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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 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 (2016) 168号)要求,我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 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治理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 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二、检查措施(一)参照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
2、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 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o(二)采取的检查方法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 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3、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 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 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 “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 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 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 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 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 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 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
4、面问 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 达。2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 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 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 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 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 .监管部门参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婴幼儿配 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4 .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发挥协助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或社会第三方咨询机构发挥行
5、业引领和 技术服务作用,组织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加强有关婴幼儿 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 件的宣传贯彻培训,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标签 标识合规性审查服务,督促、协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 对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自 查整改。三、实施步骤(一)企业自查及整改落实(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28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 自纠。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 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 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
6、 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 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 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 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 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 月15日)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
7、对象,以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 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 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 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 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 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 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 法行为。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 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
8、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 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三)自治区局督导检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 月20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检查工 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帮助指导。根据检查工作进度适 时组成督查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整改情况 和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自查整改不到位和监督检查 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四、工作要求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内容制定严格周密 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 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 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 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 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 向本级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相关信息。请各盟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 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路佳宏电 话: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