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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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黑龙江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黑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黑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黑龙江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9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10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1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2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

2、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 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附: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1: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人情 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

3、号所在年级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话大学学院(系)专业班曾获何种奖 励家庭 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 数家庭月总收 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学习 成绩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口;否口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H院系审 核思见(公章)年月 日审核后、见(公章)年月 日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 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4、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 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 表(见附件3-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属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四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我省所属

5、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第五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 我省的总名额下达相关高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在考 量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 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 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应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6、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 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第九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附: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1: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 情况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照片

7、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年 级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 话大学学院(系)专业 班家庭经 济情 况家庭人口总 数家庭月总收 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家庭 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普通高中教育附 1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附14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B院系意见:(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H黑龙江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 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8、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三条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根据省内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 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批。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

9、工作,充分发 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 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第八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 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九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 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 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

10、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 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 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 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 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 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 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

11、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 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三条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 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对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第十四条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高校 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

12、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五条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 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黑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内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 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 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

13、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 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

14、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 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 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参与评定,进入

15、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 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 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 同)应

16、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 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 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 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ZjS O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 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 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17、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 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黑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地方普通高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 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

18、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定。第三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 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 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 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19、。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 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六条 省内地方科研院所、地方党校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黑龙江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 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 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

20、、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 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 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 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 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 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 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 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第四条 省学

21、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省内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批。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 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

22、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 (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 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 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 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 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

23、 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 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 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 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 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 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

24、公 章,一份留存,一份报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备案,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 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25、。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 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 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I(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 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

26、助学贷款。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 代偿资金。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 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省学生资助部门 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 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 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 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 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

27、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 报同级教育部门。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 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 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 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

28、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 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 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 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附: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照片就读高校高校隶属关系口中央

29、口地方政治面 貌学历专业学制年级院系班级学号入学时间身份证 号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现家庭地址及邮编本人联系电话本人其他联系方式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口学费补偿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应缴纳学费金额(元)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时,根据国家确定我省的总名额,在考量高校数量、类别、办 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对 办学

30、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

31、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本金(元)贷款本金(元)贷款利息(元)贷款利息(元)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银行名称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学生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人户名: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年月日X派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派高校审核情况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学校学生资

32、助管理部 门审查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 止时间:)O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签字: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学校复核意见上述审查意见属实。年月日单位公章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33、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姓名性别政治面 貌出生年 月照片申请 类型 (二选一)口退役复学口退役入 学就读高 校高校隶口中央口地方学号院系专业班级联系电 话身份证 号现住址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考入 本 校年月参加何种考 试考入 本校服役前获 得的最 高学历现阶段就 读学历层次入伍时 间退役时间复学时间(退役入学不填)考入本校以前是 否享受过本政 策资助是 否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学制年 限剩余就读年 限(退役入 学不填)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第一学 年学 费(元)第二学 年学 费(元 )第三学 年学 费(元)第四学 年学 费(元)第五学

34、年学 费(元 )备注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经确认,同志年月入伍服兵役,年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O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经确认,同志年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高校审核情况财务 部门 审核 意见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年,总计元。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资助 部门 审查 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年,总计元。签字:部门公章年月口学校 复 核忌 见上述审查意见属实。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I.申请学生

35、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 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条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 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 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 优先用于

36、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地方高校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

37、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 一线。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普通高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 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六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 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8、第七条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 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 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 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第八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黑龙 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8-1)和

39、毕业生 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 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 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 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 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 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

40、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 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 (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41、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 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 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省学生资助部门和高校国 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

42、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县 以下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县以下基 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 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 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 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学生资助部门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43、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 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 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二条高校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 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第十三条省内地方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学生毕业高校的同级财政承担。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附: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8-1: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

44、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政治面 貌出生年月毕业学 校所学专 业毕业时 问已签定的服务年限本人电 话电子邮件家庭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实际交纳学费金额*贷款金额 *申请补偿代偿金额院(系)审查意见: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毕业学校审查意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元。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 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地域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我省地方普通高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生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第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被国家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 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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