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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教育 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部署并组织全省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 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教育 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 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黑龙江省教育厅在教育部
2、和黑龙江省统计局 的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教育统计工作。各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 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 要的保障。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 当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 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 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三H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 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检查的 内容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3、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 况;(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设 置情况;(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教育厅建立专家参与的统 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 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统计数据 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机构)报送的教育 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
4、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轻 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 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 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
5、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 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三十五条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 任人的诚信档案:(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五)泄露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6、被识别 的;(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 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 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 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 的职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23日签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 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22) 12号)同 时废止。黑龙江省教育统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1 .实
7、施细则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是什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决策 部署,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 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处分建议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 理办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2 .实施细则对统计岗位和人员配备有哪些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级 各类学校(机构)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工 作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统计调查
8、制度,制定全 省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 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市(地)、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明确主 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负责指导辖区内教 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执行国家和省里各项统 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根据统 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机构或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 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3 .实施细则对教育统计分析有哪些具体要求?实施细则强调要健全教育统计分析机制,指出教 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 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
9、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通过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鼓励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 力。4 .实施细则对教育统计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实施细则对教育统计人员有明确要求,指出教 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 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5 .如何保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一是统筹组织开展教育统计相关业务培训,推动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深入抓好实施细 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10、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 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同时要确保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配备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 开展。付到位,配备适应教育统计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保障教育统 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教育 统计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 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 的真实性;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 理、传输、共享、存储
11、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 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依法实施的教育 统计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 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 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 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 外的目的。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中 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
12、构,直接负责教育统 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第十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 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教育统计机 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 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 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 责;专兼职统计人员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第十二条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育统计工作,主 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按照教
13、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全省教育统计管理 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管理本部门、 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二)归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统计数据,向教 育部和黑龙江省统计局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统筹开展 全省教育统计分析、数据咨询和统计监督;(三)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教 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四)组建省级教育统计专家库,发挥教育统计骨干在 推动全省教育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五)监督、检查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 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三条 各市(地)、县级教
14、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 施以下工作:(一)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或岗位,明确主管统计工作 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负责指导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执行国家和省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及 相关管理制度;(二)建立和完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 全教育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和共享机制,做好本辖区内统计 调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三)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工作要求, 做好本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 理信息的更新维护管理、统计调查表填报布置、培训、审核、 汇总和按时报送等工作;(四)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教育统计分析、数据咨询和统 计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公布本
15、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五)对本辖区内教育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确保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辖学校(机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 作:(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机构或岗位, 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 调查;(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制度,依法依规 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 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报送教育统计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审核和上 报统计资料;
16、(四)对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 事业发展相关统计资料,依法依规发布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 统计信息;(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的统计部门、岗位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稳定,确因工作需要更 换务必做好工作交接,并在调整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调整变更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教育统计机构。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 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 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 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 专业培训和
17、职业道德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计业务知识 及统计法律法规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 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 统计调查项目和教育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教育统计调查 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 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 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 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 准相抵触。第二十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教育统计 调
18、查表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 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第二十一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 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 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 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 性。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 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 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 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
19、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三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 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教育统计调查表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由省、市、县 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 完整。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 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人、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调查资料审核人一般为原 始资料的提供部门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中提供数 据的内设各部门均
20、应对最终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 意见。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 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 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统计 调查对象内部机构使用统计资料应当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文字材料提出申请,外单位使用统计资料的应以正式文件的 形式提出。第二十六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黑龙江省教 育厅负责管理本级及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上报 的统计资料;各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 及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负责管理学校(机构)的统计资料及 相关原始记录、统计
21、台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 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 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 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 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二十七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 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 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布教育统 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资料查询使用以正式发布的 各级各类教育综合数据为准。第二十八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 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 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 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 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 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