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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篇一: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若干看法(中发20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我县确定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全部权、运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维护农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草原承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2、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根据2022年和2022年中心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县草原“双权一制”(全部权、运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深化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楚、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广阔农牧民承包草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爱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化德。 (二)总体目标 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要遵循“位置精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根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
3、”的要求,加快推动确权承包工作,刚好发放全部权证、运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确权要求全部到户,但针对局部草原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的实际状况,实行联户承包,但亩数、户数、到户数量必需清楚,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草原确权电子档案和信息平台,强化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 要精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保持稳定、敬重农夫意愿的前提下妥当解决。对草原权属有纠纷、证账地不符、四至界限不清的问题,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对非牧人员占用的草原不予确权;领导干部严禁占用草场;对已经征用并签订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的,从草场面积中扣除;杜绝“一地双证”(既有草原承包证又有林权证),在敬
4、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确权,只能“一地一证”。 1、坚持社会稳定原则。保障广阔农牧民的知情权、参加权,敬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看法。广泛动员群众主动参加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探讨确定,要主动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开引发社会冲突,确保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原则。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
5、,根据村委会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当处理。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亮,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政策前提下,充分敬重广阔农牧民意愿,通过民主协商妥当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确权承包。 3、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原则。农牧民群众主动参加、主动协作是搞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要做好宣扬、动员和说明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草原确权承包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殊要留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加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识状况、调解纷争的作用。村委会的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探讨,达成一样,切
6、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线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实行多种方式刚好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4、坚持进度听从质量原则。各地区要依据实际,统筹支配资源,科学把握进度,主动稳妥推动。总结胜利阅历,刚好发觉梳理问题, 并找到解决方法。实行全程质量限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 5、坚持实行区域分级负责原则。乡镇、村委会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县主要担当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主要担当组织协调责任;村委会主要担当组织实施责任;明确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落实主体是关键,各
7、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细心组织、全面落实。 6、坚持因地制宜。依据当地草原分部状况,全面开展草原权属、面积、类别和等级方面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在进行草原“双权一制” 落实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从本地实际动身,根据敬重历史、照看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当解决。严禁把草牧场当成“四荒”处理。凡把草牧场误定为“四荒”承包、出租、拍卖的,必需实行适当方式予以订正,重新按草原进行承包。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 (一)工作范围 全县各乡村及城郊区的草原。 (二)工作任务 1、根据草原“双权一制”落实状况,对嘎查村集体草原全部权状况和农牧(林)场国有草原运用权状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全部权证书
8、和国有草原运用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 2、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乡村,在坚持原有草原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草原地块不变,采纳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界线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并将勘测后经农户认可的“四至”界线和面积填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根据原草原全部权证书、草原运用权证书、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经营合同等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和信息平台。 三、工作时间和基本步骤 (一)工作时间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将于于2022年7月正式启动;7月底前,编制上报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2022年10月初全面完成草原确
9、权承包工作。 2022年10月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进行总结并自验,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基本步骤 1.打算阶段 (1)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当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组成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小组,详细负责筹集经费、制定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成 篇二: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 工作实施方案 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区已基本完成了牧区草原“双权一制” (全部权、运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广阔
10、农牧民爱护建设草原的主动性,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爱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权属纠纷,“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相符,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须要补充和完善。2022年中心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22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合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实际,在总结2022年10个试点旗县工作阅历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根据2022年中心1号文件和2022年国家六部委关于仔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
11、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看法精神,在自治区牧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阅历,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 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楚、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阔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运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旺盛稳定的新牧区。 总体目标: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根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全部权、运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动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刚好发放草原全部权证、草原运用权
12、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半农半牧区联户经营的,尽量到户,也可依据实际状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对已发放草原全部权证、草原运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的,要补充和完善;草原全部权证、草原运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者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者补发。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保障广阔农牧民的知情权、参加权,对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敬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看法。广泛动员群众主动参加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整作用,重大事项均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探讨确定,要主动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开引发社会冲突,确保牧区社会
13、稳定。 二是坚持原有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是对现有草原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从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随意调整或收回已经承包到户的草原。要以现有承包合同、证书、档案为依据确认承包草原归属。要保证现有的确权承包期限和面积,对原有的权属、承包关系和期限不做调整,也不变更以原承包关系为基础的惠牧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个别嘎查村部分群众要求调整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当处理。要从严把握确权不确地的范围,实行确权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地方政府确定,切实保障农牧民草原承包权益。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不确地,也不得简洁的以少数听从多数的名义强迫推动。 三是坚
14、持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来妥当处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亮,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当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 确权承包。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成果的保密管理,爱护草原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四是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的原则
15、。农牧民群众主动参加、主动协作是搞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要做深化细致的宣扬、动员和说明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殊要留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加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识状况、调解纷争的主动作用。嘎查村的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探讨,达成一样,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实行多种方式刚好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五是坚持进度听从质量的原则。草原确权承包是许
16、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需做细做实,时间听从质量。各地要依据实际,统筹支配资源,科学把握进度,主动稳妥推动。总结试点阅历,刚好发觉问题,找到解决方法,不求一百零一分之一百零一。要实行全程质量限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 六是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心和自治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主要担当组织领导责任;盟市主要担当组织协调责任;旗县、苏木乡镇两级政府主要担当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细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 工作
17、范围:全区牧业旗、半农半牧旗和城郊区及农区旗县的牧业苏木乡镇、嘎查村的草原。 工作任务:一是根据草原“双权一制”落实状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全部权状况和农牧(林)场的国有草原运用权状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全部权证书和国有草原运用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二是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运用证)等进行逐一核实,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者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三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根据原草原全部权证书、草原运用权证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基础好
18、,有条件的地区,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的前提下,采纳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的,采纳入户实地勘测方式确定面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全部草原和集体全部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全部草原和集体全部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
19、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 本方法。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变更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 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爱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 全民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旗县内流转,在本旗县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 旗县以外流转。 集体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 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已不从事畜牧业生
20、产的; (三)丢失劳动实力的; (四)已不在当地常常居住的; (五)因其他缘由不能正常运用草原的。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必需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实力,履行草原爱护 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 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流转的形式 第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一)转让: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给第三方,包括互换; (二)转包: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又承包给第三方,包括租赁; (三)合作:是指承包方以草原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联合经
21、营;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以转让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由第三方与发包方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以转包、合作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 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接着履行。 第十二条 以转包形式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不得再次转包。 第十三条 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或者顶抵债款。 第三章 流转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全民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享有草原运用权的单位同意,由承包方 和第三方共同向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
22、五条 集体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 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 集体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 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 意,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还必需报旗县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承包方应当将5%至20%的流转收入(依法缴纳税费后剩余部分)交发包方,作为草原建 设保证金,详细比例由旗县人民政府规定。承包方进行草原建设时,发包方应当还
23、付本息。 发包方应当将草原建设保证金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第三方供应担保。 第十七条 经批准或者发包方同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与第三方应当依法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约定,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居处; (二)草原的面积、四至界限、等级和主要设施; (三)流转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四)流转的形式和期限; (五)草原爱护和建设责任; (六)草原建设成果的补偿和归属;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事项。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订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承包方与第三方在合同
24、中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 第十九条 承包方和第三方可以依法申请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者鉴证。 其次十条 承包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一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进行 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调解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查 处、订正违反规定的流转行为。 其次十二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发生流转草原的等级和载畜量 进行测定,督促当事人进行草原爱护和建设。 其次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和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税费。 其次
25、十四条 因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有关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流转草原面积每公顷500元以下罚款,但是罚款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 5000元: (一)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全部草原和集体全部机动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发包方同意擅自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违反规定再次转包草原承包经营权
26、的; (四)不履行草原爱护和建设义务,导致发生流转草原等级下降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流转合同无效。第三方应当将取得的草原承包 经营权归还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依法担当。 其次十七条 草原流转后非法开垦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草原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予以惩罚。 其次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 罚。 其次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