。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本市其次轮房改本钱价(630元/平方米)的2%。(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提取的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直接转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售房单位未提取的,业主根据商品住宅交存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代管。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
6、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治理。市财政部门应当托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或使用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代收代交,
7、其代收代交程序是: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市房产治理部门与开发建立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签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协议”。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代收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收协议”。 (三)代收单位持代管、代收协议到市财政部门领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四)代收单位将所收缴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七日内交存到市房产治理部门托付的承办银行。 (五)代收单位持业主交存清册及交存凭证到市房产治理部门办理交存登记。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房产交易治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前已办理入
8、住但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自本方法实施后的其次个月起,低层和多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1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高层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所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由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每季度或每年交存一次。已售公有住房且售房单位已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自本方法实施后的其次个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0.10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每季度或每年交存一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到达当期首期交存额时,可暂停交存。除按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方法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外,经业主
9、大会打算,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可按有关部门公布的首期交存标准,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售公有住房且售房单位已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十五条本方法实施前已由开发建立单位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代收单位应当于本方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将代收资金及其利息交存到市房产治理部门托付的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托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
10、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治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市财政部门。 (三)市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市房产治理部门
11、的监视。 第十九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产治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其次十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一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
12、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
13、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其次十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使用建议组织实施。(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治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列支。(五)市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
14、项修理资金的通知。(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五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效劳企业按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治理部门备案;
15、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市财政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
16、办理。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房产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七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17、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八条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
18、九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应单独设账存储。亦可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房屋户门号分户账。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19、。 第三十一条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市房产治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
20、的状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三条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房产治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市房产治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五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
21、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六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市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以及未按规定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开发建立单位违反规定,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房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立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房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挪用
22、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房产治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房产治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房产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
23、不予查处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已交纳物业治理公共资金的,可抵顶同等数额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市房产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印发 物业经理人:.pM 篇2: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防住保房发20232号 关于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广阔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防住保发20
24、2344号,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方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机构 市房产局详细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治理、监视、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两城区(港口区、防城区)城市、镇行政规划区域内 (含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 国有土地范围内建筑的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立住房等物业(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三、新建住宅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依据我
25、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状况进展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自2023年10月8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详细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9元。 四、新建住宅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 自2023年10月8日起,在本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预交手续。 五、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以下材料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机构申
26、报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1.防城港市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治理机构依据开发建立单位的申报材料进展核算后,向开发建立单位出具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 (三)开发建立单位持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治理银行足额预交。 (四)开发建立单位凭专户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治理机构领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专用收据。 (五)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定向开发建立单位支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六)开发建立单位统一到治理机构办理换领专用收据的有关手续。 六、专户治理银行 治理机构设立防城港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托付两家商业银行作为首批
27、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详细为:中国银行防城港分行、建立银行防城港分行。 七、关于已预交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公示问题 对于已预交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开发建立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二)修理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八、关于方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在方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但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尚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幢为单位依据方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未配置电梯的物业70元/,配置电梯的物业99元/的标准交存。 (二)在方法实施前未归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
28、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业主应根据方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以(20元/)的标准交存至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我局将对方法实施前已归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基)金的住宅工程进展清查。原归集单位应积极协作,对已归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基)金进展清理、核对、造册,并将相关统计状况照实上报,办理资(基)金移交手续。 九、关于方法实施前已归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统一治理问题 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以下材料后,将已归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治理银行: (一)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29、数2/3以上的业主统一的表决意见原件。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账目原件。 (三)业主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统计状况表原件。 (四)归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据材料原件(合同、协议等)。 十、业主已按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十一、本通知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2023年1月5日 篇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2023)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 防城
30、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2023年8月11日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修理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
31、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方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依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 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32、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全部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33、,并托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治理机构),详细承办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
34、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暂行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暂行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根据以下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
35、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状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
36、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特地条款与业主商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根据本暂行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根据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方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立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治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
37、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治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全部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治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修理资
38、金,取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款凭证到治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打算后,由业主委员会详细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方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或已按合同商定归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方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根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修理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
39、另有打算的,根据业主大会打算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与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
40、担当的局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支付修理费用的,缺乏局部根据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条 经专有局部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41、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托付工程造价询问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修理、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展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治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42、(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治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治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修理单位。 (六)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报治理机构核实,拨付修理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办法见反应表; 4.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
43、理的,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治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修理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修理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治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治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修理
44、单位。 (七)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治理单位核实,拨付修理费用的余额。 其次十三条 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局部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治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其次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状况,需要马上进展修理、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治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直接预拨修理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消失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
45、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峻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消失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 (五)其他严峻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状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需修理的情形。 修理完毕经审计,发生的修理费用从修理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五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