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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特种作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2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3篇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4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管理制度 第5篇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依据生产事实上报平安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别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平安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安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平安质量环保部帮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别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果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平安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别工种培训后,
2、建立档案,保存在平安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平安生产教化,并常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平安操作规程教化,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平安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需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管理制度
3、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平安教化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特地针对性的平安教化,严格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化和参与体检,由企业平安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改变时,应经企业平安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别工种时,应接受特别工种平安技术教化,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需
4、要责任心强,熟识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平安学问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觉问题刚好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刚好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平安生产,经探讨确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刚好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
5、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平安教化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特地针对性的平安教化,严格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化和参与体检,由企业平安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改变时,应经企业平安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别工种时,应接受特别工种平安技术教化,: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需要责任心强,熟识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
6、种平安学问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觉问题刚好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刚好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平安,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运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
7、,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上升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简单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修理、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
8、,流淌式起重机司机、安装修理;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修理;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修理。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修理。 7、锅炉作业:司炉、修理、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修理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运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
9、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全面负责。 其次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修理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
10、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必需严格根据相关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状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平安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运用修理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修
11、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听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平安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运用单位运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修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运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运用 第十三条 运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运用
12、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平安操作规程和运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运用前或投入运用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记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运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运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
13、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修理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当进行常常性修理保养,使特种设备在运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刚好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运用单位应当依据运用状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刚好修理、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精确、牢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运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14、样状况,运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状况紧急时,应停止运用,经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运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其次十条 运用单位应依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运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平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运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其次十一条 运用单位应当按平安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运用运行到平安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刚好进行定期检验。其平安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
15、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接着运用。 其次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规定运用年限,运用单位应当刚好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其次十三条 运用单位对停止运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修理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其次十四条 干脆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其次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
16、教中心负责组织,全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平安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运用单位进行学问更新教化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其次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平安技术学问和水电施工基本平安学问; 4、经专业培训,参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须要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七条
17、 特种作业的运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平安教化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平安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支配上岗干脆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次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平安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平安规章制度,爱惜设备,仔细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平安,主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其次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觉异样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担心全因素,应马上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运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运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
18、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刚好赐予相应惩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干脆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平安生产新学问和事故案例教化; 4、本工种平安学问考试。 第三十二条 运用单位应当依据平安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平安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平安。 第三十三条 运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平安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9、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平安教化、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状况; 4、平安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修理和运行的平安技术档案,并按平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运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运行,发生事故等状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运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修理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运用单位应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协作做好事故调
20、查、缘由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干脆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修理、验收,或超过平安检验期运行运用;或运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平安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支配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平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运用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2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平安,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运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上升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
22、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简单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修理、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司机、安装修理;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修理;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
23、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修理。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修理。 7、锅炉作业:司炉、修理、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修理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运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全面负责。 其次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爱
24、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修理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必需严格根据相关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
25、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状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平安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运用修理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听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平安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
26、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运用单位运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修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运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运用 第十三条 运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运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平安操作规程和运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运用前或投入运用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
27、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记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运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运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修理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当进行常常性修理保养,使特种设备在运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运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运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刚好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运用单位应当依据运用状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刚好修理、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精确、牢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