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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休员工福利制度方案模板退休员工福利制度方案篇一 1、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丢失工作力量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工作力量的。 2、国家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缺
2、乏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4、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的,任届未满时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安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
3、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xx75号)文件规定,20xx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以下方法计发退休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一般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1、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榜样、先进工荣誉称号,
5、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15%。 2、按黑政办发20xx75号文件规定执行,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的局部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原享受的护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别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3、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4、依据20xx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规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各加5退休金,
6、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根本工资。 5、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详细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文件规定,因公致残人员,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一等以上伤残等级的,退休费比例可加发10;被评为二等以下的,加发5。加发退休费后,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根本工资。对未评上伤残等级的退休费不加发。 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及在职工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展劳动力量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病退条件的(完全丢失劳动力
7、量),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经市领导签字,附相关佐证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由基层单位填报相关表格,同时附相关的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1、丧葬待遇。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200元。 2、抚恤待遇。依据民发20xx64号文件和黑民优20xx66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
8、;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终一个月根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干部,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机关一般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终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根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根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根本离退休费之和。 3、遗属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带死者死
9、亡证明书及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4、工龄认定。由所在单位劳资人员携带本人档案及相关的佐证材料,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5、工伤认定。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卫生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伤亡的试行方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411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及附带相关必备佐证材料,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基层单位填报相应的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承办人对手续完备的马上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报单位,要求当面一次性告知;对申报材料有疑义的,要报请主管局长审核。 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经主管局长或局务会讨论后5个工作日内赐予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