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细则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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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定细则6篇目录第1篇装修违约管理规定处理细则第2篇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第3篇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第4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第5篇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指引第6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1篇】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22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

2、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

3、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

5、资额0.3奖励。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

6、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第七条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三)引进地区行业100

7、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奖励项目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认定(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

8、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第十条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

9、目申请引资奖励。第十一条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第十二条奖励兑现(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二)在发出奖励通

10、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三条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

11、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12、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

13、,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第六条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

14、(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15、身份证明。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

16、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01年-2010年。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第十条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

17、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01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

18、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

19、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

20、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第十五条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

21、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2、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

23、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区外投资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区外投

24、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第二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

25、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第二十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和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新疆生产

26、建设兵团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第2篇】装修违约管理规定处理细则装修违约管理规定处理细则(附件:违章整改处罚通知单)序号违规事项一次二次三次备注1施工人员出入严格按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警告50元10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2施工人员不佩戴工作证警告20元5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3施工人员使用其他房间卫生间20元50元10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4不按要求噪音施工的100元300元50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5在工作区内赤身露体的100元20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6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的警告20元5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7施

27、工现场有烟头20元100元200元8施工人员工作时间睡觉警告20元5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9在施工现场赌博的1000元驱离现场严重者送公安部门10在楼内乱串闲逛的警告50元100元再发现,驱离现场11现场不配备灭火器的警告100元停工12存放超标易燃物品的警告200元停工13在工作区风随处大小便的100元驱离现场14不开动火证擅自动火施工的2000元停工并处罚5000元15不按动火要求施工的100元停工并处罚2000元16施工现场违章吸烟的100元驱离现场17乱七八糟接乱搭临时线300元600元停工、处罚款1000元并修复原来状态18破坏公共区域主体修复原来状态按情节严重收取罚款19二装现场卫生

28、不合格的警告100元200元逐次上加100元20垃圾不及时清运的警告100元200元逐天逐次上加100元21堵塞消防通道的书面通知不改善的,由物业安排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出,罚款500元起22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的忽视情况,从工程款中扣除罚款,罚款500元起23抵触管理人员的清出工作区【第3篇】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管理规定(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9、。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

30、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

31、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第4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32、(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

33、时汇报处理。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

34、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5、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2、井下分

36、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

37、、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

38、,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一号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各探头编号取消1监控确认。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主控室管理规定: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

39、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

40、人汇报。(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

41、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

42、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

43、坏的按原价赔偿。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

44、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

45、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3、采

46、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

47、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第5篇】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指引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指引1总则本规定阐述了物业公司如何客观地评价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更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准确落实业绩工资考核的作用,提高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准确性。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员工的业绩工资的考核2定义无3职责3.1公司内业绩工资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分管领导对下属分管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主管进行考核,各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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