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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逻辑(科学版)授课教案第九章论证第二节证明2、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通过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的虚假性,来确定论 题真实性的论证方法。所谓反论题,就是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也就是与论题不能同时 为假的的一个或若干个判断。“一个”是指与论题的矛盾关系判断和 下反对关系判断;“若干个”是指论题的全部反对判断的总和。间接证明的特点是:从证明反论题的虚假性,为论题的真实性从 反面提出理由。间接证明有时采用假言推理的形式,有时采用选言推 理的形式。据此,间接证明又分为反证法和排除法。1、反证法反证法是采用假言推理形式证明反论题虚假,再根据排中律证明 原论题为真的间接证明方法。运用反证法的步骤大致为:第一
2、、假设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 第二、论证反论题假,通常以反论题为前件,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 判断(其后件为虚假判断),再以此为前提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 理的否定后件式,并由否定后件推出否定前件(即反论题假)的结论; 第三、根据排中律(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为假,其中必有一真),由反论题假,论证原论题为真。反证法论证过程可如下表示: 论题:P反论题:非p (P与非P为矛盾关系)论证非P假如果非P,那么q并非q所以,并非非P (即非P假)根据排中律,非P假,故论题P真例如:1980年12月6日晚,冯X(男20岁,临时工)见其母亲与邻居 杨XX在院内对骂,即从屋中拿出菜刀,乘杨不备,照其头部
3、连砍两 刀。经诊断,杨头部外伤(头皮、颅骨砍伤),中度脑震荡。对这个案 子,有人说,冯某用菜刀猛砍他人的要害部位,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行 为,应定杀人罪。办案人员认为,冯X没有杀人故意,为了证明这个 论题,他们先假设反论题真,即冯X有杀人故意,然后根据反论题进 行推论,即:如果冯义有杀人故意,那么他使用一斤半重的菜刀(比 一般菜刀重半斤),猛砍两刀,被害人的颅骨将被劈开。但从后果看, 只造成外伤和中度脑震荡,可见冯X有杀人故意是错误的。根据排中 律便可推出原论题“冯X没有杀人的故意”是正确的。反证法的运用比较广泛,尤其在数学证明中运用比较广泛。它的 优点是,它在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原论题真,但有证据
4、证明反论题的 虚假时发挥作用。所以,在办案中常常使用它。运用反证法的关键是确定反论题虚假。如果根据反论题推出的 判断,与确认的事实矛盾,或与已知条件相矛盾,或与公理、定理、 定义相矛盾,或自相矛盾,都可以由此确定反论题虚假,从而确定原 论题为真。2、选言证法选言证法又叫排除法。它是应用选言推理排除虚假的反论题,从 而证明原论题为真的间接证明方法。排除法的思维过程大体是:第一、 构成一个包括论题这一选言肢在内的一个选言判断;第二、论证除论 题这一选言肢外其他选言肢均不成立;第三、根据选言推理的否定肯 定式,从而推出论题真。由此可见,选言证法实际上是通过“去伪” 而“存真”的,通过排除其他各种相关
5、可能情况,从而确定论题的真 实性。选言证法的论证过程可表示如下:论题:P设可能情况:P或者q或者R(穷尽一切可能情况)否定除论题外的其他可能情况:非q并且非R确定论题:P真例如:某乡渡口的船工李某和其侄儿(16岁)当夜在船舱内同睡 一铺、同盖一被,结果李某被人杀死,其侄儿仍幸存。侦查员对被杀 的原因作了以下推断:仇杀、谋财害命、情杀、误杀。经过深入调查 了解,被害人为人忠厚老实,与他人未结怨仇;被害人家境贫寒,缺 衣短粮;被害人生前家庭和睦,不存在什么感情纠葛;剩下只有误杀 的可能性。如果误杀,一定有凶手企图杀害另一相像的人,死者的弟 弟与被害人很像。同时,又调查到死者弟媳年轻美貌,是否有人企
6、图 杀死者弟弟,再霸占其弟媳。由此又推断出三个杀人嫌疑人:A、B、 Co这三个人都是三十多岁,都是单身汉,平日生活作风均不检点, 尤其爱和女人打闹、挑逗。经过深入调查了解,A嫌疑人在发案当晚,在家里和他人赌钱到 深夜,多人证明他没有离开家外出,由于A不具有作案时间,嫌疑予 以排除。B因患有夜盲症,晚上独自无法行走,因此不具备作案起码 条件,也予以排除。惟独c不能被排除,因为其人性情暴躁,身强力 壮,作风不正派,夜晚到处游耍,并且曾经调戏过被害人的弟媳,等 等。后来在审讯中,C供认了犯罪事实。如果用淘汰法逻辑公式表示如下:公式一:求证:案情性质为误杀。假设:仇杀、谋财害命、情杀、误杀等。证明:如
7、果是仇杀,则有仇人。无仇人,所以不是仇杀。如果谋财害命,被害人一定富有。被害人贫寒,故不会是谋财 害命。如果是情杀,那么被害人夫妻至少有一方有外遇。一夫妻和睦,作风正派,故不会是情杀。由于、的结论不成立,因此,剩下只有误杀:(这有待于捕获罪犯才能证实)。公式二:求证:作案人可能为C。假设:作案人或为A,或为B,或为C。证明:A无作案时间,予以排除。B无夜间作案条件,予以排除。由于A、B不可能作案,故剩下C作案可能性大。在预审中C供认了犯罪事实。排除法在公安工作中特别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用得比较多。但通 常仅限于用来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如果要逮捕法办,光靠 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要认定剩下的这个人是 案犯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这就需要进行直接证明。另外,只有在 选言肢穷尽了了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剩下的一个选言肢是真 的,而在公安工作中,有时要穷尽一切可能是困难的,往往只能做到 相对穷尽,更何况在排除其他选言肢时还可能出现错误,可能把不该 排除的选言肢也排除了。因此,在证明中单独应用排除法很少见,它 总是和其他证明方法结合起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