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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奉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奉节府办20231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住房售后的修理治理、维护住房产权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县国土房管局依据相关法规制订了奉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经县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奉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165号令)规定,制定本方法。
2、其次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3、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以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
4、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本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县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适时调整,并在每季度末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
5、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县房地产治理所代管。 县房地产治理所托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在办理房屋
6、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以下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
7、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通知县国土房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通知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 (三)县国土房管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 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承受县国土房管部门的监视。 第十六条
8、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县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
9、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业主直接到代管单位缴存的,代管单位应当直接办理。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
10、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
1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县国土房管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更新和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
12、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县国土房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县国土房管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更新和改造的,县国土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