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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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篇: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 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 二、主动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根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主动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 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管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

2、织管理活动,不管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确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确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

3、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人民服务 应当留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互相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爱惜。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需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惜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爱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

4、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确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确定的步骤阶段、依次、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需依法,必需受法律限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需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确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留意沟通与协作:行政机关内部互相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互相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特地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

5、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终是社会公众言论和新闻言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洁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支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6、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限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进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根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一般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7、2爱惜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供应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动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其次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当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干脆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

8、政关系 其次、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惩处关系、行政答应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支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订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

9、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特地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此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10、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限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2行政法律关系根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听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

11、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转变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

12、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探讨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进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进展 其次篇:读书笔记-行政强制法 学习行政强制法的心得体会 近期,XX工商局组织开展了读书学习活动。为了读书学习和工作生活能结合的更紧密,局里还特意举荐了条文理解与适用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精选导读这两本书,一本适合提升工作实力,一本适合陶冶思想境界。恰逢本人已经很久没有读书的时机,一是静不下心来,二是不知道读什么书,这次局里的支配,正好给了我一个好好读书学习的机

13、会。因为我才加入工商队伍不久,业务实力亟需加强提高,所以认真研读了条文理解与适用,觉得这本书对工商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关心,读完略有心得。 行政强制法于2022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公布实施,对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该法出台的本质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方面,一方面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

14、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 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过程中,因为对具体法律条文还没用一个实践性的操作相识过程,所以只能靠着以前学过的法学阅历觉得有两个法律原则是该法的亮点,一个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比例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避开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相对人权益的过度损害,故也称均衡性原则。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

15、法行政供应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和进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强制法落实了比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接受非强制手段可以到达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因为与非强制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往往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带去较多的危害,该条的规定表达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此外,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实行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确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 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

16、到达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表达。 另一个是正值程序,即正值法律程序,正值程序的内涵经诸多判例、学说的阐释与发扬,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听取申辩、公职人员的回避、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以及公开、透亮、公众参与等都成为正值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正值程序正是通过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实现限制政府权力和爱惜公民权利的目的。留意程序正义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值程序观念更是缺乏。其实,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

17、在法治体系中占有与实体同等重要的地位,程序正义可能不能干脆到达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明体的正义。 正值程序的精神已经融入行政强制法的某些章节和条款。该法第 三、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属于第三章的第18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的第5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告知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该条第6项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第四章的第3 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确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

18、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 此外,属于其次章的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实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看法,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接受看法的状况,遵循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正值程序公众参与。 在了解和驾驭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在开展工作中要实现“四个牢记,即牢记行政强制实施根据、牢记行政强制实施权限、牢记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牢记违背行政强制规定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学用相结合,确保行政强制法在行政

19、执法工作中得以很好地执行。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严把行政惩处、行政强制程序关和审查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质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三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题 目: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姓 名: 张艺飞 学 号: 2022021506 联系方式: 494805327QQ.COM 2022年01月06日 第七章 行政法规的拘束力 依据奥托迈耶的观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保存和法律优先的优点,在特定范围内解除了行政权对某些事项的干预和

20、作用,防止行政权的扩张和恣意对臣民的不利影响。在建立“宪政国家这个大前提下,对于行政权的限制自然而然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前提;而同行政权的扩张和恣意相比,法律在规定针对臣民基本权利等事项方面的克制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自然而然成为行政法最主要的渊源。但是除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之外,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可能没有法律保存和法律优先等优点,但是对于行政权的行使却同样具有拘束力,只是拘束力适用的范围和程度不尽相同。 公权力的作用是建立在普遍的臣民关系即公权力同公民关系基础上的,并且有赖于普遍的事先确定的标准;因此行政法律规范实质上是调整公权力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而这种法律规范只有具有稳定性和可意料性才具有拘束

21、力。法律的拘束力是通过臣民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对权力的约束之间的互相互动来实现的。一方面给予臣民相对于公权力的应当和允许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给国家机关设定了法定约束,国家机关必需在法律规范相关规定的约束下行使公权力;而奥托迈耶将前者称为法律的外部作用,后者则被称为法律的内部作用。 而确保法律规定拘束力的实现是司法机关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的牢靠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民事诉讼为例,民法规范通常被认为是规定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被普遍认为只是规范私权的,并不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之后,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了主审法官权力行使的,法

22、官必需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实体性规定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合理的裁判。另外从约束公权力的方式和程度来看,刑法规范跟民法规范不尽相同,民法首先规定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公权力的约束更倾向于是附带性的;但是刑法相对于民法更加留意对公权力的约束,比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量刑幅度都不能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而相比于民法和刑法,行政法对于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奥托迈耶所提到的臣民关系的规定则更为全面、对与国家机关的约束也更加干脆。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领域,法律同时约束个人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但是约束的方式、内容和程度并不一样。奥托迈耶的一句话或许能够很好的总结这个观点:“法院不是犹如臣

23、民一样被法律所支配,而是犹如其所属工作人员一样由法律所引导。 行政也是法律的关心者,行政活动也是有法律来引导的。但是单纯的引导缺乏以保证行 2 政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确定程度的约束才能在确保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爱惜。因此,奥托迈耶提出了法律对行政的约束的四种方式,这是一个“从最严格的约束到最自由的活动的等级序列。 1、“法律可以犹如司法一样精确确实定行政活动,使之除了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状况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作为。在这种状况下,行政机关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自己本身的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 2、“法律可以对确定事项按照方式和比例不同而做出精确规定,而由行政在具体状况下根据其对法律本意的理解

24、做出确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对于立法目的的理解,在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合理的裁量。 3、“法律也可以做出不完全的规定,是否正值应由行政对国家意志的内容自行做出创建性补充才能确定,即如何和怎么样将法律适用到确定的具体状况中去。法律对公权力的行使仅作实体性的规定而不涉及到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则可以根据国家意志依据自己认为的合理的方式和程序去执行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的适用。 4、“法律还可以在实体上不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而只是给行政一个笼统的授权,行政可以自行对某一事务或事物范围作出确定,只要行政认为这对于其被授权的有关公共事物的任务是必要的和合适的。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大部分国家权力授予

25、行政机关,而且对于公权力的运作仅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则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作为自己行使行政权的根据。 另外,奥托迈耶还指出,行政权力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跟法律托付法院将之适用于具体状况的司法权力没有什么原则上的区分。也就是说,行政权利和司法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由法律授予的,但是因为行政活动所要处理的事项更为繁琐困难、更为灵敏多变,所以“适用法律这种适合司法机关的表述不愿定适合行政机关,而执行法律则更恰当一些,执行法律不仅包含了简洁的适用法律的活动,又涵盖了确定裁量范围内根据法律为此所确定的意义和方向所作出确定的行为。 行政法是用来调整国家和臣民之间的关系,其在外部适用于

26、臣民,在内部则当然的适用于国家机关。奥托迈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因为立法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而法律又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和修改,国家就能打破一切法律内容,立法权实质上就不受法律约束;但是执行权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在先、执行在后,因此执行权受法律约束。而且法律同时对于全部执行权和相应的职位进行约束,但这种约束不是同时出现的,而是根据这些职位因管辖的不同而与法律发生的关系而定的。 第八章 行政法之渊源 奥托迈耶将行政法渊源的划分方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常规的划分方法,即将行政法的渊源分为法律、法规叮嘱、自治章程和习惯等;另一种是基于“宪政国的划分方式,权力的制约与分立以及

27、对行政权的限制是建立宪政国家的应有之意,因此对行政法的渊源要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奥托迈耶将“宪政国的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仅仅定位于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由行政机关根据权力机关和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各种法规叮嘱。 在文中,奥拓迈耶重点介绍了常规划分方法之下的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由法律推导出来的法规叮嘱、自治章程以及习惯。尽管如此,奥托迈耶却试图通过对四种渊源的产生路径、进展前景的分析来阐述为什么“宪政国的行政法渊源为什么只能是法律以及由法律推导出来的法规叮嘱。 1.符合宪法的法律。 只要法律涉及了行政中的公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并且包含了相应规范,那么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

28、就是宪法产生以前的一些叮嘱,它们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但又不具有符合宪法的法律形式,它们算不算行政法的渊源呢?奥托迈耶认为在宪法确立之后,人们普遍的需要符合宪法的法律来爱惜自己的自由、财产以及其他公民权利,而在宪法确立之前产生的规范当然并不行能具有“符合宪法的法律形式,但因其符合法律的外在形式上的标准被制定并公布出来而被接受,并在接受的基础上通过新的立法慢慢替代或者完善这些规范。 2.由法律推导出来的法规叮嘱。 法规叮嘱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法律形式的一种规范,它们并不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是由行政机关在权力机关或法律的授权或托付下制定的。这些托付和授权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实现,

29、也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特地授权确定来实现。 如今我国授权行政立法就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法律授权,比方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惩处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确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处。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另外一种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决议授权,例如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确实定,授权深圳市人民 4 政

30、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即为特别授权行政立法。 与法律不同,执行机关的意志表达必需要证明其特定的法律基础,执行机关制定的法规叮嘱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不能与法律冲突,其次是执行机构在制定法规叮嘱的时候必需有法律或者立法机关的授权,而且将授权根据明确标注在法规叮嘱的文本之中。假如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这些法规叮嘱实质上是无效的。但是奥托迈耶认为尽管实质上无效但它还是法规叮嘱,还是行政法的渊源;在这些法规叮嘱被权力机关或者法院宣布无效之前,它们还是具有拘束力的;这就是后来违宪审查在一些国家产生的缘由。 奥托迈耶认为只要法规叮嘱包含了调整公权力与臣民之间在行政中的关

31、系的内容,法规叮嘱就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而内部行政规定并不调整公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被附属于公权力国家机关与其职员的关系,因此内部行政规定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3.自治章程 这里提到的自治章程主要是指公法社团的自制章程。公法社团有时候被看作公共行政的一部分来行使某些国家公权力,但是这些权力当然是通过法律或立法机关授权或托付给予的。相应的,公法社团经过法律或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的一些自治章程因为涉及到了公权力的行使、规定了公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4.习惯法。 奥拓迈耶认为,行政长期在没有法律的状况下自行运作,到法治国时代才尽可能的在行政中适用与行政的性质和任务相符合的

32、法律。而在此之前,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行政运作的执法根据以及程序约束更多的是来源于不成文的习惯法;尽管不成文,但要符合行政自身性质和规律的习惯法则是被允许和认可的。而这种被认可的习惯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个形式是行政习惯法,行政习惯法是以行政法领域的“国库概念为前提的,国库概念将国家行为分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两类,其中国家的财产关系被普遍的当作民事法律关系而按照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当时民事行为受习惯法的影响很大,因此形成了具有民法性质的行政习惯法;尽管之后国家的财产关系慢慢完成了从民事法律关系向行政法律关系的过渡,但是许久以来形成的行政习惯法照旧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个形

33、式是惯例,惯例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展的较低阶段,是在一个组成公有设施的人员范围当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调整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成文规则,但是这种规则在之后大部分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法规体系慢慢完善健全的状况下,惯例似乎慢慢 5 失去了其用武之地,而随着法制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动,惯例失去了其生成和成长的空间,惯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正逐步成为一种历史。 第三个形式是指法院判例,法院判例作为行政法渊源之一在法国等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和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法院判例并不是在全部的国家都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行政领域的判例法的产生是以司法独立、以及法院的强势地位为前提的,在司法不独立、

34、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现象频发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对于司法机关的干预使得法院的行政法判例并可能并不具有明显的公正性,很难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的一种普适性根据,自然而然也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大全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22010068 2022-1- 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书目和序言。初看书目,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分。当深化内容后,理性相识马上就取代了感性相识,感受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

35、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当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需始终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同等;对身体特征和完好性的敬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好性的敬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说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爱惜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爱惜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推

36、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对。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对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得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对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表达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建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主动作为。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敬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对理念,德国进一步进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

37、的阐述。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需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变更基本权利。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供应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如今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

38、受国家的爱惜可以侵扰。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需得到国家的关照。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建的“生存照看和“给付行政理论的实践。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表达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需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同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托付的行政担当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托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托付的一方独立的担当责任。这明显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我国行政法在托付性的行政责任担当中

39、,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托付方行政机关担当全部的行政责任,而被托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担当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托付方进行追偿。这两种责任担当方式明显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因为干脆把责任转移给受托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运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担当而不敢滥用权力。随着社会进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气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亲热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识的领域对这些事务赐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

40、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可见,托付行政行为将在将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依据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担当问题必需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事实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表达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同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状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背了同等原则。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对于略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

41、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状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看法等等。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假如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确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依据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务给与相同的处理。保证同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限制。经常性同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根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

42、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其次,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长,必定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持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干脆根据。而在德国,公民对可以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的请求后和有关当局作出确定前,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有效规定。原则上,只要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就会延迟发生。这一原则适用于形成权力的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行为和双重

43、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见,两个之间就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规定大相径庭。就社会进展的趋势而言,我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具前瞻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传统的干预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务行政转化和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理念日益深化人心,作为起诉不停止执行最主要根据的公定力理论,其合理性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甚至抛弃。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全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敬重的法 律效力。但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假设,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确信;是假设和推定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特权的表达。公定力仅仅是一

44、种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间不具有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在该行为真正严峻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所供应的相应机制来解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我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体表如今: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允正义理念,其理论根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规律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干脆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可见,公定力理论已缺乏以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的基础,既然公定力受到质疑,执行力在诉讼阶段无法必定延长和引导出不停止效力。而公益大于私益的传统理念,在国家更多进行给付行政,强调爱惜公民合法权益的今日,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对于安教授德国行政法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浅薄之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行政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特别是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支配,例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宪法精神,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等,都可以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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