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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样本 原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宅:石家庄xxx区和平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诞生,住址:北京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恳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担当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冲突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xxx(仲裁申请人)自1
2、997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见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始终存续劳动关系的主见,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托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状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明显存在事实和规律上的冲突。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担当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供应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
3、据原告没有供应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担当责任,这明显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正。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托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供应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当担当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当裁决原告担当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爱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具状人:河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4、 20xx年xx月xx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样本(二) 原告:张,性别:男,1967年9月18日诞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0918,河南省滑县人,住宅: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620; 被告:中山有限公司,住宅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23)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恳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23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月份和月份的工
5、资,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3年月份和月份的平常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月至2023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23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担当本案的仲裁
6、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害被告的商业隐秘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害了被诉人的商业隐秘”,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隐秘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隐秘,必需满意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有用性,并要求权利人实行了保密措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制止的规定,在没有特殊商定的状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制止的义
7、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了竞业制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制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担当竞业制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制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隐秘,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隐秘”。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状况下,仅仅由于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害被告的商业隐秘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供应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效劳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
8、峻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峻的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害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展了公示,依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状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峻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峻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复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