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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 总 则1.1 为了规范我公司劳动安全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劳动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劳动安全作业技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生产法、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培训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生产从业人员。1.3劳动安全培训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2、劳动安全”的原则,在制定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时,突出常态化和各岗位劳动安全知识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计划兑现和培训质量。2 职责分工2.1 公司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是全公司劳动安全培训管理决策机构。全公司劳动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在公司教育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公司总工办总体负责,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劳动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机制。2.2 总工办负责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的牵头组织工作,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安排,会同劳动安全部门及有关分公司(车间)、业务部门确定培训考试内容,充分发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网的作用,组织骨干师资进行集中培训,组织“三新”(新职、新转岗、新晋升)人员进行劳
3、动安全脱产培训;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劳动安全考试题库,组织进行劳动安全考试,将考试不合格人员和缺考人员通知到所在车间、部门,并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总结;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取证、复审培训;负责对各车间劳动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和督促整改;负责对职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2.3劳动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安全培训内容,并对培训内容、考试题库和考试试卷进行审核;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禁低职代高职、无证上岗。负责对各车间劳动安全培训开展情况以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4人事部门负责全公司干部劳动安全培
4、训考试的组织及实施工作,及时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安全培训考试。2.5 各分公司(车间)职责: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对长期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的,应及时下达培训通知书,劳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组织本部门人员按公司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培训考试,做到“培训有计划、授课有教案、学习有笔记、考勤有记录”;负责根据总工办提供的“考试不合格和缺考人员名单”落实“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及时组织其进行补培、补考;按要求及时将培训记录进行登记;组织“三新”人员进行车间劳动安全培训考试。2.6 班组负责落实劳动安全培训计划相关要求。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三
5、新”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班组培训考试。3. 培训时间、内容和形式内容与要求3.1 公司领导和劳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劳动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2 培训考试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劳动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劳动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对分公司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分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劳动安全知识培训,进行两次
6、劳动安全知识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在职人员劳动安全适应性培训形式为脱产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脱产培训为辅。按照三级教育网的职责范围,总工办组织各分公司技教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骨干师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分公司(车间)技教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对班组工长、兼职教师等骨干进行培训,班组其他人员由参加过培训的兼职教师、工长等进行培训。3.3 培训时间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劳动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凡新入公司的人员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岗前劳动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上述人员在
7、公司劳动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新职人员考试合格后,在有劳动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然后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其它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日期定于每年10月;所有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培训日期定于每年3月和10月。3.4 公司主要负责人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劳动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
8、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5 公司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国内外先进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6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公司)、班组三级劳动安全培训教育,劳动安全教育分级为: 一级,
9、车间:二级,班组:三级,劳动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6.1 公司级劳动安全教育由总工办负责,并作相关记录。公司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2)劳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行业劳动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本单位劳动安全生产情况及劳动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本单位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事故应急抢修、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3.6.2 车间级劳动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并作相关记录。车间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
10、所从事工种的劳动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5) 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 本车间劳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劳动安全事项;(8) 有关事故案例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劳动安全培训由各车间按实际情况进行,由兼职教师或班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班组级岗前劳动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岗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2) 班组劳动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3)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品。(4)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5) 有关事故
11、案例及对应措施;(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7 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3.8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劳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准上岗,并按要求定期参加复审考核。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合格证。3.9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规章、新产品使用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劳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总工办,共同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技术特性、劳动安全操作技能、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12、,保证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有关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3.10 复工工人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凡脱离岗位1个月以上返岗必须经过班组进行复工劳动安全教育;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生产单位、班组两级复工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各公司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劳动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11 各部门每年检修期间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4考试组织4.1 逐步完善在职人员劳动安全标准化考试题库,逐步推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三新”人员劳动安
13、全考试和其它特殊情况人员按要求采取纸质试卷。4.2劳动安全考试试卷由总工办负责出题组卷,劳动安全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准实施。考试题库由总工办组织编写,劳动安全部门审核后方准实施。考试内容应覆盖全部培训科目,各科目所占比例根据工种、岗位酌定。4.3劳动安全考试实行全公司统一考试,总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按时参加考试,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培训及考试工作。4.4 严格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可由总工办、人事部门、劳动安全部门及各分公司(车间)指派专人组成,杜绝抄袭、代考等作弊行为,确保考试的严肃和公正。考试过程要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4.5 考试结束后,车间负责阅卷、成绩统计、总结车间考试情况
14、,总工办负责审核全公司试卷、分析试卷、总结全员考试情况等工作。各车间负责组织缺考人员和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补培补考,严格落实“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4.6总工办、劳动安全部门不定期对劳动安全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上岗者,严格追究本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4.7劳动安全考试满分为100分,在职人员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新职人员考试成绩100分为合格,对不合格人员应进行补培补考,直至全部合格,对关键知识点错误答题要进行补培补考,直至全部掌握。5 安全合格证5.1 劳动安全合格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劳动安全生产作业的所有人员。5.2 发放劳动安全合格证
15、应考核以下内容:(1) 锅炉运行检修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劳动安全作业技能和与锅炉运行有关的劳动安全基础理论知识。(3) 劳动安全合格证车间(分公司)考核成绩报公司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由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在劳动安全合格证上填写成绩。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盖章)发放并备案。5.3劳动安全合格证管理(1) 劳动安全合格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直接从事劳动安全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 劳动安全合格证应
16、记载劳动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3)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劳动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劳动安全合格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劳动安全合格证,取消劳动安全生产作业资格。3.15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1) 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由公司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填写和保存。(2)其他劳动安全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档案,由车间(分公司)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填写和保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本)(2021
17、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安全培训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9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六章法律责任12第七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8、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19、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
21、提升。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
22、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23、。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24、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
25、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
26、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
27、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
29、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
30、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31、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
3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
33、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34、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
35、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
36、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 (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
37、实施的原则开展。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 其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二)编制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三)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 应开展员工的“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
38、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新购置设备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厂队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分包商人员的入场(厂)、转岗前、换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 第十条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五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章 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部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项目经理签发。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和培训
39、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应在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便于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调整,适时进行动态管理。第五章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 、其他新从业人员(简称“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和岗位(包括新进场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新进场人员; 3、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
40、5、其他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季节性临时工); 6、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41、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三类人员”的每年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取证培训由公司负责联系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对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
42、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一、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内容包括: 1、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 2、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5、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及告知。 6、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相关要求。 7、典型事故案例。 二、车间(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施工队组织开展,内容包括: 、本工程施工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技能及标准; 4、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本项目(工段、队)安全状况及规章制度; 9、有关事故案例; 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开展,内容包括: 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施工范围所使用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 3、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44、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5、有关事故案例;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工区、作业队)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部必须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后,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员季节性临时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
45、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
46、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时间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开本岗位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