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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镇建材企业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标准治理,依据土地治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爱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治理方法。 其次条以建立资源节省型社会和进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进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构造和产品构造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其次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工程必需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立。 第四条工程
2、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治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立、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展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治理局通知业主准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立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
3、续; 第七条工程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工程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依据工程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展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视治理 第十条全部建材生产企业必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展检查,凡发觉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争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根据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展生
4、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肯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实行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实行水保措施的; (五)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良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听从主管部门治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治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治理责任书并进展监视。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展年检。对于拒不承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顿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惩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立的建材工程实行强制性措
5、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工程,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工程开工建立,凡擅自开工建立的建材工程,所在乡镇不干预、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展监视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工程供应用电,擅自给工程供应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展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展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已办理的工程核准文件、在建工程和已建成的企业均不得随便转让,否则转让无效,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确需转让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进展转让。 第十九条未经审批的企业不得进展技改、扩建,确需进展技改、扩建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解释属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