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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财政厅官网山西省财政厅官网山西省财政厅官网入口:(点击以下图片便可浏览)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
2、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
3、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分区划项目明细,及时向有关市县下达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八、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九、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本地区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使用情况进行预估。新增政府债务外贷实际使用规模小于年初下达额度的,可以
4、在不突破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情况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将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调剂用于当年或以后年度发行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十、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做好外贷举借、使用、偿还等工作。预算执行中,确需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不涉及跨市县、跨预算级次的,由财政部门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调剂使用;跨市县或者跨预算级次的,由省级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在不突破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并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调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政府债务外贷额度情况及
5、时向财政部报告。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举借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编入年度预算,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编入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经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十二、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额度与提前下达额度的差额内,新增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及其安排的本级支出和转贷市县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比照办理。十三、政府债务外贷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或地方
6、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市县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收入。十四、政府债务外贷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有关预算科目。十五、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外贷再转贷给市县政府,应当在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支出。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外贷拨付给下级政府使用的支出按资金用途列转移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中相应的支出科目。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外贷收入,列转移性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中相应科目。十七、政府债
7、务外贷的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政府债务外贷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政府债务外贷的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还本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还本支出。十八、政府债务外贷的利息、费用应当根据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外贷的息费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付息支出。十九、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实际使用大于年初政府下达规模的,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方法保障项目支出,外贷资金提取
8、后及时回补国库。二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诺费等费用,未及时偿还的,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再转贷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诺费等费用,未及时偿还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再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二十一、担保外贷的偿还主体是举借债务的企业或单位。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有关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
9、冲减对应支出科目。二十二、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因本地区政府实际新增债务外贷规模变化使实际政府债务外贷支出与经批准的预算出现不同时, 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中予以说明。二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外贷的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二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二十五、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外贷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外贷的使用、偿还等行为,按照财政
10、部有关要求对地方政府外贷债务额度管理、外贷计划审核及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十七、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以及从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财金2010185号)同时废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