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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进一步提 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物警戒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为蓝本,结合我省注 射剂、生化药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多的特点及药物警戒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 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内持有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政
2、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第三条持有人应当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本细则具体要求建立并 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 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 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第四条持有人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 药品安全风险,保
3、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的安全性特性。(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三)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四)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 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第四十条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
4、号、微博、论坛等形式 收集。【政策依据】考虑当前信息化普及情况,部分持有人可能存在此信息收集途 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第四十一条由持有人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织 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床试验、非干预性 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 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 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第四十二条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 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
5、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 为。【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 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 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第四十三条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 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 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 限要求报告。【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
6、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 价,并按要求上报。第四十四条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 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委托第三方等途径收集。【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 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四十五条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 市后监测,并且如实记录好加强监测的相关资料,如方案、记录、报告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
7、范第三十九条:对于创新药、改良型 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 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 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第四十六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 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获取信息困难,应尽可 能获取四要素信息。【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
8、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第四十七条持有人应对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进行记录,原始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原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电子文档、录音、网站截屏、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记录表等,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应当合理,便于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 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 观。第四十八条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可追溯。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
9、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 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 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 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 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第四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对严重药 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 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 信
10、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 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 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第五十条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 害反应,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提交应及时,已提交的个例不良反 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且内容一致。【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 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 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
11、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第五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 检测,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科学、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及检测频 率,并按规程文件开展信号检测工作。【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五条:持有人应当对各种途 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及时发现新的药品安全风险。第五十二条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 关因素合理确定,持有人对于上市后信号检测频率可以设置每月、季度、半年或 每年一次,高风险品种应适当
12、增加检测频率。【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 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 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 求关注的其他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第五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建立信号检测台账,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 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险。【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 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 险。第五十四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信号 评价的信息应
13、全面,持有人应对检出的信号应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 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 险。第五十五条持有人应及时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信号评价的全 面性和合理性。此过程中的信号评价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并提出 合理的评估意见。【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新 的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析影响因素,描述风险特征,判定风险类型,评 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获益-风险平衡。第五十六条持有人对于确定的信号(存在充分证据表明与目标药
14、品相关的不 良事件)需要判定为已识别风险,对于尚不确定的信号(与目标药品存在可疑联 系但未经证实的不良事件)需要判定为潜在风险,并且需要进一步调杳和监测, 尤其对于聚集性特点的信号要进行重点关注。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 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等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风险类型分为己识别 风险和潜在风险。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对公众健康产生不 利影响的风险,应当作为重要风险予以优先评估。持有人还应当对可能构成风险的重要缺失信息进行评估。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 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等采取适当的
15、风险管理措施。第五十七条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 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已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 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 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五)提供药品不存在相关风险的证据;(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 药错误);(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八)
16、按照一致性评价原则开展的进一步研究。【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一条: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 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活动不得以产品推广为目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二条: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己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 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 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五)提供药品不存在相关风
17、险的证据;(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 药错误);(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第五十八条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回顾、汇总和 分析,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在数据裁止时间60 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报告。【政策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定期安全性更 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 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五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评估方案并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
18、行情况和实施效 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 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 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条: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第六十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 品风险,并留存沟通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 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第六十一条持有人可根据不同沟通对象及沟通目的选择
19、适当的沟通方式或 沟通工具。【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 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第六十二条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 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药物警戒计划应当报持有人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 其审核记录应当留存。【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九条:药物警戒计划应当报 持有人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第六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 警戒活动。至少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 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
20、规范第一百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第六十四条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中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本部门和 其他部门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可能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应当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第六十五条持有人应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可操作。【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制度和规程文件应 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替换或撤销、 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并有相应的
21、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制度和规程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第六十六条持有人应当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在主文件修订日志 中记录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发生的变更并依据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对药物警戒体 系主文件进行版本号管理。主文件更新过程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四条:持有人应当创建并 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第六十七条持有人应当重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建立和及时更新。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当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持有人)、药物警戒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 责人、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因监管部
22、门检查、持有人内部 审核等工作需要的,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参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进行撰写。【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五条:持有人应当及时更 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确保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 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 体责任,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第六十八条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 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应有记录,如:质量管理、内 部审核、组织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和资源、信
23、息收集、报告评价与处置、报 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文件记录和数据管理、药物警戒体系 主文件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七条:持有人应当规范记 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 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 活动相关记录和数据应当进行确认与复核。第六十九条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应当记录填写时间,更改记录时应签注修改人 姓名和修改日期,并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注明理由。【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七条:持有人
24、应当规范记 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 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 活动相关记录和数据应当进行确认与复核。第七十条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有制 度或文件明确规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 备份数据的载体应放置在安全场所。【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药物警戒记录和 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 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第七十一条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 记录和数据,
25、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并做好接收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五条:持有人转让药品 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 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第七十二条本细则是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药 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政策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二)持有人特征7 .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8 .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9 .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10 .企业发生并购、组织结构变更等导致药物警戒体
26、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 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11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12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第五条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 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高 风险品种持有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资质、专职人员配备标准应高于其他持有人。【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 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 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第六条持有人应当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活动应有 相关记录。持有人应建立质量目标
27、的评估记录,每年进行评估更新或持有人内部 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策依据】药物警戒管理规范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 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 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指标具 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持有人应记录并保存质量控制指标的 分解落实情况和评估情况。【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 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 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
28、于:(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第八条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持有人信息和产品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 发生变更的,如产品新增批件或更新、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变更,持有人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 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
29、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 新。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内审 的频率、在体系发生变更时开展内审的要求、内审参与人员资质要求、培训要求 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 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 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 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 及时开展内审。第十条持有人应当对内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 施。持有人应对纠正
30、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保存相关记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 持有人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纠正和预 防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估。第十一条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委 托协议或书面约定应当有明确的委托双方职责,内容完整、清晰、合理,便于执 行。持有人和受托方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受托方各项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和 委托双方的沟通记录应显示流程衔接顺畅。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内容 可参照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 戒相关工作的
31、,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集团内各持有人之间以及总部和各持有人之间可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也 可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为规范药物警戒委托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组织制定了 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第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 应当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要求。【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 方进行审计,要求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确保药物警戒活动 持续符合要求。
32、第十三条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持有 人组织机构图和药物警戒组织机构图应能反映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 关系,如涉及集团持有人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 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 责,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十四条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 主要人员姓名、部门、职位信息等,设置专门的、独立运营的药物警戒部门。【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
33、 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 责,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十五条持有人应明确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职责文件应全面、清晰、合理、 便于执行;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包括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聚集性事件、死亡事件等)、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 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审核药物警戒计划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 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 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 物警戒负责人
34、、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 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第十六条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并按程序开 展工作。药品安全委员会活动应当有工作记录,如决策文件、会议纪要、会议签 到等。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应当与描述的相一致。【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 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 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 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 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第十七条持有人应当明确
35、药物警戒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药物警戒活动中 的职责,相关部门包括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市场部门等。涉及药物 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文件应表述清晰,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药物 警戒活动顺利开展。【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持有人应当明确其他 相关部门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职责,如药物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 市场等部门,确保药物警戒活动顺利开展。第十八条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 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高风险品种持有人指定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 具有三年以上高风险品种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
36、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 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 作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九条持有人应能提供药物警戒负责人聘书或岗位证明文件或者劳动合 同及岗位职责。应有药物警戒负责人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 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培训证明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 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7、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 作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文件应表述准确、全面、清晰、合理、便于执 行。【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 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 执行;(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 通渠道顺畅;
38、(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第二十一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并负责重 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如制度规程文件、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 安全性更新报告、内审方案及报告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 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 执行;(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
39、应监测机构沟 通渠道顺畅;(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第二十二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持 有人应能提供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并有清晰的职责文件。应有专 职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等。应有培训证明材料, 如:专职人员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 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 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三条持
40、有人应当开展药物警戒培训,并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估,保存培 训效果评估记录表,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 和技能等。【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持有人应当开展药物 警戒培训,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 展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第二十四条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药物警戒相关部门 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应保存药物警戒培训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计划、通知、 签到表、培训材料、培训照片、考核记录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应结合企业实际 适当增加培训频率。【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 人员均应当
41、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 和技能等,其中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第二十五条持有人应当充分了解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配备满足 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并确保其在药物警戒部门的合理配备,包括但 不限于:(一)办公区域和设施:如用于药物警戒工作的笔记本电脑,用于药物警戒 活动(不良反应报告信息收集,随访和核实)的专门电话等。(二)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为防止重要安全信息泄露和丢失,配备公司内 部服务器或者防火墙来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所处的网络环境安全稳定。(三)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分为纸质存储和电子存储,如存储 文件的文
42、件柜,部门公用的存储盘等。(四)文献资源:如用于警戒文献检索服务的文献数据库等。(五)医学词典:如国际通用的MedDRA医学词典等。(六)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进行病例输入和提交的药物安全数据库。【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 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第二十六条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信息化系统应当具 备实现其安全、保密功能的保障措施,比如保护报告者和患者的个人信息等,信 息化系统应当配备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政策依据】
4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 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 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二)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 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 据的安全性;(三)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 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第二十七条持有人应当对设备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 要求,对实施过程规范记录并存档。【政策依据】药物
44、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 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 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二)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 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 据的安全性;(三)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 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第二十八条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确保建立不断完善自主的疑似药 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
45、特点适当增加药品上 市后监测活动。【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 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 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 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第二十九条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 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 不良反应信息档案。【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可采用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三十条持有人或其
46、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 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可采用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 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第三十二条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 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
47、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 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第三十三条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 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 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 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 生产企业、药
48、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第三十四条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患者报告 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 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 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 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政策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 说明书、包装标签、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等途径收集患者和其他个 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