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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2351号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来自:)、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来自:)、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酒泉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负责酒泉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的监视治理和会计核算。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在市、县(市、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立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物业(以下统称物业),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4、第七条 新开发建立工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购房者代收,并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归集代管。 第八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原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修理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制度的,由售房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归集代管。 第十条 其他尚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各类物业,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缺乏规定标准的物业,在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时,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款人或由申请人
5、负责,足额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标准: 本方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制度的,按原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方法实施后的新建工程,多层住宅(9层以下)按平均售房价格2%的标准缴存;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楼房按平均售房价格3%的标准缴存;非住宅按平均售房价格0.5%的标准缴存。 其他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制度的,根据多层住宅物业每平方米20元,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存。 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 第十三条 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住
6、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其物业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代收单位移交专项资金时,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业主住宅修理资金缴存明细表和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资金的30%时,应当续筹修理资金。续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相关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分摊续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方法制定并提交业主大会争论打算,详细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和产权人将续筹到的住宅专项
7、修理资金,按本方法的规定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应持房屋全部权证、身份证或有关缴款凭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产权治理部门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凭证,未缴存或未按标准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
8、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治理银行)签订托付合同,托付专户银行办理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治理小区或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建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状况。 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其次十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原房改房政策执行。 其次十一条 代收住宅专项
9、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相关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二)可以依法打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续筹方案。 (三)可以打算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其次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
10、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其次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入个人账户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补充滚存使用。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
11、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投诉治理、查询、对账制度,承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治理企业、有关单位的投诉、查询。 其次十七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承受业主监视。并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状况;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其次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
12、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栋楼、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该楼、该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业主还未按标准足额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二)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五)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