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3年)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协议书范本(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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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2019 版稻壳儿独家4. 3.1. 2与基础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 预付款、定金等证明文件等;4. 3.1. 3乙方向债务人出具的基础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及复印 件;基础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原件、保险单据原件及提货单原件和相应复印件;4. 3. 1.5基础合同项下全套产品质检证明原件、报关单据原件和相应复印件;4. 3.1. 6乙方与债务人的拟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对账单;开票系统截屏、纳税系统截屏、进出库台账;水电气费

2、单据、工资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4. 3. 2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乙方公章,资料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4. 3.3在隐蔽型循环叙做融资方式中,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最近的 季度财务报表、当月的月度财务报表。4. 3.4乙方应根据本保理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债务人之基本数据及双方间往来账目、应收账款 明细、有关债权及其它必要资料,以保障保理融资款的发放和应收账款的回款。4. 3. 5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拒绝提供本保理合同4. 3.1约定的资料的,甲方有权解除本

3、保理合 同和/或要求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4.4合格的应收账款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4.1乙方与债务人维持连续一年以上的交易关系,具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基础合同项 下的交易非关联交易;4 . 4.2应收账款基于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合同产生;4. 4. 3乙方已经依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全面恰当地履行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 交易凭证;4. 4. 4基础合同项下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或可预见将要发生的违约事件或商业纠纷;4. 4. 5乙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未在应收账款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或其他权利,乙方对应收账款享有的权利

4、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 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法律或基础合同未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的转让,处于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且乙方已经 履行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内部和外部审批手续;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方式为赊销,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时,尚未到达基础合同约定的应收 账款到期日(不含宽限期),剩余付款期限(含宽限期)均在一年以内;4. 4.8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础合同、商业发票、交易凭证等文件、凭证、数据、说明、陈述和保 证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业务属于乙方正常的经营范围,交易方式并非试用买卖、代销、寄售或其 他类似方式;4. 4. 10乙方和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时不

5、存在其无力归还或支付到期负债或其他危及、损害或 可能危及、损害其履行基础合同和/或本保理合同的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 撤消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丧失法人资格、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作 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分、财务状况恶化等;4. 4.11甲方要求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5应收账款转让后的权益承当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 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利益:4. 5.1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提起诉讼、仲裁、采取财产

6、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4. 5.2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权异议、 时效抗辩等;4. 5.3如基础合同约定乙方保存所有权的,那么货物所有权应一并转让给甲方,但乙方仍应负责运 送货物以及对货物的瑕疵等事项依据基础合同承当义务; 4. 5.4背书转让、贴现基础合同项下与应收账款有关的票据后收取该款项的权利;4. 5.5向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 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H起(含该日)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 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4. 5

7、.6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或局部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 定担保权益;4. 5.7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参加清 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4. 5.8针对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 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4. 5.9执行在基础合同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基础合同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 预付款、所有权保存、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 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附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4. 5.10依照法

8、律或者基础合同约定乙方所享有的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和救济。 4.6基础合同的义务承当4. 6.1应收账款转让后,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应由乙方承当的承诺、保证、义务、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基础交易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工程保修服务、产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 产品更换、房屋维修)不随应收账款的转让而转让,仍由乙方承当,甲方并无义务予以接受或代 为履行。5. 6.2如因基础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债务人支付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 偿金等情况,乙方应另行向债务人支付,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债务人因基础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 纠纷,也不承当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应承当的任何责任。6.

9、 7应收账款转让登记4. 7.1乙方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甲方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的规定,到中登网办理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 登记费用由乙方缴纳,否那么甲方不予发放保理融资款。4. 7.2甲方将应收账款的乙方和债务人、应收账款数额和履行期限、保理专户的账户名称、保理 回款数额及预计进账时间等,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的“应收账款 转让登记”项下“保理专户”进行登记公示,作为保理融资的担保。 4.8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形式1.1 .1本保理合同签订后,在公开型保理业务类型下,乙方应当按照本保理合同特殊条款X款

10、的 约定通知债务人,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保理合同。1.2 .2需要以甲方名义通知债务人的,甲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同时,应当将该笔 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复印件同时送达至债务人,并说明甲方为保理商的身份。1.3 .3乙方保证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应收账款债权转 让通知书,指示债务人直接付款至保理专户,并按甲方要求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第5条保理专户AA5. 1在公开型保理业务类型下,根据商业保理业务性质,乙方应在甲方推荐银行处开设保理 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在隐蔽型保理业务类型下,乙方应在甲方推 荐银行处

11、开设保理专户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在申请保理业务前乙方向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的 账户,用于甲方发放保理融资款。5.2 乙方应当确保保理专户中未存入应收账款的回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未与乙方的其他账户混用, 未作为日常结算或除与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交易账号使用,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5.3 保理专户以及甲乙双方账款往来的账户的详细信息详见特殊条款的I款、J款、K款约定。5.4 保理专户的作用如下:5.4.1 收取应收账款的回款;5.4.2 依据本保理合同约定,发生无追索权例外情形时,乙方应无条件返还保理融资款,甲方有 权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委托银行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至甲方的账户,用于归还甲方

12、 应收回的权益。该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清偿的其他费用、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利息、保理服 务费、保理融资款,以及相关应收账款项下因乙方或者债务人过失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等;5.4.3 乙方未能在本保理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一次性足额支付应付利息,甲方可从保理专户直接扣划当期利息及相关费用;5.4.4 应收账款到期日(包括甲方宣布加速到期),债务人未能足额归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在 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从保理专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5.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通知债务人再次变更乙方的收款账户,也不得擅自注销、冻结 该保理专户,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5.6 乙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

13、甲方后,以保理专户作为应收账款的回款的唯一账户。5.7 保理专户仅作为本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甲方同意。5.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扣收保理专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乙方在甲方的融资本息,包括进入 保理专户的非来源自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5.9 保理专户开通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债务人更改或确认保理专户。5.10 乙方不得将保理专户告知除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5.11 如保理专户内资金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乙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否那么乙方 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5.12 乙方授权甲方对保理专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14、进 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甲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5.13 乙方应保障保理专户的正常使用,及时缴纳网银相关费用。5.14 本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将保理专户销户或变更保理专户的业务功能, 使其业务功能完全由乙方使用。如乙方不予办理,保理专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当。第6条保理费用6.1 保理费用标准及计算方式本保理合同涉及到的保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详见特殊条款的L款、M款、N款、0款、P 款、Q款、R款定。6.2 保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发放保理融资款前,乙方需将保理服务费一次性电汇支付到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6.3利息、罚息支付方式 6. 3.1乙方按月向甲方以

15、电汇形式将利息、罚息支付到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6. 3.2利息自保理融资款放款日开始计息,结息日详见特殊条款的S款,如遇节假日延后至节假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放款当月和还款当月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6. 3.3在隐蔽型保理业务类型下,如利息和保理融资款同时支付,那么按照先后顺序优先冲抵保理 费用、利息,剩余款项归还保理融资款。6. 3.4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除支付当月利息之外,还应当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利息罚息年利率、 当月应收利息金额加倍支付利息;下月利息计息日从前述利息支付之日起第二日按照本保理合同 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开始计算。6. 3.5乙方累计两次逾期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16、。6. 3. 6对于乙方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甲方有权根据应付未付金额以及乙方迟延支付的具体天数, 按罚息利率向乙方计收罚息。6.4其他相关费用6. 4.1其他相关费用支付到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对于在甲方发放保理融资款时已发生的费用, 那么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予以扣除;对于在保理融资款发放后产生的费用,如采取循环叙做融资方 式的,那么在再次发放保理融资款时予以扣除;但前述计息应以应发应收账款标准为准。在甲方无 须再次发放保理融资款情形下,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收取,但如有关费用发生系由于基础合同债 务人信用风险导致的,那么有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当或向基础合同债务人索偿。6. 4. 2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乙方

17、主动回购、被要求回购或任何其他情况,导致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中的应收账款转回乙方或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或局部应收账款的,乙方已经支付的保理服务费、 利息、罚息等款项概不退还。6. 5税费和代扣代缴除本保理合同项下甲方应交纳的税费之外,本保理合同项下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基础 合同项下而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均由乙方承当。6.6发票开具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理服务费、利息、罚息等后,及时为乙方开具商业发票。商业发票的传 递时的通讯地址、 、 、联系人等以本保理合同特殊条款A款中记载的联系方法为准,送 达方式按照本保理合同“第14条通知方式”的约定送达。第7条保理融资款

18、发放 7. 1发放条件双方确认并同意,保理融资款将以以下条件得到满足为发放前提:7.1. 1.1拟转让的应收账款被甲方认定为合格的应收账款;7.1.1. 2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前,乙方在本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的履行中未发生违约事件或任何争 议;7.1.2. 3甲乙双方已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并在中登网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7.1.3. 4在公开型保理业务类型中,甲方收到债务人已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7.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类型中,甲方收到乙方已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7.1. L6特殊条款的W款中,勾选对勾的附件已签署完毕;7. 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8. 基础合同项下

19、有担保、保险的,需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保险的登记、变更手续,或将 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基础合同项下的担保人;9. 约定由乙方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手续已办理完毕;10. 1. 1. 10甲方要求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 .2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后,以甲方收到上述文件的最晚日期为放款满足日。12. .3如上述条件在本保理合同生效后15日后仍未得以满足,那么甲方有权给予宽限期或书面通 知乙方解除本保理合同,且无需承当任何责任。13. L 4保理融资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自保理融资款实际汇至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 的账户之日起,基础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基础合同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20、即转让给甲方。7.2支付金额放款满足日后,甲方按照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款金额计算公式:保理融资款二保理比例又转让的应收账款。7.2.1 转让的应收账款数额一般以对应的商业发票上的金额为准,没有发票的,以基础合同、乙 方与债务人的对账单等债权证明文件为准。7.2.2 保理比例为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通过内部公式测算得出的融 资比例。7.2.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授信额度详见特殊条款的F款约定。7. 2. 5通过计算得出的保理融资款金额超过保理授信额的,以保理授信额为最高额度向乙方发放 保理融资款。 7.3保理融资款贷后检查1.1.1 3.1甲方在发放第一

21、笔保理融资款后30日内或每季度内安排工作人员到乙方进行现场贷后检 查。1.1.2 乙方应当在现场贷后检查时,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债务人的对账单原件、财务 报表、所有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乙方和关联方的信用报告、开 票系统截屏、纳税系统截屏、水电气费单据、工资单、进出库台账等。1.1.3 甲方每月与乙方就保理融资款进行对账,对账金额不一致的,以甲方出具的数据为准。第8条保理融资款归还8.1 一般情形的处理8.1.1 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付至保理专户后,甲方有权直接从保理专户划转相当于保理融资 款的金额,保理余款留置至保理专户。8.1.2 在本保理合同期间内,乙

22、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汇入保理专户 之外的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或第三人,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8.1.3 如果乙方从债务人处收到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该款项在交付甲方之前在乙方控制的 期间内,应属乙方完全为甲方的排他利益而收取和持有,该款项均归甲方所有。8.1.4 对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无论债务人是否指定该款项用于清偿特定的应收账款, 甲方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甲方认为应领先予清偿的保理融资款或保理费用。8.1.5 对于乙方和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的,乙方承诺:保理专户开通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将已收到的票据质押给甲方,待乙方归还

23、保理融资款后,解除质押登记手续。8.1.6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到期前,乙方应将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款支付至保理 专户,将利息等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8.2 乙方自筹资金归还保理融资款如债务人偿付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包括以现金或票据的方式偿付的)缺乏以与到期的应收账款 对应的保理融资款相抵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筹资金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归还甲方对其发放的 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用,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8.3 同意划转款项的情形如乙方需要从保理专户中划出资金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情况之一的,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划转:8.3.1 非甲方保理业务所指定的债务人汇入的款

24、项;8. 3.2乙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应属于已到期应收账款的回收款项;保理余款;8. 3.4其他不影响保理专户平安的情形。 8.4还款优先顺序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利息、罚息等保理费用的,或债务人或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乙方未 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将应收账款的回款按照以下顺序冲抵所欠甲方的债务: 其他费用、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利息、保理服务费、保理融资款;但甲方可变更上述清偿顺序。保理融资款缺乏局部由乙方补足,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 8.5间接付款8 . 5.1当发生债务人未直接付款至保理专户,而直接将应收账款的回款付至除保理专户以外的乙 方其他账户的情

25、形下(即发生债务人间接付款情形),乙方在收到局部或全部应收账款的II款之 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收账款的回款转付至保理专户,而后,双方按照上述8. 4的约定进行结 算,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9 .5.2如债务人累计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间接付款情形,那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回购甲方 已受让的对该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8.6清偿限制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可能对本保理合同履行造成重 大影响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那么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8.6.1 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 租赁、联营、托

26、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 并、分立、兼并、被兼并、减资、重组、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8.6.2 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8. 6.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20%;8. 6. 4保理融资款发放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8. 6. 5更改与银行的贷款约定,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归还甲方股东、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向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人债务%的。8. 7保理余款处理8. 7.1债务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的,甲方在扣除保理融资款、保理

27、费用后,应 将应收账款的回款剩余的保理余款在本保理业务结束后返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同意,保理余款按以下方式结算:8. 7. 2.1在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支付至甲方账户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保理余款划转至保理专 户,保理余款到达保理专户之日视为本次保理业务结束日;8. 7. 2. 2在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支付至乙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开立的保理专户)的情 况下,乙方将等于保理融资款的金额、保理费用的金额支付至甲方结算账户,保理余款由乙方自 行处理;甲方收到上述所有费用之日视为本次保理业务结束日。8. 7.3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甲方已足额收回保理融资款及保理费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书面 申请终止

28、本业务,回购应收账款;经甲方同意并按8. 4款约定进行结算后,双方终止本此保理业 务。8. 7. 4甲方退还保理余款的时间为双方结算日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逾期退还保理余款的,应按 保理余款、保理融资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待本保理合同最后一笔保理业务完成,甲方收回全部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用后,保理专户 中的保理余款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第9条循环叙做乙方向甲方申请采用循环叙做这一保理融资方式时,适用本章约定。9.1 乙方必须在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列明本次转让的所有债务人名称。9.2 乙方原那么上应向甲方持续转让应收账款,其间如有间断,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理说明。编号:无追索权商

29、业保理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 月 日1.1 4对于甲方核准的保理授信额,乙方在授信额度内及有效期内可以循环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甲方接受保理业务的日期截止至本保理合同期间届满之日。9.5 在满足“单次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总金额X保理比例W保理授信额”的前提下,如乙方有业务 需求,甲方可按照乙方的申请叙做循环叙做。9.6 乙方申请叙做时,应按照本保理合同“4. 3应收账款审核”的约定向甲方提交拟转让应收账 款的清单、基础合同、商业发票等各项相关材料。9.7 甲方经审核同意叙做的,与乙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 件,列明拟转让应收账款清单,该清单中的多笔应收账款为甲方成功受

30、让的应收账款,甲方无需 另行为其核定新的保理授信额,同时甲方向乙方发放新的保理融资款,就新发放的保理融资款, 乙方仍受本保理合同的约束。9.8 在叙做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申请新的叙做:9.8.1 债务人提前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或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乙方提前归还保理融资款的;保理授信额度尚未足额使用的。1.1 9应收账款到期时,债务人仍未支付应收账款或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乙方仍未归还保理融资款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当违约责任。9.10 应收账款到期时,债务人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或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乙方归还全部保理融资 款和保理费用的,乙方可申请叙做。9.11 在隐蔽型循环叙做融资方式中,甲方

31、有权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已转让的通知。9.12 在隐蔽型循环叙做融资方式中,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9.13 12. 1自本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收取应收账款的账户每三个月的银行流水的贷项总额平 均不低于甲方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2在本保理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当承诺并保证乙方现有流动资金不低于甲方已发放 的保理融资款;9.14 .3在本保理合同到期当月,乙方收取应收账款的账户的银行流水的贷项总额不低于最后一 笔保理融资款金额,缺乏局部应由乙方予以补足。第10条无追索权例外情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甲方有权追索已付保理融资款并不承当坏账担保义 务:10.1.

32、1 乙方有明显欺诈行为;10. 1.2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发生商业纠纷。10.2 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10.3 乙方未能在本保理合同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回购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计算。10.4 乙方按照本条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了回购款后,甲方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回至乙方。第11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甲方应对乙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以下情形除 外:11.1.1 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那么要求披露的;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11.1.2 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

33、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11.2 乙方同意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与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 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1.2.1 为以下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人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方、分公司,或者甲方完全或局部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 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或与商业保理业务有关,例如推广甲方商业 保理融资业务、催收欠款、转让债权等;为甲方向卖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 步提供服务;为更

34、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11. 2.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 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1.1 2.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人在保密的基础上使 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乙方发生本保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甲方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 进行公告催收。11.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保理合同有关的信息和 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 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保理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

35、国人民银行 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第12条隐蔽型保理业务的公开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宣布将隐蔽型保理转为公开型保理,并向债务人公开:12.1.1 1. 1应收账款到期日,乙方仍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经甲方向乙方催收后,乙方仍未在宽限 期届满日前一日足额付款;乙方将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或第三人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主张权利;12.1.2 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12. 1.4乙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的;12.1.5 宽限期届满,乙方不清偿保理融资款本息或无力清偿的;乙方出现包含但不限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停

36、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 照、被撤销、清算、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犯罪、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 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对其归还应收账款产生不利影响的;12.1.6 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或依法采取处分措施;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12.1.7 乙方或关联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的;乙方的股东、主要投资者个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 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12.1.8 乙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

37、他事项;12. 1. 12乙方与债务人因基础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商业纠纷定义参看2. 26条款的约定);12. 1. 13乙方发生信用风险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债务人协商同意修改基础合同付款日、付款金额、付款方式 的;12.1.14 乙方的虚假陈述与保证,对本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归还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提供的基础合同、商业发票、交易凭证或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12.1.15 1. 17乙方擅自放弃、冲抵应收账款,但未通知甲方的;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等情况;12.1.16 乙方、乙方股东、担保人、乙方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资产被采取 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

38、乙方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的事件;12. 1.20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务人、乙方或其担保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保理合同项下清偿 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22乙方丧失商业信誉的;12.23.23 乙方被行政机关处以高额罚款高于应收账款数额的;乙方或其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 结、扣划、留置、拍卖等;12.23.24 乙方已被确认是债务人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或与债务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关联关系,且乙方在签订本保理合同之前未告知甲方;甲方认为应当转为公开型保理的其

39、他情形。12.23.25 型保理业务中,乙方根据债务人的数量向甲方提供一式三份已盖好乙方公章的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12.23.26 方在甲方处预留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甲方可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暂不寄 送债务人,但是甲方保存要求乙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知债务人或者依自身判断作为乙方的委托代 理人向债务人直接发送上述通知书的权利。12.23.27 权甲方代理的权限为以乙方名义代为邮寄或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第13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通知义务在本保理合同期间内,乙方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决定之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甲方;涉及债务人的,自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3

40、.1.1 乙方或债务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事项;乙方或债务人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 或大局部;13.1.2 乙方或债务人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乙方或债务人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的诉讼、仲裁、行政处分及其他司法程序;13. 1.5乙方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因产品或服务质量、应收账款的数额、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问 题而发生商业纠纷;1.6乙方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13.1.7 乙方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嫌违法犯罪;乙方

41、或债务人任何一方的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13.1.8 乙方或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乙方或债务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或债务人经营、财务状 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13.1.9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保理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 件;乙方或债务人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13.1.10 乙方或债务人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 包、租赁、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

42、出售、 合并、分立、兼并、被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乙方或债务人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停产、歇业、被注销或被撤消营业执照;13.1.11 乙方或债务人以现金、房屋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乙方因违反食品平安、平安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 责任事故;13.1.12 债务人有解除或终止基础合同,延迟、拒绝履行其义务的主张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 甲方并叙明原因,提供债务人书函正本或复印件;乙方收到债务人的任何与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文件、资料、通知及乙方获悉的债务 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

43、13.1.13 乙方或债务人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 依法采取处分措施;1.20甲方认为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乙方、债务人出现偿债能力变化的其他情形。13.2保证义务在本保理合同期间内,乙方应持续地陈述和保证如下:13. 2.1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的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保理合同;2.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保理合同时已得到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 权、批准,且签署和履行本保理合同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乙方签署人已获得乙方的授权;14. 2.3

44、除了甲方自身应办理的有关登记之外,本保理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所需的各项政府部门批 准、登记、许可、备案或其它手续均已经完成;2.4在签订本保理合同前,乙方不存在对其经营、业务或资产或对其履行本保理合同项下任 何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分及其他司法程序;15. 2.5在签订本保理合同前,乙方与基础合同债务人未因产品或服务质量、应收账款的数额、 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问题而发生商业纠纷;13. 2.6乙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保理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或重大误导,未向甲方隐瞒 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

45、约能力的任何信息;13. 2.7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债务人资信进行调查,且无隐瞒的提供债务人交易信用、支 付能力及其他有关信息,以便甲方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及履约能力;13. 2. 8当甲方向基础合同债务人催收或起诉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 当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基础合同债务人采取诉讼和其他合法强制措施, 并由乙方承当由此产生的相关保理费用;13. 2.9对甲方的财务信息、技术资料或信息、业务方面或经营方面的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本保理合同文本等)以及其他商业秘密和甲方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严格保密;13. 2.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46、不得将保理融资款挪作本保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 用于长期投资;13. 2.11除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披露并为甲方同意的之外,乙 方未在其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或资产上设置或者允许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 形式的其他担保安排;13. 2.12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那么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以放弃、转让、赠与、设定 担保权益等方式处分本保理合同项下业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任何权益或任何义务;13. 2.13应收账款转让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止、解除基础合同,不得与债务 人对基础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有效

47、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13. 2.14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不得接受债务人在付款前对于相关应收账款所提出的任何折扣、 回佣或其他类似的宽限或者扣减安排;13. 2.15无论是否在本保理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 乙方同意承当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3. 2.1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保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3. 2.17债务人或任意第三人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转让的,乙方应在 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追索债务;13. 2. 18截止于应收账款转让日及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利完全实现之前,债务人对乙方不 享有任何先于

48、应收账款或与应收账款同时到期的、在转让日当时及预期以后将可以与应收账款相 抵销的债权;13. 2. 19甲方认为乙方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的其他情形。13.3 乙方违反上述任一项保证义务的,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保理合同。第14条通知方式本保理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发票传递、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保理合同特 殊条款A款记载的通讯地址、 、 、联系人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或对方的受托人。13.4 如本保理合同任何一方的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或对方的受托人,联系 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或对方的受托人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时生效。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或对方的受托 人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当。14. 3乙方或乙方的受托人接受并同意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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