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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江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治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暂行方法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实施。 2023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效劳工程治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2、章(建房2023274号)和九江市加强和改良物业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九办发电202320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因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或物业效劳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效劳企业承接前期物业、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效劳工程和新聘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效劳工程,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工程,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与开发建立单位、业主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效劳的工程。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效劳工程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
3、出物业效劳工程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物业效劳工程的详细监视治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应急治理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工作实施监视和组织协调,按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规定,依据实际状况召开物业联席会议。社区帮助街道详细做好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城市治理、公安、应急治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视、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相关工作,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
4、部门的协调协作,帮助做好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阶段性连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业务单位应当仔细履行职责,帮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效劳企业承接退出效劳工程治理阶段性连接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主动帮助解决物业工程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治理连接工作,保持物业工程治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物业工程治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动身,保障物业工程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八条 住
5、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效劳。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者经过两次依法公正公开招标而流标的,且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区域,经工程所在地辖区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九条 前期物业治理期间,物业效劳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合同对方,并担当相应违约责
6、任。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准时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标准、收费标准按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标准执行。物业工程符合九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要求的,应由开发建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招标。开发建立单位应于新物业效劳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的状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工程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效劳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以下程序: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退出缘由、退出时间、同意担当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告知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7、、社区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效劳区域内进展公告征求业办法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准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退出事宜,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告7天,同时抄报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的工作,并于退管协议商定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四)公告
8、期满持异议业主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效劳合同连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以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展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担当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拟解除合同时间不得少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之日后三个月。 (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
9、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缘由、解约时间和同意担当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准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7天,并抄报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的工作,并于退管协议商定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四)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效劳合同连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五)业主
10、大会已对提前解除合同事宜进展表决的,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业主、使用人不得以在物业区域内张贴字报或在各种信息群内公布信息等形式影响物业效劳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续聘或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事宜,并在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效劳合同。业主大会打算不续聘原物业效劳企业的,应于业主大会决议后10日内书面告知原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抄报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九、十、十一条情形物业效劳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11、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状况; (二)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立单位)、新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和财物: 1.利用物业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等收益的收支状况明细帐和余额; 2.物业治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全部的其他财物; 3.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5.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台帐清单和具体安全技术资料; 6.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12、 7.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 8.多收(暂收)的物业效劳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能消耗等相关费用; 9.利用属业主全部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 10.物业治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11.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治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 新的物业效劳企业进驻物业效劳工程时,应当与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展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工程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连续根据合同商定做好效劳,积
13、极帮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效劳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效劳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效劳企业可托付新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缴的物业效劳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新物业效劳企业应为原物业效劳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效劳费供应帮忙。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展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附属业主全部经营性收益中支出(或另行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积极协作做好审计工作。 (三)新旧物业效劳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
14、交接过程中消失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会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在物业交接、查验过程中如有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未能履行职责的状况,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见证下,由新旧物业效劳企业自行办理交接、查验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经双方商定提前解除物业效劳合同,但业主大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选聘到新的物业效劳企业接收的,适用以下程序: (一)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业主或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到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备案,
15、并告知物业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到物业效劳区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效劳企业的意见,并就连续治理效劳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积极帮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指导业主大会与新接收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供应相关信息,帮助做好选聘工作。 (四)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效劳工程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效劳企业的,街道应将有关状况书面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准时根据制定的小区应急治理预案组
16、织街道、区市容环卫、供水、供电、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根本生活保障相关效劳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各专业部门自行上门收取,也可托付社区代为收取,业主委员会应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效劳工程时,应当协作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连接;物业效劳工程在未选定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前,特种设备处于定期检验阶段,原物业效劳企业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按本方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连接工作的,由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该物业效劳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记入企业及法人诚信档案。有严峻不良行为的向社会公布,自社会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全市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其治理的物业效劳工程2年内不得参加各级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评比活动。 其次十条 因工程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效劳企业退出效劳工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会同所在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动身,本着规模经营、便利治理、降低本钱、提高效劳质量的原则,积极制造条件推动相邻工程整合,提高物业效劳社会效应。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各县(市)和柴桑区过渡期内可参照执行。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物业经理人:.pm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