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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民事关于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民事上诉人:_按摩中心地址:_执行事务合伙人:_企业组织代码号:_被上诉人:_,住_,公民身份号码为_上诉人_按摩中心因不服_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_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属于自行离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被上诉人的离职属于自行离职。被诉人于20_年1月30日向上诉人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次日就不再上班,并声称于20_年1月31日与上诉人
2、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通知书后作出了相应的批示,允许被上诉人于20_年2月28日办理辞职手续。上诉人于被上诉人20_年2月1日没有上班的情况下贴出公告,通知被上诉人若三日内不上班即视为自离,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并不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上诉人的离职属于自行离职。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金额为5943.98元属于认定错误,且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三款: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5723元。上诉人并提供了被上诉人20xx年12月至20_年1月期间每月应发的工资为3371元、7834元、3411元、5137元、4967元、5970元、4604元、6395元、6856元、6635元、5665元、6144元、5820元、4696元。故被上诉人的平均工资英认定为5723元。而法院却根据上诉人提交的20_年1月至20_年12月工资表记载程佳音该期间应发工资数额,提除了未满勤的月份(即20_年2月、20_年6月、
4、20_年11月)的工资数额,计算出被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为6142.11元,进而酌定被上诉人的工资为5943.98元(6142.1131天30天)。故法院的认定错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运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依法为其参保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迫使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上诉人未按上述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向上诉人提出解除
5、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乃属于主动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354号)第二十点规定,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原审判决是仅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认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没给其买社保而被迫与上诉人解除合同,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一审判决忽略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判决忽略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一审中的错误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