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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使用于我院开展放射诊疗的放射治疗室、放射科,参与放射诊疗管理的各职能科室以及各临床科室。第三条 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接受青羊区卫生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由分管医技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并由医务科、人事科、设备科、总务科和保卫科参与放射诊疗管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院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医院责成医务科在执行本实施细则上总负责,与
2、相关职能科室协同配合,加强对本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五条 责成社工科按照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逐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按照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做好我院放射诊疗的许可、注册、校验和变更工作。第六条 责成人事科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各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执行条件的规定,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第七条 责成设备科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分别具有的设备的规定,逐步配备或完善相关设备。第八条 责成设备科、总务科按照放射诊疗
3、管理规定和九条有关放射诊疗工作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逐步配备或完善相关装置、设备和用品。第九条 责成总务科、保卫科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管理第十条有关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规定,配备或完善相关标志。第十条 责成总务科、医务科、社工科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六条有关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报建、竣工验收、使用许可、科目注册等的规定,认真完成我院新建直线加速器项目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 上述职能科室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导放射,知道放射治疗室、放射科作好放射
4、诊疗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第十二条 我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查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第十三条 我院各临床、放射诊疗科室在对患者或体检者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按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证、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
5、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孕育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同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六)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前,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必须经卫生局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我院放射治疗室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
6、应当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三)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
7、场所;(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我院医务科、保卫科必须按照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急救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局或/和公安、疾控等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
8、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第十六条 我院各放射诊疗科室和参与放射诊疗管理的职能科室,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逐级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20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