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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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篇 书目 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平安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平安许可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详细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

2、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照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平安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平安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意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纳牢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平安性

3、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平安

4、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居处

5、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运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持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持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改变,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持续申请,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

6、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平安内容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居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别形式批准 为了限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别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涵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

7、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持续、变更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

8、安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

9、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

10、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实行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其次十条 制造许可持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持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1、;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状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状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状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其次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居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其次十二条

12、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托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其次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起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其次十四条

13、运用基本要求 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五条 运用申请 申请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平安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平安

14、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其次十六条 运用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运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某市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平安

15、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急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供应停放、清洗、修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对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平安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平安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平安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平安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修理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平安监督管理。 (四)

16、质监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急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急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需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马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托

17、运人只能托付有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途、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状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修理企业必需取得市交通修理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修理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及专业修理人员

18、; (五)具有健全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需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危急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爱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需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

19、的要求。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平安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急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需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运用前或者投入运用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

20、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运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急化学品企业及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刚好将备案状况通报危急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必

21、需根据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记和标记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急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需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急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改变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罐车推广运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

22、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企业平安管理要求: (一)危急化学品企业对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仔细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急化学品。 (二)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平安学问培训。运输危急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需了解所载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运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需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需标明所要提取的货

23、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平安管理要求: (一)危急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急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平安。 (三)运输危急化学品,必需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急化学品相关平安技术资料。 (四)危急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具体路途图和制定运行时辰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状况,划定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

24、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记。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途。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平安管理要求: (一)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需到有资质的危急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急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危急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

25、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状况应刚好汇报并根据处置预案快速处置。 (四)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急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运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根据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急化学品运输

26、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需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加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接着运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运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需每年度进行检验。 其次十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其次十一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修理企业必需严格执行修理工艺流程,确保平安生产和修理质量,并实行质量

27、保证期制度。修理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其次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与托修人应在修理前依法签订修理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修理费用、平安责任等。 其次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规定运用年限,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刚好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其次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修理单位必需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记、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

28、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汲取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其次十五条 对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修理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急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爱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其次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其次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爱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托付给没

29、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其次十八条 严禁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其次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依据须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惫驾驶等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急化学品平安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急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复原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

30、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状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状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31、马上组织救援,并马上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急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刚好赶赴现场,由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急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23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急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修理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

32、范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干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限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详细负责管辖范

33、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其次章 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行消退的属性,在肯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平安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急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运用或者储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

34、急源均有所拓宽) 第七条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依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源等级根据风险事务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务后果严峻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重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均为大的风险源; 较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中仅有两个为大;或一个为大,其他为中的风险源。 一般风险源是指发生较大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不满意以上重大和较大等级风险源条件,且不同时为小

35、的风险源。 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务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限制难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务概率大小根据行业历史同类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状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限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务后果严峻程度根据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限制难度由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实力确定。 第十条风险源详细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风险源分级标准拟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采纳lec方法评价。详细的风险事务概率可采纳专家打分、历史事务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纳历史同类事务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限制难度可实行经费投入、技术手段等定量计算方法) 第三

36、章 辨识、评估与限制 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的要素一般应覆盖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平安与应急技能;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平安牢靠性; (三)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覆盖状况和有效性; (四)保障平安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 (五)影响平安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37、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全部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平安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平安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改变或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时刚好开展。平安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源清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相关要求,采纳科学、有效、适用的方法对本单位风险源清单逐一评估,并确定风险源等级和主要致险因素、限制指标及限制范围。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风险源等级及其主要致险因素、限制指标、限制范围应经生产经营单位平安

38、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风险源致险因素发生较大改变,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登记,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可托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本单位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但不变更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其次节 管理与限制 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限制指标及限制范围,制定管控措施,并列入受控文件实施。 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应依据风险源致险因素及其限制指标建立动态监有效的测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刚好驾驭平安风险状态和改变趋势。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

39、风险源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源限制指标限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源位置、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平安手册、公告提示、讲解宣扬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危急源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平安防范。 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务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风险事务应急措施。 其次十五条当风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刚好发出预警信息,并马上实行应对措施,防范风险事务发生。一旦发生平安生产风险事务,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刚好有效处置。 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辖范围或风险源辨识、评估、报备、管控、应急等状

40、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照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和监督等工作痕迹和信息,建立专项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 第三节 重大风险源管控与报备 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应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风险源管控: (一)重大风险源应单独建档,每月至少更新1次监测数据或状态; (二)重大风险源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一源一案”; (三)重大风险源等级确定后按年度或在发生风险事务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风险源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应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

41、部门报备。 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投入,确保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意须要。 第三十条当重大风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发生风险事务的可能性急剧上升,不能保证平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短暂停工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限制指标正常后方可复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源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逃命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标明重大风险源危急特性、可能发生的事务后果、平安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

42、风险源的名称、位置、危急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事务后果、管控措施和平安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干脆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主动回应相关方的关切。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源有关信息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报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报备信息应当刚好、精确、真实。 第三十五条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务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限制指标、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事务类型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

43、信息。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务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事务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突发事务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状况、调查处理报告,风险管控评估报告和改进措施等。 (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风险事务发生后报备。 第三十六条重大风险源报备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初次报备,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源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备,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备,季度报备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年度报备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1

44、月30日。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觉重大风险源限制指标超出管控临界值,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风险事务概率显著增加或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务后果加重,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样信息。 第四十条重大风险源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风险管理系统销号。 第四十一条重大风险源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评估总结,应在处置或调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四十二条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确保报备信息完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监测、管控和报备状况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负有干脆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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