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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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3-08-05 来源:规章制度 投诉建议 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2023-06-11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汇编8篇 2023-05-16 单位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2023-04-07 公司工作对接协调治理方法 2023-02-28 常态化疫情防控门卫治理制度 2023-01-24 【-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提高力量、培训技能、学历教育、认证培训等为目的,需要有场地和师资的要求,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证,取得社会力气办学资格前方可办学。其培训课程的价格需要计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如

2、需增加课程或变更费用,需向教育部门申请批准前方可变更。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治理制度的文章4篇 ,欢送品鉴!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治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标准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治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对中小学、幼儿

3、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方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治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对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需有标准的章程和相应的治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治理、保障条件和效劳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

4、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育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舞进展以培育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为目标的培训,重点标准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坚决制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其次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

5、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四周无污染源,无危急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置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治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需

6、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局部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供应由县质量安全监视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肯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根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识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治理力量的治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治理工作经受,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安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治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

7、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治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需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肯定数量与培训工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喜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力量;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请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治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

8、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阅历。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当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规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9、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需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全都。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治理体制、经费筹措与治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供应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证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工程的教学规划。教学规划中应写明

10、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根本状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与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章、权利

11、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治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供应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

12、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视站对办学场地进展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留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依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展实地观察。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工程进展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打算。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打算,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

1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到达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到达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担当。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行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准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便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

14、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撤消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治理和监视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需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准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撤消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

15、费标准和方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全都。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询问、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对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加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

16、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需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完毕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展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担当的教育教学任务托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其次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治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全都,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究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淌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17、培训机构收费工程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承受有关部门的监视,不得在公示的工程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商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工程收费到达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到达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其次十一条培训机构公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公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承受监视。培

18、训机构公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全都。要仔细履行效劳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精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工程、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逼等手段强迫学生承受培训。要不断改良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足度。 其次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治理制度。 其次十三条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立。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

19、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根底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对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工商、税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治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电信、文广等部门在本县范围 内协作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其次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

20、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完善治理方法,仔细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觉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承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理,直至撤消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状况准时更新。依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治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准时将其从白名单上去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变更 其次十六条

21、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展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前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前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22、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规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前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状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前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

23、。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观察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打算。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其次十七条凡变更工程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供应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其次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其次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

24、.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托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商定供应教育效劳的; 4.收费工程、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准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峻的,由教育局撤消其办学许可证: 1.公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转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撤消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

25、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5止。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治理制度篇2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安康进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展,特制定以下安全治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

26、标准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教师如发觉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治理制度 1、 校区负责人必需加强课间巡察工作。 2、 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急性嬉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留意观看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常常检查我机构四周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对有

27、担心全因素的设施马上予以修理和撤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牢靠。 四、消防安全 1、仔细执行消防监视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展防火检查,发觉火灾隐患,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3、修理、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需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治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治理,定期进展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便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

28、设备。 五、学员安全治理制度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章,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教师必需向学员进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力量,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治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急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别病史,应向教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马上向教师报

29、告并通知家长准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准时告知家长或机构领导,准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损害他人者家长,准时治疗,再通知被损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章,留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冲突,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准时告知家长或机构教师,防止冲突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任凭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教师说明。假如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生疏人或似曾

30、相识人离开机构。制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任凭搬动课桌、椅子。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治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视治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标准2023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

31、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对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效劳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进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详细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视治理等工作。 其次章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根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标准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2、的治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治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工程相对应的课程规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加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特别名录或严峻违法失信名

33、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状况、办学宗旨、培育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

34、,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六条培训场所 (一)场地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供应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供应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展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 4.办学场

35、地应与办学工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治理方法执行。 (二)消防要求 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展消防验收,并供应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2.办学场所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学员供应餐饮效劳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需取得相应的食

36、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安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寄宿学生。 3.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 第七条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识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安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治理阅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需有相对稳定

37、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所聘教师必需喜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力量。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学问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一般话等级须到达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 (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需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8、(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存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 第九条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全都。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全都。 (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治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9、治理暂行条例要求。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方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条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展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方法。 3.办学宗旨、进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 4.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视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章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40、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一)组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治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缺乏三名的,应当根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治理权。 (四)监视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视机构。 第十二条治理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治理制度、教学治理制度、安全治理制度、员工治

41、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资产治理制度、财务治理制度、资金账户治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治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治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治理人员、财务治理人员和安全治理人员。 第十三条工程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工程,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全都,不得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进展规律开展培训。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中选用与培训工程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治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

42、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供应教学效劳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审批和登记 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供应以下相关材料。 (一)市场监视治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供应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供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 (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举办

43、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安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校长及教学治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 (十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完毕后根据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气办学效劳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 (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状况。 (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状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状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连续、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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